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涉讼案件的法律剖件与风险防范措施】什么是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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叭 年 2期
广 东 省 经挤 管理 干 部 学 院学 报 ( 季刊)
J u n lo简 介 :19 9 6年 l 0月 ,原 告广 西 A 公 司诉 至 该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要 求 被 告 化 市 B 公 司 代 其 下 属 单 位 该 市兴 泰 房 地 产 开 发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同 时要 求 被 告 该 市 工 商 银 行 为 兴 泰 公 司 开 具 虚 假 验 资 证 明承 担 民事 赔 偿 责 任 . 经 查 明 ,工 行 于 19 9 3年 1月 4 日为 泰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开具 验 资 证 明 ,验 证 泰 公 司 自有
流 动 资 金 8 0万 元 . 由于 工 行 在法 庭 上 未 能 提 0
19 年 最高 院 发 布 的 ( 于 金 融 机 构 为 行政 96 关
机 关 批 准 开办 的 公 司提 供 注册 资 金 验 资 报 告不
供 8 0万 元 的 存 款 证 据 ,法 院 认定 虚 开 8 0万 0 0
作 者 单位 : I 国人 民银 行 广 州分 秆银 行监 管 一 处 .法 学嵋 士 .中 2. 东省 经济 管 理干郜 学院外 经 系 .法 学J 士 广 州 广 直 50 6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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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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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应 当承担 责 任问题 的批复> ( 法复 [9 6 19 ]3 号 ) 97年最 高 院发布 的 ( 于 验资 单位 对 ,1 9 关 多个 案件债权 人 损 失应 如何 承 担 责任 的批 复 ) ( 法释 ( 9 7 0号 ) 1 9 ]1 .此外 ( 民法 通 则) 第
1 6条 第 二 款 有 关 过 错 责 任 的 规 定 . 即 个 司 法 解
之 订 立 台 同 .所 受 损 失 与银 行 的 验 资行 为 有 法
律 上 的 因果 关 系 .银 行 应 对 其行 为 的真 实 性 负 责 , 故 可 将 银 行 作 为 侵权 之 诉 的 侵 害人 列 人 诉 讼 当 事 人 中 .追 究 其 过 错 责 任 .
3 银 行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范 围 . 最 高 院 法 .
释 在具 体 适 用 上 , 审理 法 院缺 乏 严 谨 性 .值 得
商榷 . 金 额 .则 认 为 开 具 是 真 实 的 .至 于 之后 验 资 专 户 上 的 资金 的 抽 走 , 转移 .并 不 影
其 过错 虚开 造成 的损失承 担相 应的有 限责任 ,
响其 验 资 证 明 的 真 实 性 .银 行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 除非 银 行 与 被 证 明 单 位 之 间 就 该 笔 资金 的
使 用 有特 别 约 定 .
要求银 行依 [ 9 6 19 ]3号 来 承 担 责 任 显 失 公
正.
4. 证 据 提 供 方 面 , 只 有 当银 行 能 有 证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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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证 明 开 具 的 验 资 证 明 为 实 开 的情 况 下 才 能 免 责 ,这 种 向 法庭 提 供被 证 明 单 位 当 日验 资 帐 户 并 非 银 行 在 诉 讼 中 认 为 的 银 行 不 应 负 举 证 责 任 .我 国的
四 , 风 险 防 范 的对 策
从 以上 的 分 析 可 以看 到 ,银 行 此 类 涉 讼 案 件 情 况复 杂 , 问题 突 出 ,潜 在 风险 巨 大 .而 且 由潜 在 风 险 逐 步转 化 为银 行 涉 讼 所 带 来 的 现 实 损 失 风 险 已 日趋 明 显 ,如不 引 起 高 度 重 视 .及 时采 取有 力措埯 防范化解 银行 此类风 险 . 明 企 业 与 债 权 人 之 问 恶 意 串通 是 十 分 困 难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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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炼 出来 的 .是 对 事 物 客 观 规 律 性 的 揭 示 ,是 作 者 认 识 的 升 华 .总 结 的 议 论 是 对 客 观 规 律 的 阐 述 ,是 简 要 的 评 论 .其 说 理 借 助 于 叙 述 说 明 工 作 情 况 ,它 不 必 反 复 论 证 ,不 能 旁 证 博 引 . 如 某 份 总 结 中有 条 经 验是 . 同 时 也 给 我 国 的 金 融 健 康 ,平 稳 运 行 带 来 巨大 风 险 . 3 主 张 正 确 适 用 法 律 . 根 据 平 等 , 诚 实 . 信 用 的 民法 基 本 原 则 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