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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构建与实施|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19-06-22 04:26:15 影响了:

  如何指导和具体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是理论界、政府和企业共同关注的命题。当前学术界对“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议题研究较多,且已基本达成共识,而对“企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这一核心问题的研究却未能取得进展,基于此,本文先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涵分析入手,继而通过借鉴组织合法性研究的思想,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构建思路,并提出了具体实施建议。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履行机制;企业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5-0214-04
  李卫斌(1968-),男,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生,九江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会计理论与内部控制。(江西九江 332005)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借鉴西方市场经济模式的过程中,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在伴随社会财富急剧聚集的过程中,效率与平等、发展与代价、经济与道德、自由与公正之间出现了顾此失彼的现象。我国政府和企业界在达成“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共识之后,如何通过创新制度来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机制,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深思。
  一、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理论基础与构建思路
  企业社会责任(简称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Sheldon)于19世纪20年代提出。对此概念当前有三种提法较为普遍,第一种是广义的提法,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第二种是狭义的提法,仅包括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第三种是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内部责任(指对雇员、股东的责任)和外部责任(指对消费者、社会环境等的责任)。虽然迄今为止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和范围表述不一,但超脱狭隘的“股东至上主义”的企业全面社会责任理念已基本形成。
  (一)理论基础
  “组织合法性研究”为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构建思路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合法性最早来源于政治学科和社会学科,韦伯、帕森斯和哈贝马斯皆讨论了社会权威、政治制度和国家统治的合法性问题。他们关于合法性的概念和逻辑分析对社会组织仍不失指导意义,因为组织内部也有政治系统,也有合法性的问题。后来,以Meyer、Rowan、seott和zueke等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将制度主义分析引入了社会组织分析的殿堂。新制度学派关于“合法性机制”的理论正是从制度视角研究组织合法性的,其基本思想是: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观念制度成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规范着人们的行为。[41IS]组织社会学最著名的学者Scott提出的组织合法性分类具有一定影响,他将组织合法性定义为规制合法性(Regulative Legitimacy)、规范合法性(Normafive Legitimacy)和认知合法性(Cognitive Legitimacy)。scott认为规制合法性源自政府、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等部门制定的各种法律和规范,反映的是社会对组织“正确地做事”的期望;规范合法性来源于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也被学者称为道德合法性,反映了公众对组织“做正确的事”的预期;认知合法性则更多地体现了组织从事活动与“普遍接受”(Takenfor granted)规则之间的重合度,其来源于有关特定事物或活动的知识的扩散,当一项活动被人们所熟悉时,它就具备了认知合法性。新制度学派的合法性机制理论在战略管理学派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战略管理学派将合法性概念与战略管理结合起来,将合法性视为资源,并且是一种“能够帮助组织获得其他资源的重要资源”。战略管理学派同时指出,组织管理者必须制定有效的战略来获取组织合法性,其获取合法性的途径包括改变自己和改变外部环境;获取合法性的战略包括适应环境、选择环境和控制环境。
  (二)构建思路
  从上述分析可知,组织合法性研究融合了组织社会学理论、新制度学理论和战略管理理论。该研究使我们认识到制度压力、组织社会战略反应、组织文化导向是驱动企业履行企业公民义务的重要力量,它将人或组织的行为更多地归结为谋求合法性或认知方面的原因,而非纯粹功利主义的驱动。因此,组织合法性作用机制为我们构建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而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绩效方面,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文明程度、政府重视程度、法律执行效率等都会影响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实施。…我国目前在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动力不足、压力不够。具体来说,一是政府重视不够,尤其是地方政府更加关注GDP的增长而非企业的品行,这或许是发展中国家的共同问题;二是我国企业经营者与员工对社会责任的文化认知低水平(如道德水平滑坡与功利主义盛行等)和我国尚不成熟的公民社会两方面制约了文化传导力量的发挥;三是我国当前薄弱的法治基础(如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缺乏执行力、行政干预司法等)严重制约了政府规制的效率。
  基于上述组织合法性理论和影响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因素分析,笔者认为应该将政府规制、市民社会推动(包含文化导向)和市场驱动三种力量有效结合起来,建立一个政府、市场与市民社会三股力量共同作用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任何一项完整的制度均应涵盖正式及非正式制度及其实施机制。正式制度更多地强调外在的监督与控制,而非正式制度(主要体现为文化)则强调内在的自律与自觉。制度再完备也不可能事事都规定到,而文化却时时处处都能影响人们的行为。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作为一项制度安排,理论上的逻辑性、科学性以及实务上的可行性是其关键,否则,其永远停留在理想王国之上。
  (一)理论上的可行性
  对于管理大师德鲁克所称的集“经济性、政治性、社会性”三位一体的现代企业而言,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股力量相结合是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有效执行的根本保证。首先,单独依靠市场一种力量难以使企业达到社会责任标准。基于传统经济学的“经济人理性”,企业往往将“利润最大化”作为它的主要目标,从而使利益导向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首要准则,那么这种利益导向的经济活动规则是否一定会带来资源的有效配置呢?就连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自己也承认,由于社会的原因,这一标准肯定会有无数的例外,甚至会引发社会问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市场均衡的结果会导致资源的帕累托有效配置,可是在多数情况下,某些社会原因使市场均衡的结果不能导致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这就是“无形的手”失灵。典型的市场失灵有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公共产品4种情况。因此,企业的“逐利行径”如果没有一定的约束机制和约束力量,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一定会接踵而至。其次,“无形的手”失灵,“有形的手”也就不能袖手旁观,在税收、产品安全、环保、企业员工权益保护等方面,政府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要求企业强制执行。但是,企业毕竟不是慈善组织,不能要求其牺牲生存和发展的利益来履行除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之外的社会责任,更高层面的社会责任则应当通过激励、引导机制来激发企业自愿承担。也就是说,市场力量结合政府的强制力量只能解决企业部分社会责任履行问题,为了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达到更高的标准,人们还必须借助市民社会这种力量。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无疑是一种制度安排。而制度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就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无意识地形成的行为规则,具体包括价值信念、道德观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性和意识形态等形式,市民社会的推动力量正是通过这种非正式制度来约束企业行为。市民社会的形成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社会团体的推动,而政府倡导和社会期望的这些行为规则只有体现在企业文化当中,才会逐渐形成一种“自然约束”(即规范压力和认知压力),并体现在企业管理者的决策理念之中,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行为和增强企业的社会绩效。总之,通过政府的强制约束和引导行为,并结合市场行为的调节和民间运动及舆论导向对于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显得非常必要,三种力量缺一不可,因此,为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水平,我们应发挥政府、社会与市场相结合的合力,多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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