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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限价商品房政策 [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规则]

发布时间:2019-08-04 10:27:29 影响了:

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规则

依据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我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二、本规则适用于已取得《成都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以下简称《资格认定通知单》)且已在有效期内在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接待点进行购买登记的申购人。

三、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按项目购买登记。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按照《资格认定通知单》取得年度确定选房顺序;同一年度取得《资格认定通知单》按电脑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具体操作程序是:

(一)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销售信息应提前30天在成都市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如:限价商品住房楼盘位置、限价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住宅建筑面积、户数、户型、配套建筑的面积、市物价局核准的销售价格、销售接待点的咨询

电话、符合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的登记、摇号、选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销售政策)。

(二)对申购人中的优抚对象进行登记。

(三)将登记购买同一项目的限价商品住房申购人名单录入摇号系统。

(四)选择具备审查资质的软件测评机构对摇号软件进行测评,测评机构对测评合格的系统出具合格报告并对系统封存监章,公证机构同时监章后移交市住房保障机构,市住房保障机构由两名工作人员接受并保管。摇号当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启封装入电脑用于摇号活动。

(五)摇号

1、为确保摇号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在正式摇号前,先在同一项目的限价商品住房申购人中通过电脑随机摇号方式确定20名申购人,作为申购人代表监督现场摇号活动。

2、正式摇号当天,在申购人代表、公证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的现场监督下,先对申购人中的优抚对象优先进行摇号确定其选房顺序;然后再按年度顺序,分批次摇号确定其选房顺序。公证机构对摇号过程及结果进行公证。

3、摇号结果公布。摇号的选房顺序结果,经申购人代表、公证机构确认无误后,在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接待点(以下简称:销售接待点)进行公布。申购人可电话查询或到现场查询。

(六)申购人选房及合同签订

1、限价商品住房配售标准为单身居民购买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2人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超过限购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2、申购人按通知的时间根据电脑摇出的顺序号依次选房。60岁(含60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与子女家庭同时申购限价商品住房,选房顺序号分别摇号确定,靠后号提前至靠前号同时选房。申购人选定住房后,同时须与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主体单位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3、选房签约时申购人需携带以下材料:

(1)《成都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原件

(2)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所有申购人户口簿原件

(4)婚姻证明原件

4、选房时如申购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如离异、去世等),应立即到西华门街成都政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二楼住房保障窗口进行资格复核,资格通过的申购人可到销售接待中心进行选房,未能通过不能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由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窗口收回《资格认定通知单》并予注销,销售接待中心按选房顺序号依次通知其他申购人递补选房。

5、申购人首次登记购买限价商品房确定选房顺序后,对应选而放弃选房的申购人在登记购买下一批次限价商品住房时,视为二次选房,应排在首次登记购买限价商品房申购人之后摇号选房。

6、若上一批次房源小于申购家庭或个人数量,未能参加选房的申购人可参加下一批次房源登记,与首次登记购买限价商品房申购人一同摇号选房。

7、《成都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登记;超出有效期的,需经复核准购条件后方可登记。

8、在申购资格有效期内,同一申请家庭或个人只能放弃两次申购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七)退出购买

1、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申购人,由于申购人原因放弃购买本项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申购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主体单位批准后,配合办理相关退房手续,已缴款申购人应在退房手续办理完结后方能退款。

2、因上述情形放弃的已选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及时对外公布房源并按选房顺序号依次通知其他申购人递补选房。

四、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规则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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