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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法律实践教学方法的改革: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发布时间:2019-07-17 04:12:01 影响了:

  [摘要]实践教学是高职高专法律教学模式改革的核心。传统的学科型教学模式已经不适应当今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需求。针对高职院校法律实践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文章强调要建立和完善高职高专法律实践教学体系,充分利用实验实训设施拓宽教育突进,强化法律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教学方法,实现“教、学、做”一体化,为社会培养具有必备的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
  [关键词]高职高专 法律教育 实践教学方法
  [作者简介]白彦萍(1963- ),女,陕西西安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律师公证、合同仲裁、社区矫正;李菊英(1965- ),女,陕西西乡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心理健康教育。(陕西 西安 710043)
  [课题项目]本文系2009年度陕西警官职业学校院级科研项目“高职高专教育法律实践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YJ0916)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3-0158-03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各行各业对不同层次法律类人才的需求都在不断增加,尤其是城镇、乡村基层执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需要补充大量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为社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突出法律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改革传统法律教学方法和手段,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已成为高职院校的共识,也是高职院校法律教学改革的必然趋势。笔者所在的项目组先后对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的在校生、毕业生、任课教师以及长期合作的用人单位发放问卷375份,回收有效问卷334份,有效率达89%,旨在通过问卷调查及其信息反馈等,结合相关信息资料,寻找高职法律教育的症结所在,提出高职教育法律实践教学方法改革与创新的思路。
  一、法律职业对高职院校法律教育教学目标的定位要求
  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律职业成为一种专业素质高、应用性与操作性强的独立性职业,在其职业准入和职业要求上则更加严格、更加注重实务与操作。多数观点认为法律职业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实务人员;二是主要指法律教学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主要指从事法律普及工作,及为法律职业者提供与法律专业有关的日常事务服务,以提高法律职业者工作效率的工作人员或辅助人员,包括书记员、律师助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乡镇司法助理、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文秘人员等辅助性法律职业人员。根据以上三方面人才的特点,高职法律类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于法律职业辅助人才的培养上。如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于“重点培养能够胜任基层政法机关相应助理工作,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基层(社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这一定位基本符合基层政法和法律服务行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及社会对各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
  二、高职高专法律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等职业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模式、课程设置偏重理论教学
  在调查中不少用人单位在意见与建议的反馈中认为“法律毕业生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法学基本知识不够扎实、法律职业综合素养较为欠缺、法律职业技能不够全面等问题”,有62%的在校生认为目前的法律教学“重理论讲授,轻实务实训,实践实训机会少”,教学工作对毕业生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的要求普遍低于用人单位的要求,与用人单位的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目前的法律教学基本上仍然采用“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讲授、板书或其他教学媒体的方式,将知识灌输给学生,不是“牵马河边”,而是“按马饮水”,缺乏相应的能力教学设计和培养体系,教师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还没有与高职教育教学的要求完全对接,因此,造成了法律应用人才素质和能力结构的缺陷。
  (二)法律实践教学内容滞后,教学方法比较简单
  在问卷调查中,教师主要采用“理论讲授”的教学方法的占74.5%,采用“案例教学”的占79%,其他的教学方法则很少采用。由于缺乏与理论教学匹配的实践教学环节,大部分学生经验知识贫乏、知识面狭窄、实践能力缺乏。在“满灌式”依然占据主流的教学环境下,师生互动难以启动。近年来,尽管一些教师也尝试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等方式,但受应试教育的影响,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课堂教学模式仍然成为主流。而系统的实践教学课程如模拟法庭、案例分析、法庭庭审观摩、司法见习、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因种种原因很难正常开设和开展,严重偏离了法律职业的要求。
  (三)实践性教学途径狭窄,缺乏实践教学平台,与社会实践联系不够
  在问卷调查中,78%的学生认为多数教师教学“理论讲解透彻,但与实际有一定的脱节”;只有37%的学生认为自己的教师“有实际工作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效果好”;在毕业生、在校生的意见和建议反馈中提到“到实践部门参观见习的机会太少、实验实训室太少、动手练习的机会较少、没有学到更多的技能等”问题;对于“你是否参加过学校(或专业)组织的社会调查、参观见习等实践活动”的问题,选择“否”的学生高达81%;在教师问卷中,对于“你在教学中使用多媒体进行教学吗?”85%的任课教师选择“基本不用”,21%的教师选择“偶尔使用”,原因是“缺乏使用多媒体教学的条件”;在问到“你参加过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培训或调研吗?”65%的教师选择“参加机会太少”,25%的教师认为“缺乏相应的支持,参加少”。由于缺乏必要的实践教学条件和相应的支持环境,许多实践教学活动难以如期开展,实践性教学环节无法得到保障和实现。近年来,尽管许多院校也聘请了社会上相关领域的兼职教授、兼职教官,建立了相应的实习实训基地,但是与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需求还没有达到有效的对接,没有发挥其真正的效用。
  三、高职教育法律实践教学方法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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