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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 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16 21:00:07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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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

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40号);

(三)《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六)《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调整范围

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定额》、2013

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2015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三、调整内容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相应计价依据调整方式如下:

(一)一般计税方法

在现行计价依据体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增值税征收有关规定,税金计算程序如下:

税金=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 增值税应纳税额和附加税费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1% 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0时,按0计算。 附加税费=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计取费率 附加税费计取费率如下:

附加税费计取费率

2. 进项税额计算

进项税额=含税价格×除税系数

各费用含税价格组成内容及计算方法与营业税下相同,除税系数即各项费用扣除所包含进项税额的计算系数。

(1)人工费、规费、利润、总承包服务费进项税额均为0。

(2)材料费、设备费按“材料、设备除税系数表”中的除税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3)机械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系数按下表计算,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中机械费除税系数为4%。

(4)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为2.5%。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除税系数为3%。 (6)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及投标报价时按除税系数3%计算,结算时据实调整。

(7)在计算甲供材料、甲供设备费用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时,其对应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均为0。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的,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的采保费按规定另行计算,并计取销项税额。

3. 计价程序及表格调整

(1)工料单价法

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材料、机械、设备增值税计算表”,调整工程造价计价程序。

(2)综合单价法

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材料、机械、设备增值税计算表”,调整“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二)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工程造价除税金计取费率调整外,仍按营改增前的计价程序和办法计算。调整后的税金计取费率如下:

税金计取费率

(三)上述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执行。

四、执行时间

(一)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在建工程,2016年5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本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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