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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管理规定:企业用电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18 09:17:48 影响了:

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生产部全面负责企业的节电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节电的法律法规,加强节电管理,积极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减少企业生产各个环节中电力消费的损失和浪费,更有效、合理地利用电力资源。

第二条 电气工程师负责企业电力设备、耗电设备及元器件的节电经济运行的日常巡查、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企业在进行新厂建设,扩建或工程改造时,生产部应严格把关,对工程可行性报告的节能篇和工程节能评估报告书应严格审查,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要求,把不合理利用电力和浪费电力的问题控堵在消耗源头。

第四条 生产部在管理工程设计时,严格掌握,设计必须采用节电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正确进行企业电力负荷计算,堵绝供配电设备大马拉小车现象。工程施工,调试结束时,所有节电措施的设备要同时投入运行。

第五条 在采购关健性电气设备或元器件时,除按设计要求之外,确保采购具有节能标识的电气设备或元器件。

第六条 生产班应加强用电负荷管理,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做到计划生产、平衡调度,合理调整企业用电设备的工作状态,合理分配与平衡负荷。并严格控制非生产用电。

第七条 企业推进电耗目标管理,生产部组织会同工程师制定企业各种产品的电耗定额指标,并实施单耗考核,电耗定额指标考核落实到车间。

第八条 生产部负责分别对电力设备运行人员和生产工艺操作人员进行节电经济运行专业知识与节电操作规程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发证上岗。

第九条 变电所(站)运行人员必须经常关注力率补偿装置的工作情况,确保企业电力系统的功率因数在0.9以上,力争接近0.95,电气工程师应研究企业大型电动机的无功就地补偿问题,对具有较大冲击性负荷的情况下,研究无功动态补偿的问题,以使企业电力系统功率因数补偿处于最佳状态。

第十条 变电所(站)的运行人员和车间电气维修人员对全厂供电线路应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不合理的供电线路,上报有关主管部门适时进行改

造,以保证供电线路的电力损耗降至最低。

第十一条 车间生产操作人员对所有动力设备应尽可能减少空载操作。 第十二条 严格企业照明用电管理,节约照明用电,车间照明采用大功率节能灯淘汰白炽灯、汞灯,替代钠灯,公共区域照明安装自动控制开关,车间和办公室照明尽量利用自然光,在照度满足的前题下,减少用灯数量,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建立照明节电时间表,定时开关,夏天、冬天分别规定开停时间。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本规定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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