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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最新退休文件

发布时间:2019-08-01 04:19:54 影响了:

事业单位最新退休文件_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精)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退休制度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工作到达一定年限,按规定 退出公职,享受一定待遇以终养余年的制度。退休是我党干 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 体体现。所谓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 或因工、 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而退出工作岗位。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在我国社 会主义建设中,所有的劳动者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作 出了宝贵贡献。妥善安置这些干部,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 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使他们各得其所,是 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认真做好退休干部工作,对于提高 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 当前国家退休政策,讲一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要 件: 一、 退休条件(一)干部 国发(1978)104 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 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满 6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 10 年的;(二)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参加革命工 作满 10 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 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一)男年满 60 周岁, 女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二)从事井下、高 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 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本 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 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由医院 证明, 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的。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 的,应当退职。

(三)关于公务员退休 我国公务员在执行上述国家退休政策的同时,《公务员 法》第 14 章 87、88 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 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 退休:(一)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 休年龄不足 5 年,且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三)符合国家 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退休费比例 根据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 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鄂 人[2006]19 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 人社函[2009]70 号)规定 以 2006 年工资制度改革为界, 2006 年 7 月 1 日后退休 人员,按下列办法计发退休费: (一)基本退休费比例: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 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 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 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 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30 年未满 35 年的,可按以下比例计算退休费,即满 30 年, 计发比例为 85%;满 31 年,计发比例为 86%;满 32 年, 计发比例为 87%;满 33 年,计发比例为 88%;满 34 年, 计发比例为 89%。工作年限满 20 年未满 30 年的退休人员, 可按以下比例计算退休费,即满 20 年,计发比例为 80%; 满 22 年,计发比例为 81%;满 24 年,计发比例为 82%; 满 26 年,计发比例为 83%;满 28 年,计发比例为 84%。

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 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 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计发比例为 50%;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计发比 例为 60%,满 20 年以上的计发比例为 70%, 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在办理工作人员退休手续计算 工作年限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满”工作年限掌握,即 满 12 个月为一年。

(二)提高退休费比例 (鄂人[2007]29 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提 高退休费比例,提高标准后的基本退休费比例不能最高不得 超过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的 100%。

1、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15%的对象: ①受国务院综合性表彰,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 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③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保持荣誉 者;④在部队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人 员。

2、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10%的对象: ①受省政府和国务院部委综合性表彰,授予省(部)级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和被省委 政府职能部门确认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人员; 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三、四等奖的主要完成者(课题组前 3 名); ③获得省政府(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 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课题组前 3 名); ④被授予“省(国家部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并保持荣誉者; ⑤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和荣立军以上机关授予的一等功的人员; ⑥被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和人事部表彰的“全国模 范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 ⑦在西藏海拔 3500 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 15 年以上的 人员。

3、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5%的对象: ①获得省(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 究成果奖二、三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课题组前 3 名); 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 业初中、成建制中、初等成人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龄满 3 0 年的男教师、教龄满 25 年的女教师; ③在西藏海拔 3500 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 10 年的人 员; ④独生子女父母。

三、关于退休时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时计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 资档次数额问题(鄂人薪函[2007]18 号) 1、晋升级别工资问题。工改后退休的公务员,在职工 作考核年限达不到五年的,可按每工作一年(考核称职及以 上)增加本人应晋升级别工资五分之一的数额计入退休费基 数。

2、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问题。工改后退休的工 作人员,在职工作考核年限达不到两年的,可按每工作一年 (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增加本人应晋升级别(岗位)工 资档差金额二分之一的数额计入退休费基数。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工资问题的处理 工改后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按规定参加年度考 核且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增加 1 级薪级工资,其数额计 入退休费基数。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执行年终一次 性奖金问题 鄂人薪函[2005]6 号文件规定,工改后退休的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凡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且为称职(合格)及 以上,可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计发办法,即年终一次性奖 金=年终一次性奖金额÷12×实际工作月数。

(四)推行全员聘用制改革的事业单位,受聘在管理岗 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勤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身份认定 鄂办发[2003]1 号、鄂人[2003]12 号、鄂人薪函[2004]7 号文件规定,工勤人员受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累计 或连续工作满 5 年以上, 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且退休时仍在上述岗位工作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 关批准干部身份办理退休手续,本人要求按工人退休的,可 按工人身份相应办理退休手续。受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 岗位工作的工勤人员,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办理干部身 份手续退休的,其退休工资待遇按其在岗的最后一个月的标 准工资规定比例计发;办理工人身份手续退休的,比照同条 件人员重新确定其工人岗位工资后按规定的比例计发。

事业单位最新退休文件_2018年为什么事业单位退休按06年标准

2018 年为什么事业单位退休按 06 年标准?谢谢邀请,我来回答这个问题,谢谢大家的关注!2018 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为什么按照 2006 年标准计算?先带大 家温习一下 2006 年发的关于退休标准的文件的重要内容! 国人部发[2006]60 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 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 配制度改革方案》 ,制定本实施办法。一、离退休费计发办 法 2006 年 7 月 1 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 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 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 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 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 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按 90%计发;工作年 限满 30 年不满 35 年的,按 85%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不 满 30 年的,按 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 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 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 满 30 年不满 35 年的,按 85%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按 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 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 和、 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 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 按 90%计发; 工作年限满 30 年不满 35 年的, 按 85%计发; 工作年限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按 80%计发。问题简单到 只是因为之后再没有发过类似的文件,所以所有的标准都得 按照之前最新的标准执行,也就是 06 年的标准!而改革最 近已成为一个热词, 预计 1-2 年内必然会有更新的标准出现, 那也必然会更科学!没有出现之前都得按照 06 年的标准来 计算! !谢谢收看,欢迎共同讨论! !

事业单位最新退休文件_2015最新新国家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规定

国家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规定关于退休年龄,我国实行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政策:男 职工 60 岁,女职员 55 岁,女工人 50 岁。这一规定从 1958 年起定型,一直沿用至今。建国初期,我国男性工人职员退 休年龄为 60 岁, 女性工人和职员退休年龄都是 50 岁[ 《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51 年 2 月 23 日政务院第 73 次政务会议通过)]。1956 年起, “女职员”与“女工人”的 退休年龄开始有差别。1955 年底,国家机关女性工作人员退 休年龄提高到 55 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 1955 年 12 月 29 日)],1958 年,全体“女职员” 的退休年龄从 50 岁提高到 55 岁[ 《国务院关于工人、 职员退 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1958 年 2 月 9 日公布)]。

“女工人” 退休年龄还是 50 岁。从此,我国男女退休年龄一直为男 60 岁,女 55/50 岁,至今没有改变。1993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 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3 年 8 月 14 日 国务院令 125 号) 在退休年龄上依然维持 1955 年机关工作人员男 60 周岁、 女 55 周岁的规定 。

国务院国发 〔1978〕 104 文件规定 (至今仍使用该文件) : 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 工人 (含 1971 年 11 月 30 日以前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 6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 10 年,工人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 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男年 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 10 年,工人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

3、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 作年限满 10 年,工人连续工龄满 10 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

4、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 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

5、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修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 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 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 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都需 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此条的执行,不需要管年龄多大,只 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 ,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 10 年的; 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 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 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 工作的实际年限。

但是, 在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时, 凡在井下、 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 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另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 3500 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 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在海拔 4500 米以上的 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 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干部的离休退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 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 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 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其他干部男年 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 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 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依据法律和 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 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届末满时达到离休 退休年龄,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 休手续。

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 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 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离休退休年龄可 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 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最长不超过 65 周岁;教授、 研究员及相当这一职称的高级专家, 经所在单位 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 批准,最长不超过 70 周岁;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 委以及各民主党派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和学术上造诣很深、 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 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 究和著述工作。组通字〔2015〕14 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 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 (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 高等学校党委: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经研究 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 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 休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 的女干部, 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 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 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 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 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 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 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 号)、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 (离 )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退发 〔1990〕5 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 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 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 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 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六、本通知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 年 2 月 16 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发 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印 正副处级女干部高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将延至 60 周岁 2015-02-28 03:08:27 分享到: 本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发 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 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中要求,为充分发挥女 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和事业单位中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 业技术人员,将年满 60 周岁退休。该通知自今年 3 月 1 日 起执行。

不过《通知》中也称,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 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 55 周岁时自愿退休。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 业技术人员,不适用该《通知》 ,不予追溯。

正副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延至 60 周岁 来源: 兰州晨报(兰州) 2015 年 2 月 27 日翻 2015 年 2 月 16 日印 2015 年 02 月 27 日 17:27 新京报 8,418 新京报快讯(记者马力)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发 布通知,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 用, 党政机关、 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正、 副处级女干部、 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将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该通知自今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中组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 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 年龄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 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 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 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不过《通知》中也称,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 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 55 周岁时自愿退休。

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 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 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 (离 ) 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 业技术人员,不适用该《通知》 ,不予追溯。

编辑:李雪莹 王健 组通字〔2015〕14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 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 (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 高等学校党委: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经 研究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 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 员退休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 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 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 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 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 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 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发 〔1983〕 141 号)、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 〔1990〕5 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 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 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 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 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六、本通知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央组 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 年 2 月 16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办公室2015 年 2 月 16 日印发 2015 年 2 月 27 日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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