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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有哪些_加快金融创新 改进金融服务

发布时间:2019-02-25 04:33:20 影响了:

  目前,我国银行有大量的存款余额贷不出去,而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初期急需强有力的资金支撑,却苦于筹集渠道,企业“贷款难”和银行“难贷款”的问题并存。所以银行资金理应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创业稳定、可靠和充足的资金来源。为开发银行资金,拓展高技术创业融资渠道,金融创新迫在眉睫。
  
   一、科技金融结合的机制和方式不断创新
  
   (一)多种融资方式。现阶段,各级政府近年来在拓宽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渠道方面采取了多种融资方式:(1)建立科技创新基金,通过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投入等方式,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2)建立产权交易市场。(3)发挥典当、融资租赁等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工具作用。(4)开通直接融资渠道。此外,我国多数省市乃至地县,都比较普遍地建立起风险投资机制、信贷担保机制、科技信用评估机制、知识产权抵押机制和产权交易机制等。2004年,单是浙江省,就出现各类所有制的担保公司88家。
   (二)政府成立专门的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2004年以来,科技部与农业银行对拥有优质科技资源的领域,采用“授信额度、对口支持”的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高新技术企业“打包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和科技部从2004年起在北京、上海、西安、重庆等地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打包贷款”试点工作。这种模式规避了融资平台不能从事对企业直接贷款的管制,也回避了受托银行和开发银行之间的“银行间资金拆借”不能超过半年的规定,这不仅是一种金融创新,更是政府研发投入的创新。
  (四)捆绑发行企业债券。科技部于1998年开始尝试高新区捆绑发行企业债券,98年以市场运作的方式,选择了13个发展较快、经济实力较强的高新区,申请发行额度为3亿元、期限为三年期的企业债券,到2001年3亿元该债券本息全部按期偿。2003年,该债�再次采用“统一冠名、分别负债、分别担保、捆绑发行”方式集成12家国家高新区的优良资源和资信,以“捆绑”形式发债成功。
  该债券由多个负债主体构成,准政府设计规避了系统风险。此外,以捆绑发行的发行方式,将不同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合并到一起,产生了投资人能够接受的收益资金流(我国大多企业、个人喜欢平稳的投资收益流)。
  债券等金融工具的引入是高新技术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之外,转向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取得社会化的资本支持的重要开端。
  (五)在金融部门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同时,各类银行也将相应得到良好的回报。
  
  二、金融创新,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一)建立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
  自《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以来,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融资的外部环境有较大改善,但与此相应的许多配套法规仍然十分欠缺。当前,政府要切实制定振兴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系列政策法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制环境。
  (二)加大政府资金支持的力度
  从目前情况来看,政府资金支持的力度有限、时间滞后。一是政府能提供的政策资源相对有限,尤其是在资金方面的支持政策基本上控制在财政的承受限度之内。为此,政府的政策性融资往往在资金量上相对较少,覆盖面较窄,投入资金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客观态势,政策性融资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有限。此外,从政府资金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时间来看,政府资金的支持一般是在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之后进行,而处于这个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渡过了企业创业的危险期和资金需求高峰,政府在该阶段给予的资金虽然能够发挥重大的支持作用,但相比在创业初期进行资金支持,在融资效果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大的折扣。
  鉴于政府资金支持的以上缺陷,在改善政府资金支持力度、时间滞后的同时,政府应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或设置各类创业和发展基金,孵化科技成果,政府应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预算,用于建立科技人员创业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利用政府种子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银行信贷机构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等不同方式,提高我国各类创新型企业、重大科技项目的投融资效率。
  
  三、金融创新,要加强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创新意识
  
  金融创新,金融机构应首先进行制度创新。从贷款发放方式创新、担保方式创新、贷款主体创新、融资方式创新到个人创业贷款、票据融资、私募债券、自偿性贸易融资等方面的创新。应允许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率弹性,使银行的收益与风险匹配;不得因为出于对企业所有制问题的考虑,以一种“制度性”的歧视和偏见拒绝对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等。
  其次,金融机构需要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银行需要通过应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研究风险,银行从业人员要加强行业研究,跟踪科技新动向还要与科技人员加强交流,提高对科技项目的风险识别能力。金融机构要更新观念,要主动了解中小企业科技应用前景和需求,还要善于利用社会力量,对科技成果进行科学评估。要转变观念,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设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制定扶持计划;改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办法;利用其优势开发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为其提供高效、便捷、全面的金融服务,从单纯给贷款的狭小圈子里跳出来,实现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的创新,千方百计为科技成果的应用,提供融资方便。
  此外,还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切实加强和改进了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具体措施。如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积极依托城市商业银行网络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转贷款业务,并对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试行再担保。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努力实现金融理念、金融产品和服务功能的创新。
  
  四、金融创新,应进一步发展社会服务体系
  
  (一)建设社会信用制度。高新技术企业的初期,企业信用还没形成,只有创业者的个人信用,而目前我国的银行只建立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没有个人证信系统。并且,我国现形信用制度还存在:1、建设落后,缺乏信用激励和惩罚制度,在企业融资、市场准入或退出等制度安排中,还没有形成对守信用的企业给予必要的激励、对不守信用的企业给予严厉惩罚的规则。2、管理体系建设滞后,尚未建立起作为信用体系基础的信用记录、征信组织和监督制度,对于企业真实信息的获取难度很大,现有信用资源分割和封闭,未能发挥整体效益。3、一些地方政府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力度不够,尤其是在部分国有企业改制中,还存在默认或纵容企业赖债、逃债的现象,信用环境亟待整治。
  所以我国政府应该尽快健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个人证信系统,鼓励信用中介机构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信用管理体系。
  (二)加快企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当前,一是要加快培育信用市场主体,这是我国能否尽快建立企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的关键环节。应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和商业化的手段,建立企业信用的中介服务公司。二是加快引导和培育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这是建立企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的市场基础。三是加快建立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这是克服信用不足,建立企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的保证。
  (三)建立健全的信用担保体系。信用担保是提高企业金融信誉度、解决银行贷款担保抵押难的有效方式。为此,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也就势在必行了。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贴息、设立财政支持的担保机构,提高金融系统的融资意愿,为企业打开间接融资渠道。我国通过几年的实践,逐步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体两翼四层” 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模式。“一体”指主体,;“两翼”指商业性担保和民间互助担保作为必要补充;“四层”指中央一级,省(市、区)一级,地市一级、县(市)一级。担保机构应由财政、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各方共同出资,组成独立的法人。政府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资金引导和政策指导,尽量避免和防止过多的行政干预。担保机构应采取“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运作模式。当前,应从充实担保资金入手扩大信用担保基金、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数量,建立不同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如中关村设计实施的为高成长中小科技企业提供担保贷款服务的“瞪羚计划”, 经一年的运行,已为园区企业解决了7亿元银行信贷资金。
  (四)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一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外部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企业内部的信用制度建设和普及工作。
  (五)设立政策性的科技开发银行。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融资要求,由政府出资成立科技开发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探索建立科技产业发展银行或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用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科技开发银行可为发展前途好、对技术进步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利率较低、期限较长的项目优惠贷款,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还可以加快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步伐。此外,还可探索建立科技服务“三农”与农村信用社创新服务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六)发展债券市场。要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允许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体系;鼓励企业运用多种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国家要修订相关法规,降低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发行中长期公司债券来募集资金,利用项目未来的收益和适当的财政贴息作为还本付息的保证,确保债券的信用。公司债券可在资本市场上自由流通转让。
  (七)大力发展民营银行,适度发展民间金融。民营银行及民间金融由于具有了解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特点、机制灵活、地域性强等特点,它们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有着天然的联系,可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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