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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台港澳人员无就业证维权难: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发布时间:2019-02-26 04:25:27 影响了:

  摘要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人才的流动更加频繁。越来越多的台湾、香港、澳门(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愿意选择到中国大陆来就业、来发展,但近年来,台、港、澳居民(劳动者)与中国大陆企业(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关键词港澳人员 就业证 维权难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
  
  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人才的流动更加频繁。一方面,大陆企业需要引进高新技术人才;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台湾、香港、澳门(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愿意选择到中国大陆来就业、来发展。近年来,台、港、澳居民(劳动者)与中国大陆企业(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其间,也不乏有大量的台、港、澳人员因没有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而被中国大陆劳动仲裁机构拒之门外,其劳动权益不受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我国台、港、澳居民就业证制度设立的目的无疑是为了加强对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及内地雇佣这类人员单位的管理,保护应聘的台、港、澳受雇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港、澳劳动者与大陆企业即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国大陆劳动仲裁机构通常不予受理。当台、港、澳劳动者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时,中国法院对于台、港、澳人员在境内就业劳动关系的处理原则通常为:台、港、澳居民到中国大陆工作未依法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而不认定为劳动关系;台、港、澳居民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台、港、澳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关于劳动争议的上述法律适用,致使台、港、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这显然违背了台、港、澳居民就业证制度设立的初衷。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在第四条中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由此可见,为台、港、澳人员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但在实际履行中,部分用人单位出于逃避监管、避税等目的,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雇佣台、港、澳人员后,利用上述人员不熟悉中国大陆相关法律、法规的客观情况,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台、港、澳人员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用人单位与台、港、澳劳动者发生争议后,当台、港、澳人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才顿然发现自己因没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已被阻拦在了中国相关劳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本该享有的众多劳动者权益得不到维护。对此,笔者认为:未按法律规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法律后果最终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而不应让无过错的并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公平原则作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均具有独特且重要的地位,国家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应当体现公平原则。如果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享同一块蛋糕,那么要如何分配才能实现公平呢?给饥饿的人、需要的人分得更多的蛋糕,对弱者给予更多的保护,对强者给予适当的保护,才能真正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充分体现法律的精神价值。台、港、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积极履行了合同提供了劳动,应当认定为台、港、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的台、港、澳人员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必须由用人单位携带资料前往相关部门办理。因此,由于未办理就业证而产生的劳动关系的主体瑕疵是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这一过错直接造成的,而不是因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的,如果让台、港、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的过错承担对其自己不利的后果,如被排除在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之外,请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支持等,这些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其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相对于用人单位,台、港、澳劳动者是弱者,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其法定义务,规范用工,及时为台、港、澳劳动者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台、港、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过程中,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者不配合办理的台、港、澳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不予以雇佣,用人单位仍予以聘用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同时,针对台、港、澳劳动者因无《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其权益不受劳动法律保护,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则将完全居于劣势的现实状况,建议有关机关对劳动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对于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港、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的法律适用应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国家应当不断完善就业法律环境,加强对台、港、澳同胞的法律保护,充分保障台、港、澳人员的劳动权益,在劳动就业领域实现实质意义的法律公平,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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