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起源的特点_中国法的起源时间
中国法起源的特点
法的起源是指法产生和发展中的形成过程。法是随着原始社会的瓦解,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 中国法的起源发生于父系氏族公社后期,古文献记载有 黄帝“李法”,而且“以玉为兵”,经常讨伐“不用帝命”者。传统的氏族社会渐渐瓦解,氏族成员之间平等的关系逐渐被等级所取代。至距今四千年前的夏王朝建立前后,这一过渡始告完成,法亦在其过渡中产生。据文献记载,中国法的起源是由“礼”与“刑”两条路径形成的。表现了中国法起源的二元化进程。
第一,法源于“礼”。礼源于原始氏族的祭祀祭祀是对鬼神表示敬意、争取鬼神庇护的方法,须有严格的仪式程序,这便是礼,礼不仅具有神秘性,而且也带有强制性。氏族社会后期,风俗习惯逐渐被破坏,礼的内容便超越了祭祀的范围,担负起改造习俗,建立新规范的使命。首先,人们自由通神的权力被剥夺了,神权被垄断后,神意便只有通过神在人间的代理人——王或卜、巫转达。因此,王或卜、巫的意旨可以假借神意而发布,且具有不可抗拒的神力作为后盾。
其次,统治者利用了神力,对原有的风俗习惯进行改造,礼不再只是祭祀的仪式程序,而且成为 约束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因此,礼实际上具有法的性质 与特征。但是,礼的许多内容直接又渊源于风俗习惯。在适用范围上,礼与风俗习惯都以具有共同 信仰、共同祖先的氏族成员为对象。从这一意义上说,风俗习惯与礼都是血缘社会的产物。礼主要适用于本氏族内部。因此,礼虽然具有法的性质,但伦理道德的内容更充斥其中。所以,“德礼”往往并提。
第二,刑起于兵。刑亦法也。为了维护本民族、部落的利益,往往是举族而攻之,具有同态复仇性质的反击。所以把这种氏族、部落之间的战争同样视为与本氏族、部落内部祭祀鬼神一样的大事。这种现象一直到国家出现以后很长时间的春秋时代,人们还认为“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就是以礼仪祭祀鬼神; 戎,就是动用“甲兵”,即用战争手段惩罚对方。对被俘获的战败者的成员,或杀死,或沦为奴隶。这是对他们使用的“大刑”,即所谓“大刑用甲兵”。所谓“刑起于兵”,也意味着法源于战争。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的起源在萌芽状态之初,就出现二元化的现象。一是源自原始氏族公社内部,强调用祭祀祖先神的礼仪习俗,作为约束本氏族成员的行为规范。二是源自对外部氏族原始战 争中的俘虏所使用的刑杀,作为同态复仇的手段。
中国法的起源,之所以出现上述特点,与中国奴隶制的特点有密切关系。中国奴隶制比起古希腊、古罗马是一个不发达的奴隶制。奴隶的来源主要是对外战争中战败被俘的异族成员。原有族成员甚至在国家出现后,这个“家天下”的“子民”,因为与氏族部落首领有着宗法血缘关系,虽然在贫富分化中有的家族比较贫困,但在一个氏族内部,据《尚书·大禹谟》说还是 “不废困穷”的,二是彼此间可以调剂,还不致沦为债务奴隶。因此,调整本氏族内部关系,及时在国 家出现之初,也还是用礼来调整的。这叫做“德以柔中国”,也即中国法的起源二元化形成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