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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一般情况通用版0810:什么是有限合伙人

发布时间:2019-07-16 21:05:33 影响了:

(注:本合伙协议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包括一名普通合伙人和数名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设立。协议综合了通常的情形,预先填写了大量条款中的选择性约定,适用于大部分合伙企业,条款完整、格式美观,可直接打印下载使用。)

合伙协议

(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本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称: (有限合伙)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按本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

第九条 合伙期限为20年,自合伙企业经登记设立时开始计算,并可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延长经营期限。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第十条 本企业设立时合伙人共 名,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3、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有限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3、有限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普通合伙人分配可分配利润总额的%, 其余可分配利润由有限合伙人按上年度末实际已缴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人就具体项目或情形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亏损总额小于本企业资产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亏损总额的%, 其余亏损由有限合伙人按上年度末实际已缴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人就具体项目或情形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亏损总额超过本企业资产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已按期缴付全部认缴出资,承诺对本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无犯罪记录;

(4)无不良经营记录和失信记录

(5)能够诚实信用履行本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职务等。 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由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推荐,并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表决选举产生 。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本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

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并在合理期限内将暂停执行的事务移交合伙企业。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不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规定的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条件,或其行为给本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的,经除其本人外的其它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予以除名 。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由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推荐,并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表决选举产生 。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除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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