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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通事故顶替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对策】顶替他人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19-07-23 09:23:22 影响了:

试论交通事故顶替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宁阳交警大队 商积显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前象征着富有标志的轿车正由奢侈品向耐用消费品的角色转化,越来越多地进入家庭。而作为生产工具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作为代步工具的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更是早已普及,这使得全社会的机动车保有量迅速上升,中国已不可避免地进入了汽车社会。

机动车辆的出现以及增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不可避免地发生、增加,本文试就交通事故发生后顶替现象作一探讨。

一、顶替的含义

通俗地说,顶替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用没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来顶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或者让其他人来顶替事故发生时的实际车辆驾驶人的现象。

二、常见道路交通事故顶替方法

㈠用没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来顶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 案例1:2009年5月19日14时许,在我县伏山镇鲁珠水泥厂北门处,一辆车号为778的重型罐式货车向后倒车时,与另一辆停放在道路上的车号为161的重型罐式货车相撞,致两车损坏。5月23日,161号重型罐式货车车主向我大队事故科反映说,放在停车场内的肇事车不是当时发生事故的肇事车辆了,被人用其它车辆顶替了。我大队对此非常重视,立即派人调查,证实161号重型罐式货车车主所言是错误的,打消了其疑虑。

㈡请其他人来顶替事故发生时的实际车辆驾驶人

这是最为常见的顶替现象,一般群众所讲的顶替就是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下的顶替案例各种媒体报道的很多,在此就不列举了。

㈢用偷梁换柱法伪造的驾驶证顶替实际车辆驾驶人

这种情况是实际驾驶人自己没有驾驶证或者没有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他们把别人的真正的驾驶证上的照片取下,换上自己的照片,其它的地方都不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就以被伪造的驾驶证人的名义向交警部门提供情况。这种情况相当于“被顶替”。

案例2:2011年5月19日11时许,山东省兖州市赵某用伪造的驾驶证驾驶车号为58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宁阳县葛石镇东云村南,与对行的宁阳县顾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顾某某受伤。在民警向其询问事故情况时,赵某以被伪造的驾驶证上的姓名向民警提供情况。

三、道路交通事故顶替的原因分析

㈠因骗取保险的需要而顶替。这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即用其它车辆顶替肇事车骗取保险和找人顶替肇事驾驶人骗取保险。

用其它车辆顶替肇事车骗取保险,这种情况是因为肇事车辆根本就没有加入保险,而没有加入保险的原因,常见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⑴有的车主根本就没有保险意识,车辆没有加入保险,以致车辆发生事故时,乱了方寸,想用其它有保险的车辆来顶替。

⑵有的车主在购车后,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车技好,或者开车稳当,开的慢,或者不常用车等等,认为加入保险一年得好多钱,要是不出事故就吃亏了,因此不购买保险,等到发生事故后才认识到保险的重要作用,但为时已晚,便产生用其它车辆顶替的想法。

⑶有的车主也有保险意识,也想加入保险,但由于种种原因,保险公司对其车辆不予承保,以致车辆加不上保险。

找人顶替肇事驾驶人骗取保险的。在这种情况下,肇事的车辆本身是加有保险的,但由于肇事驾驶人的原因,可能面临保险公司的拒赔风险,因此,肇事驾驶人便找人顶替,以达到骗取保险的目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⑴肇事驾驶人没有驾驶证。这主要表现在肇事驾驶人根本就没有依法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或者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如持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轿车发生事故的,持有轿车驾驶证驾驶大型货车发生事故的等情况,还有就是虽然持有相应类别的合法机动车辆驾驶证,但其证件因某种原因被处暂扣驾驶证处罚期间的等等情况。

⑵肇事驾驶人处于饮酒或者吸食毒品或者其它麻醉药品期间的。 ⑶其它有可能引起保险公司拒赔风险的原因。

㈡因政治或者亲情方面的原因而顶替

⑴因政治方面的原因而顶替。这种情况下,肇事驾驶人通常处于社会的中上层,尤其是公务员或者企事业单位领导人为多,在其所在地方上属于有头有脸有一定影响的人物,他们一般不是为了骗取保险,也不在乎花钱多少。他们找人顶替的原因,只是为了避免造成其在政治上或者社会上的负面影响,以免耽误其仕途或者丢了工作。

⑵因亲情方面的原因而顶替。曾有这样一则报道,有一个小青年,第二天就要入洞房了,偏偏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把一行人给碰死了。眼看结婚大事就要黄,这时老父亲做出了一个糊涂的决定,由其大儿子顶替要入洞

房的小儿子去认罪。大哥在父亲的决定和弟弟的苦苦央求下,为了弟弟的终身大事,便顶替了弟弟。

㈢被顶替事故发生的原因

2004年以前,驾驶人办理驾驶证时,只要年满18周岁,就可以直接报考相应类别的驾驶证,比如大货车驾驶证。

根据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要想报考B1(中型客车)、B2(大货车)驾驶证,必须年满21周岁以上才可以报考,要是想有A1(大客车)驾照,则必须年满26周岁以上,且拥有B1驾照满2年或者B2驾照满5年才可以报考。这就造成了高级别驾驶证持有者的相对短缺,好多车主有大车却找不到合适的驾驶员,于是,就有“聪明”的车主“改造”驾驶员的驾驶证,贴上自己的照片,变成了自己的驾驶证,而让驾驶员以原证丢失或者其它借口再补一本真证。

四、识别顶替事故的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可以说是整个公安工作中最忙的部门。他们人员少,事故多,工作中难免会顾此失彼。掌握一些工作方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顶替案件的现象。

㈠识别使用其它车辆顶替肇事车辆的方法。一般说来,这种顶替现象很少发生,但不是没有。要避免用其它车辆顶替肇事车辆,就需要我们事故处理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认真细致。一是在现场勘查时,要有肇事车辆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大架号、损坏情况等的细目照相;二是要让当事人提供肇事车辆的保险单,并把保险单上登记的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大架号等信息与现场勘查的车辆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比对;三是要把肇事车辆

的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大架号等相关信息写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这样做,基本上可以杜绝使用其它车辆顶替肇事车的情况发生。

㈡识别用其他人顶替肇事驾驶人的方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警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到达现场后,肇事驾驶人和受害人都已经离开事故现场。做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尽最大努力,识别顶替案件,减少顶替现象的发生。

⑴是快出警,快询问。道路交通事故刚发生后,当事人以及见证人对肇事驾驶人的面貌特征以及穿着打扮等情况记忆比较清楚;同时,如果肇事车上的人比较多,来不及串供。民警这时询问的话,了解的情况往往比较真实,肇事人找人顶替的计划一般不会得逞。

⑵仔细勘查肇事车内的遗留物品,发现并固定能识别肇事驾驶人身份的证据。一般说来,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过几秒钟,人在这几秒钟的时间内,特别是在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感情会产生较大幅度的波动,考虑问题不会非常全面,而且这时,驾驶人一般想赶快离开事故发生地。因此,当他们匆忙离开事故现场时,往往会把自身的一些证明留在车上,如驾驶证、行驶证、手机、电话费收据、身份证、银行卡等,这些东西虽不能直接证明驾驶人,但可以佐证驾驶人当时在车上的可能性。

⑶根据伤情确定驾驶人。事故发生后,民警在处理完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到医院,在医生的配合下,检验伤者的伤情,以确定驾驶人。比如,轿车驾驶人,其胸部可能留下方向盘痕迹;其安全带损伤是从左肩部到右下;摩托车驾驶人,其会阴部可能会有损伤;其手部虎口处可能会留有损伤等。

⑷通过询问事故发生细节确定驾驶人。事故发生后,肇事驾驶人会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告诉顶替人,但许多细节的问题不会告诉那么清楚。因此,民警在询问时,应当尽量把事故发生的过程问得细一些,这样就有可能让顶替人漏出马脚。但这种方法对于顶替人在事故发生时也在肇事车上的情况效果不大。

⑸调阅肇事车辆经过的沿途监控,结合询问、讯问情况,确定肇事驾驶人。如果肇事车经过的路段上有监控或者卡口或者收费站的话,可以调阅这些地方的监控资料,确定驾驶人。

⑹调阅事故发生时的报案录音或者报案记录,或者当事人的手机通话清单,确定驾驶人。现在手机已经非常普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会本能地给亲人、朋友打电话或者报警,而且这些电话往往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密集地从当事人一方呼出,从而可以佐证地确定驾驶人。

⑺观察表情反映确定肇事驾驶人。如果是顶替人,由于心虚,在民警询问时,其眼神往往故意向别处看,不敢和民警的眼神正对;在细节询问时,往往要想较长时间,且心神不定。而真正的肇事驾驶人往往是神情沮丧,目光呆滞,眼皮下垂,无精打采。

⑻事故处理是否异常,确定是否存在顶替的可能性。一般情况下,除非有伤住院,肇事驾驶人不会逃避民警的调查。如果事故发生后,民警通知当事人来接受调查,而当事人以各种理由不来,或者干脆关闭手机来个小鬼不见面的话,则存在酒后驾驶或者顶替的可能性;另外,在一般情况下,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经过几轮的谈判,才有可能达成处理协议。如果一起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发生后,肇事方不与民警见面,而是

直接和受害方接触,并达成协议,而且达成的协议明显地利于受害方的话,也存在酒后驾驶或者顶替的可能性。

㈢对于使用伪造的驾驶证顶替实际车辆驾驶人的情况,要求民警要多思考,多询问,多上公安户籍网核对一下,不难识别。

⑴在询问的过程中,不光要问当事人事故发生的过程,还要问一下当事人的家庭成员情况。伪造驾驶证的人,对于被伪造者的家庭成员情况并不一定熟悉,这就为我们发现问题提供了可能。本文所举例子中,就是办案民警在问其家人情况时,肇事驾驶人语塞,支支吾吾、结结巴巴回答不上来,从而引起了民警的警觉,决定上公安户籍网查询,结果发现了问题。

⑵民警要养成多上网查询当事人信息的习惯,认真比对当事人的照片、年龄、住址、家庭成员等情况,以发现问题。

五、预防交通事故顶替现象的对策

交通事故顶替现象之所以会发生,根本原因还在一个“利”字,不论这个利是经济利益还是政治利益。要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顶替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㈠加大交强险的宣传力度,加大不办理交强险的打击力度,使交强险这一利国利民的险种切实普及开来,做到机动车辆的投保率百分之百。

㈡改革交强险实施办法。目前,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费率统一,分散经营的办法。因此,全国有权利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二十多家。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实行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险中赔付的原则,造成交强险在各家保险公司都是亏损的状态。虽然国家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拒保交强险,但各家保险公司都把交强险赔付做为业务员

业绩考核内容。因此,业务员会想尽各种办法如公司停电、微机中毒、网络不通等消极的方法拒收交强险,特别是出险率较大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翻斗车等。笔者的一个朋友,有一辆摩托车,因没有办理交强险在外地被民警查获,跑遍两个县内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没有办理上交强险。而没有交强险,民警又不敢放车,朋友最后索性不要摩托车了。

从这个极端的事例,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交强险存在的弊端。早在2008年,笔者就曾在一篇论文中预见过,目前交强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按照笔者的想法,交强险是政策性险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可以比照国家设立农业发展银行的做法,在全国设立统一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与社会救助基金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如果这样的话,必将起到交强险应有的全部作用。

㈢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民警识别顶替案件的能力。

㈣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库建设,导入驾驶员照片,方便民警查询比对。目前的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库,没有导入驾驶员的照片,不利于民警查询比对。

总之,交通事故顶替案件比较难以识别,特别是在肇事方和受害方达成利益联盟或者顶替人和肇事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都在事故车上的情况,如果再加上顶替人和肇事驾驶人是孪生兄弟姐妹的话,就更难以识别。

交通事故顶替案件,给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带来很大困难,不光容易使肇事驾驶人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容易使被害方的利益造成损害,而且,这种行为严重妨害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活动,耗费了公安机关大量的警力和财力,应当依法予从严惩治。

本文系个人观点,不当之处还请同行批评指正。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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