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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现状与对策初探: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20 03:56:50 影响了:

  摘 要:解决我国环境问题,公众参与环保是一条重要的途径,也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动力。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要全面其中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本文分析了中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提高中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水平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 机制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5(b)-0143-011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相关概念和内涵
  所谓“环保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维护和参与程度,其主要内容就是,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逐步深入,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不断增强,力度也不断增加。一些人组织起来,积极地参与到保护环境的行动中去;很多行业组织、非环保专业的群众组织也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活动;很多类型的环保社团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参与环境保护。各地公众在为维护自环境权益,保护生态环境积极举报各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等方面形成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对推动我国环保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参与的水平不高
  (1)参与的过程主要侧重于末端参与。按照我国现行相关环保立法的有关规定,公众参与基本上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参与,即末端参与,公众属于“告知性参与”,因处于被告知的地位,公众的观点、建议无法得到真正的重视,在“预案参与”方面的力度不强则相当薄弱。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其行为也主要集中在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发生后,危害到自身利益时通过检举、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危害的滞后性和不可恢复性是环境问题的重要特点,因此这种末端对于有效地防止环境纠纷和危害不利,与公众参与的根本性质有很大差距,也影响到现行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执行。
  (2)参与的行为以个人浅层次参与为主。我国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的另一个问题是,由于公众的环保水平等有限且责任意识淡薄。很多公众参与的环保行为主要集中在以简单的、浅层次的环保行为,如日常生活中的节约用水、用电等个人的生活行为为主。但是,需要学习环保知识并用于日常生活,或主动参加公益环保活动能够在产生一定社会效应的等需要付出一些物质或者金钱为代价的环保行为,公众参与不多。
  2.2?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
  公众缺乏对社会环境影响巨大的领域的参与机会,以我国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例,其中规定了建设项目和规划,公众可以参与,但是在国家立法、政策以及替代方案等具有战略深度的领域,公众则缺乏有效的参与;公众参与的形式化,目前,我国政府主导的公众参与程序,通常是首先由各级政府或其环保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对政府的某一环保决策宣传报道,使公众有所了解,然后让公众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参与,但最终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审议中,公众的意见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公众意见处理被形式化。
  2.3?参与制度不健全
  一是在环境信息的获取上,公众无法及时获得充分、真实的环境信息,具有一定的渠道障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着公布环境信息的义务。”按照此规定,环境信息公布的义务主体被限制在一个窄范围内,导致一些环境信息难以及时被公众了解,甚至导致一些地方小范围内的环境信息详细资料难以被上级部门掌握,因此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二是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政府公开的环境信息中,环境信息公开较为单一,只限于环境及各环境因素基本状况的信息、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对诸如破坏环境活动方面的信息等则不予公开,这无法满足公众参与的需求。
  3 对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
  3.1?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一是转变思路,即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决策过程应该主要从监督这方面来考虑,赋予公众对政府提出的决策方案的批评权、否决权,具体来说,对某一决策方案,在征求公众意见时,如未能得到公众统一,则环境政策、规划、法律就不能通过,同时,如果公众不同意,则建设项目不能开始施工。二是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即政府部门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时候,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是要允许对公众以多种方式和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决策过程,要给予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的机会。
  3.2?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一是建立环境保护民主协商制,具体来说,就在在环境执法中设立公民会议,在相关社区内随机选择自愿参与的公民组成讨论某一特定环境问题的组织,通过专家向公民会议提供相关的信息,参与的公民提出可能的思路,并将公开讨论基础上形成的共识写成报告向社会公布,再次进行讨论后形成上方共同价值和利益的决策,避免公众在有问题的情况下选择激烈的诉求方式。二是注重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通过大力支持和培育民间环保组织的力量,培养公众环境法律意识,初步形成为环境法治发展的社会思想基础,同时,发挥民间环保组织在检举、公益诉讼等促进环境法律的实施的优势和积极性,通过参与政府环境政策、意见表达等方式,实现对国家环境权力的制约。
  3.3?加强公众环境宣教
  一是要把环境教育工作深入到各种群体、职业和阶层,比如各级国家机关作为环保法规的制定者、执行者等。二是加强舆论宣传,即环境宣传工作要把自身需求、社会需求紧密地与环保工作结合起来。三是将环保意识渗透并落实到社会实践中,举办定期、不定期、各种长期或短期培训班,使环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四是加强对全民的环境法教育,使公众了解自己在法律上所赋予的环境权利和相关法律的主要规定。五是在全民中进行彻底的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介等多种途径宣传环保知识,逐步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以助于公众积极的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实践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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