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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案件线索会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22 10:19:56 影响了:

扫黑除恶案件线索会商制度_扫黑除恶保密制度

大冶十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保密制度一、 上级来文、 上级转办涉黑涉恶案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群众来信、来电、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做好 保密工作,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三、阅读保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有保密保障的 场所进行,不得拍照、录像等擅自记录。

四、不得擅自存留、传阅涉密文件资料。

五、涉密文件必须存放于专柜保管,专柜由专人负责。

六、定期组织保密教育、培训,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定 期检查保密措施和保密执行情况。大冶十中 2018.10

扫黑除恶案件线索会商制度_文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制度

济阳县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 成 员: 翟家伟 张相忠 柏绪寒 何东方工作小组组长: 成 员:何东方 王新民 潘 霞肖玉芹 田盛德 翟艳霞 何继根 济阳县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 坚决贯彻党中央、 省市县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

二、负责上级党委、上级法院、县扫黑办、扫黑除恶专 项斗争领导小组等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负责涉黑涉恶线索及案件的信息搜集、整理、汇总 和涉黑涉恶犯罪动态分析等工作。

四、负责涉黑涉恶线索及案件的审查、移交、汇办、报 送等工作,做好上传下达,督促督办等工作。

五、认真接待群众来访,认真核实来信、来电等所举报 的涉黑涉恶线索。分析线索情况,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确保 所有涉黑涉恶线索精准落地。

六、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综合运用各种 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

七、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 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侦办涉黑涉 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黑 恶必除、除恶务尽。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济阳县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保密纪律一、 上级来文、 上级转办涉黑涉恶案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群众来信、来电、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做好 保密工作,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三、阅读保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有保密保障的 场所进行,不得拍照、录像等擅自记录。

四、不得擅自存留、传阅涉密文件资料。

五、涉密文件必须存放于专柜保管,专柜由专人负责。

六、定期组织保密教育、培训,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定 期检查保密措施和保密执行情况。 济阳县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线索接报制度一、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职,对值班期间群众 来人、来信、来电、邮件反映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登记,并 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汇报,遇到重大情况要随时向扫黑除 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汇报。

二、对接报的涉黑涉恶线索按照相关规定于当日审核并 提出相应建议,报领导批准后制定相应单位管辖办理。

三、及时和查办涉黑涉恶线索的单位沟通,了解查办进 度,涉黑涉恶线索报告等文件必须经领导签字批准方可上报 相关单位。

四、对上级的批示和命令必须及时传达,并做好登记。

五、值班人员必须保持室内整洁、卫生。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济阳县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信息研判工作制度一、信息研判要针对内容的真实性、可能性、有效性进 行全面的鉴别和判断, 增强指导性和预警性, 服务实战应用。

二、信息研判实行定期研判和适时研判。实行日研判、 周研判、月分析、季小结、年总结和重点研判分析制度。

三、信息研判的主要方式: 1、专题研判。针对重点工作、涉黑涉恶线索,系统搜 集相关情报信息, 进行全面分析研究, 提出预防和处置措施。

2、个案研判。对特定案(事)件,开展专门研究,摸 清情况、判明性质、评估危害、预测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 对策和措施。

3、追踪研判。对正在开展的重点工作和发生的重大涉 黑涉恶事件或活动,进行追踪研判,及时预测其发展态势, 提出指导性意见。

4、人员研判。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重点人员进行精准打 击、串并研判、深挖彻查。

四、对采集的情报信息进行初判,并按照恶势力犯罪团 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三类情报信息进行分类。 济阳县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联系通报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扫 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的相关精神要求,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黑恶必除、 除恶务尽”的工作方阵,依法打击各类黑恶犯罪,最大限度 挤压黑恶犯罪滋生空间,确保“扫黑除恶”信息的共享、畅 通,形成防范打击合力,特制定“扫黑除恶”成员单位联系 通报机制: 一、与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合成作战,充 分发挥“扫黑除恶”主力军作用。

二、与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案情、案件分析会议,及时 通报情况,案情重大的,第一时间联系通报。

三、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启动案件会商机制, 加强与纪委监委、组织部、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协 调。

四、定期对扫黑除恶工作进展和情况进行通报,提出打 防管控意见和建议。

五、准时参加由县扫黑办组织实施的扫黑除恶成员单位 联系通报会议。

六、高度重视社会和网络舆情,通过适时召开案情通报 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不偏不倚的通报案(事)件真相, 以防引起舆论炒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七、严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秘密,未经领导批准,严禁内 宣外传。

八、工作中尽职尽责,严禁消极应付、敷衍塞责,因工 作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 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 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 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 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 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 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 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 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

扫黑除恶案件线索会商制度_某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涉黑涉恶案件会商机制

某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 大涉黑涉恶案件会商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 省委、 省政府、 市委、 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神,进 一步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 恶势力犯罪, 健全扫黑除恶长效机制,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 经研究决定,建立县委政法委牵头、政法部门参加的重大复杂 黑恶案件会商机制,在保证审判、检察、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 权的前提下,积极协调统一执法思想,及时解决工作中的认识 分歧, 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

县委政法委收到提请会商报告后, 要及时对此审查决定, 并通知提请单位。

同意启动会商机制的, 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 以召开政法部门业务机构负责人会议、 政法部门负责人会议、县委政法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进行会商。

必要时,邀请上级政法部门、扫黑办派员参加。

一、会商案件类型 主要是重大、敏感、复杂、疑难黑恶案件,具体包括: (一)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扫黑办”)或上级政法部门挂牌督办的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 响、需要会商的黑恶案件; (二)全县政法部门之间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有重大 分歧,通过自行协商不能解决的黑恶案件; (三)县委政法委认为需要会商的其他对社会稳定有重大 影响的黑恶案件。

二、不予会商的案件类型 下列黑恶案件,不予启动会商机制: (一)上级政法部门已有明确意见的黑恶案件;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会商的黑恶案件; (三)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已有定论的黑恶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会商的…… 三、会商会审方式 会商会审会一般由所长负责主持召开, 重大事项由支委扩 大会研 究;重大案件由法制员、案件承办人和副所长参加。主 持人应充分听 取与会人员意见, 并综合大多数人员意见形成方 案。会商会审会讨论 决定的有关事项, 由专人负责记录并进 行整理, 经主要负责人确认后, 以文字形式存档,作为内部 办理有关业务事项的执行依据。

四、会商会审内容 应提请会商会审的事项如下: 1、重大的人事安排、大额的财务支出等重大事项。

2、网格责任人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需要所领导或上级领 导协 调解决的涉政府及相关部门如消防、文化、卫生、环保、 食药监等疑 难问题; 3、需要几个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 4、遗留问题,如登记发照、执照注销、吊销; 5、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或法律可以参考解决的问题; 6、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问题; 7、突发事件的应对及处理问题; 8、其他需要会商会审的问题。

五、会商会审程序 1、所领导决定召开会商会审时间,并提前一天通知主要有 关人 员做好准备。

2、会商会审分三个步骤:第一步,有关人员提交介绍会商 会审 的有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让会审人员对研究的事项有比 较清楚的认识 和了解。第二步:针对事项的情况,会审人员充 分酝酿和考虑, 并依 据事实和理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通 过共同讨论, 集思广益, 找 出解决问题的统一方法和有效途径, 以达到共识。第三步:对会审人 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会议 主持人进行集中和筛选。

对意见一致, 且事实清楚、 理由充分、 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采纳;对意 见虽然一致,但事 实不清,理由不充足,以及缺乏法律依据的,不予 采纳;对意 见不一致或者因问题比较复杂, 一时难以做出决定的, 可 待下 一次会审会再审,也可另行召开会审会再审。

3、对会审形成的一致意见,在所领导予以确认后,作为集 体决 定以会议材料的形式,正式予以实施。

六、会商会审遵循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对所有事项的决定,都必须以事实为依 据, 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依法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 借口,巧立 名目,弄虚作假,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更不得 利用职权徇私舞、 贪赃枉法,做出有损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的事情,确保各项审批活动能够依法有序进行。

2、公正公开原则。对需要研究处理的事项,无论任何人和 任何 事情,都要平等相待、一视同仁,尽可能做到公正、公平 和公开。

3、主动回避原则。提交会审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如与 会审 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该会审人员 应当主动申请 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会议主持人应提醒其 回避。

4、及时高效原则。对提交会商会审的有关事项,会审会应 当分 别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该办理的尽快办理,不该办 理的明确不 予办理。

对情况复杂或者条件不成熟暂时不能办理 的,要主动说明情 况,待条件具备后再行办理。会审事项做出 决定, 明确主办人和完成 时限。

对于紧急情况和上级交办的重 大事项,意见不一致或来不及会 审,主要领导直接决策。

五、会商会审决定的执行 1、事项的主办人负责决定的落实,分管领导督办决定的执 行。

2、承办人必须认真落实会议决定,如遇到困难和问题需领 导再 行决策,按程序提请会商会审。

3、已会商会审决定的重大事项,在取得阶段性进展或完成 后, 承办人必须形成书面材料,需要上报的以所名义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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