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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运作机制与制度设计] 证金公司增持是利好吗

发布时间:2019-07-05 04:03:46 影响了:

  摘要:本文首先回顾并总结了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证券金融公司的发展经验,接着考察了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现状和转融通试行办法,认为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借鉴日本模式,采用单轨制,实行集中授信,并对其功能定位和运作机制进行前瞻性研究,据此在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法制建设和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证券金融公司;功能定位;运作机制;制度设计
  JEL分类号:G24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3-0081-05
  证券金融公司源于证券信用交易制度,一般是指为协调本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而设立,专门从事证券融通和转融通业务,具有专营性、较强垄断性和中介服务性等特点的金融机构。它主要吸收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基金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证券。并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借出融资融券所需的资金和证券。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是融资融券业务集中授信制度最显著的特征。
  2011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获得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此后中国证监会在《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方法》中对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业务规则、风险控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迅速,转融通业务的推出已势在必行,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借鉴海外证券金融公司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治理结构、功能定位、运作机制和制度设计进行前瞻性研究,为转融通的顺利推出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海外市场证券金融公司发展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与欧美全能银行、投资银行或商人银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散授信模式不同,亚洲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由于资本市场欠发达。市场主体信用水平较低,均采取另设证券金融公司的集中授信模式。解决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问题。
  (一)日本模式
  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通业务中的功能定位、运作机制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层级分明。
  在日本集中授信的交易模式下,不允许投资者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当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遇到资金或证券不足时。除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获取部分资金外,也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获得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证券,而只能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日本信用交易系统中资金和证券的中转枢纽,银行、保险和基金等机构仅能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出资金和证券。
  2、垄断专营。
  在日本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集中授信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证券公司与保险、基金等机构在融券上被完全分隔。并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在转融通业务中。由于证券公司不能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或证券,这些机构若需借出证券,通常先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这里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他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的倍增效应。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金比例仅为2.5%,这也是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维持的。目前,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采用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获取所需资金,导致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通中的地位有所下降。
  除了对证券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以外,日本三家证券金融公司还承担了向证券公司提供短期适用资金贷款、交割短期贷款、有偿增资新股认购贷款等业务。
  (二冲国台湾模式
  我国台湾地区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一方面沿袭了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另一方面,它又突破了日本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层级分明的封闭模式,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的业务对象由证券公司扩大到一般投资者,形成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直接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双轨制”模式。台湾证券金融公司模式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证券金融公司兼有转融通与直接融资融券服务功能。
  在台湾所有证券公司中,约有60家证券公司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证券公司均没有获得该项业务许可证。其中,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遇到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办理转融通;而没有获得该项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在为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的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2、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资渠道受到挤压。
  对于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来说,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唯一的融资通道。它们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为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拥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融资工具,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造成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有所萎缩。
  3、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融资融券业务竞争。
  在“双轨制”模式中,融资融券交易并非集中于证券公司,投资者既可以选择从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直接融资和融券,也可以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这使得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融资融券业务竞争。
  从台湾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发展现状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从转融通逐步过渡到直接融资和融券。
  (三)韩国模式
  韩国证券金融公司采用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也有其自身特点:
  1、资金来源比较多样化。
  根据韩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韩国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保证金全部转存到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接受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其他证券机构以及财政部条例规定的其他机构的特定货币存款,可以充当股票市场稳定基金的管理者。这些都构成韩国证券金融公司重要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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