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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因素分类_造成执行难有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

发布时间:2019-07-21 09:30:15 影响了:

[主持人]:有人说,“执行难难于攀蜀道”。您认为,执行难最难的是难在哪?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孟祥]:一段时间以来,执行难是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也非常强烈。分析其原因,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既有外部因素,也有法院自身的内部因素。

外部因素主要有:社会诚信建设不健全,不讲诚信得不到及时有效惩戒,导致逃避规避执行现象比较普遍;法治环境欠佳,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协助、不配合法院执行,甚至还干扰执行;各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不畅,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社会转型期,公民的道德意识、守法意识、风险意识不强,客观上加剧了执行难。此外,受国家经济形势影响,财产处置变现困难,等等。

内部因素也有很多,一是法律规范供给不足;二是由于体制机制、工作方式滞后于执行工作的发展;三是执行人员的队伍建设、能力建设方面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加之近年来法院的执行工作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近十年来,新收案件从2007年的206万件增长到2016年的529万件,增长幅度超过150%,而执行干警人数十年来仅增加了13%。目前,执行干警占全部法院人数1/8左右,却承担了法院1/4的审判执行任务,任务是非常重的。另一方面,历史包袱沉重。在执行案件中,有大量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长期积压,经年累月,已达到相当数量,我们法官在解决每年新收案件的同时,还要腾出大量精力处理这些历史积案,加剧了人案矛盾。再有,管理相对滞后。法院内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现象。另外,执行工作能力不足,不能满足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包括执行手段、执行方式要调整、要提高。

上述这些难题,每一个都制约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不好说最难的是什么。就执行工作具体而言,我们说执行工作中有三大难题。第一大难题是查人找物难,查不到财产、找不到人,执行就无从谈起。查人找物难是我国执行难的特殊现象,在大多数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不存在这个难题,因为没有执行线索,这些国家是不予立案的,这些国家的执行机构不负责查人找物,债权人申请执行,必须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跟他们不同,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承担查人找物的责任。按照我们传统查人找物的做法,广大执行法官和工作人员需要在银行、公安、工商、房管等部门间来回奔波,我们一个承办人一天也就走一两家银行,这还是在本地,有的还要出差,好几天也就跑一家单位,相对于现代社会便捷的财产流通,传统的查找财产方式,无异于"大海捞针",很难查到财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查人找物难长期以来被称为第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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