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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稽查条例】稽查条例

发布时间:2019-08-08 09:44:48 影响了:

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稽查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和本公司的经济利益,保护进站经营者及旅客的合法权益,打击职务经济犯罪,制止和纠正生产经营中的各种违章、违规、违约等行为,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稽查工作是对企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控制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必须贯穿于源头管理和程序管理的始终,保证国家政策、法规及企业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稽查工作必须本着以“预防教育为管理基础,制度监督为管理准绳,经济处罚为管理手段”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为准绳,有章必循、违章必纠。

第四条 稽查工作的宗旨是:对站场控收、公车公营、客货运输、票据管理、进站协议、经营合同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协助对承包金等各种欠款进行催缴;打击职务经济犯罪,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违章、违规、违约等行为,确保本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公司的员工(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和在本公司经营客、货运输的单位及个人,协议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稽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六条 机构设置

(一)集团公司设经营发展部稽查科,稽查科负责全司稽查工作的组织、

指挥、监督、协调及业务培训、证件年审、纠纷调解和裁决工作;

(二)各基层客运单位设稽查中队,属分公司科室编制,分公司应有一名领导分工负责,稽查中队负责所辖区内的稽查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人员配备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郴汽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执行配备稽查员,如确因工作需要增编,须按程序申报审批并造册报集团公司稽查部门。人员确定后,不得随意调动、更换,如需调动更换,须经集团公司稽查部门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对于调离或撤换的人员,应及时收回稽查证,否则,新增人员不予审批;

(二)集团公司稽查科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抽调各稽查中队稽查员,各基层单位领导要予以支持、配合。抽调人员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指挥和工作安排,抽调人员的工资(含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各种福利、奖金由所属单位负责,往返车费、住宿费由集团公司稽查科出具证明,所属单位凭票核报。

第三章 稽查工作职责和纪律

第八条 稽查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营收稽查,严控营收漏洞;

1、查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售半白票、白票、假票和废票,收钱不给或少给票,收藏或回收废票等行为;

2、查处旅客无票或持无效票乘车,短票长乘等行为;

3、查处司乘人员私自留客,站外上客逃避售票,教唆旅客长线短买等行为;

4、查处涂改、套改和伪造票、单、证进行贪污等行为;

5、查处其它营私舞弊和贪污等行为。

(二)检查票据票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1、监督检查客运票据、票证的领发、使用、核缴、保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查处伪造、涂改和虚开客运票据、票证等违章、违规行为;

2、监督检查有关车辆运行的牌、证、票是否符合规定,查处违规发放使用、徇私舞弊等违章、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三产门面、摊位合同的签订与参营车辆进站协议的签订以及运输服务和工作的质量。

1、监督检查所属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是否按规定签订进站协议,是否按协议、站场管理规定进行运作;

2、查处企业内部抵押、租赁车辆违法违规违犯运行管理规定的经营行为;

3、查处企业内部出现的运输服务质量事件。

4、监督检查三产门面、摊位的合同签订,查处三产中的违章、违规行为。

第九条 稽查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一切行动听指挥,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学习和有关会议;

(二)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工作认真,讲究方法,作风正派,礼貌待人,文明执法;

(三)不准索贿受贿、假公济私、徇私舞弊,更不准对被查人员进行打骂和人身侮辱,严禁超越职权处理问题;

(四)稽查证是执勤人员的身份证明,严禁转借他人使用;

(五)执行稽查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在场或有第三人证明,并开具统一的内部经济制裁单,严禁以其他票据代替;

(六)查获违章、违规等行为,因特殊情况,不能现场及时处理需要执行扣押手续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在场或有第三人证明,并开具统一的违章、违规稽查暂扣单;

(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不得玷污、损害稽查人员形象。

第四章 稽查人员条件和待遇

第十条 稽查人员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无违法乱纪行为记录;

(二)熟悉道路运输、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业务,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运输政策以及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大胆,能独立处理工作中的问题,敢于同违章违纪等错误行为作斗争;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有适应外勤工作的身体条件,男性年龄不得超过45岁,女性年龄不得超过40岁,对已从事稽查工作多年,且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强的稽查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稽查人员待遇

(一)稽查中队长(清欠办主任)享受初级管理人员待遇;

(二)稽查员工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发放,稽查中队的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必须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批,经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和挂点领导同意后执行;

(三)集团公司稽查科根据财务报表数据,针对承包金累计欠款较多的单位经行追缴清收,可提取15%的劳务费。

(四)所有开具的经济制裁罚款的15%作为单据管理费上交集团公司稽查科。

(五)对参与查案稽查人员可提取处罚金额的30%的作为奖励金,剩余部分上交所属单位财务部门作为稽查专项活动费用开支;稽查人员的服装费用所属单位负责70%,个人负责30%。

(六)稽查人员催收跨年度的欠款可适当提取劳务费的5%—15%作为奖

励;

(七)稽查人员的服装配备,由集团公司公开招标,统一制作,服装配备费用比例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稽查工作的方法、方式、程序

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必须适应道路运输技术的进步和经营形势的发展,采用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方法,如:明查、暗查、站查、路查、社会监督、社会调查、统计分析、网络协查、视频监控等,保证稽查职责的落实。

第十三条 除暗查外,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按规定着装,佩挂稽查执勤证,携带有关文件,正确使用指挥信号牌或手势信号。

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稽查人员如需上路稽查,必须选择适当地理位置,不应影响其它经过车辆的通行,上路稽查只限于本企业建制车辆和协议单位委托的车辆。

第十五条 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凡查处的违章、违规、违约等行为,要求当事人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如其拒绝签字,则应取得旁证材料,同时须两名以上执行任务的稽查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

第十六条 稽查人员执行路查任务,在查验车辆的过程中,或查获问题需随车调查取证的,可以不购车票,其它情况一律购票后才能乘座公营车。

第十七条 各级稽查组织都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和台账,定期整理装订,实行档案化管理,每月10日前如实填报稽查月报表上报集团公司稽查部门。

第十八条 稽查在作出具体行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稽查的职责范围;

(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适用条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

(四)符合稽查管理规定;

(五)稽查文书规范;

(六)处理适当。

第十九条 处理期限

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就地处理,个别重大疑难问题需进一步查证落实,以及旅客投诉和来信来访的问题,也应及时调查落实,处理期限不得超过15天。

第二十条 处理要求和权限

(一)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可按规定进行现场处罚;现场处罚不能到位的,可暂扣钱票等;

(二)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由集团公司稽查部门进行裁决;

(三)凡查实各种贪污行为后,必须报集团公司稽查部门,并通知违规者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责令违规者停职配合接受调查并督促办理好手续移交;

(四)对于达到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各单位必须报材料交集团公司稽查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一起核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作出相关批复,并下文处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的“稽查内部经济制裁单”和“违规稽查暂扣单”的使用管理,按公司财务票据管理办法和稽查职能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所属单位对招聘的公营车驾驶员、乘务员应严格按照《郴汽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执行,必须进行岗前培训,作好培训记录,办理相关手续,签订预防职务经济犯罪承诺书和劳动合同,然后办理内部上岗证,方可上岗

作业。

第二十三条 郴汽集团公营车驾驶员、乘务员上岗证由集团公司统一式样,统一制作,统一收费标准。公营车乘务员需上岗实习作业的,必须报请集团公司稽查部门同意,并办理乘务员随车实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 与本单位协议进行捆绑经营结算的车辆,必须纳入本公司统一稽查管理,协议进行捆绑经营结算的车辆凡违反本条例之规定,将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

第七章 举报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举报

(一)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书信、传真、面谈等方式对本公司经营中的违章、违规、违约行为和职务经济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二)为方便准确核实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违章、违规、违约行为和职务经济犯罪行为的事实,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及通讯联系方式;

(三)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蔑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举报公开电话:0735-5326726

第二十六条 奖励

(一)对举报违章、违规、违约及职务经济犯罪行为等,经查证落实处理后,每次将给予举报人相应比例的奖励金,最高不超过处罚金额的20%;

(二)各稽查中队查获各种违章、违规行为和职务经济犯罪行为,因客观原因无法落实处理到位,需集团公司稽查部门协助处理,通过集团公司稽查部门调查、落实处理后,将对该稽查中队参与查案人员给予每次处罚金额的30%奖励;

(三)举报对已查处或正在调查核实的违章、违规、违约、职务经济犯罪行为等行为的,不属本奖励范围。

第二十七条 对查获违规金额在一万元以上重大案件的特别有功人员可按照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给予贡献奖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每次给予经济处罚100-200元。

(一)站务售票员或公营车乘务员工作不认真,造成所出售的车票与实际年月日期或起讫站名不相符的;

(二)站务售票员或公营车乘务员出售的客票,凡客票正券和副券无年月日期和起讫站名,视为出售白票;

(三)站务售票员或公营车乘务员出售的客票,凡客票正券或副券无年月日期或无起讫站名,视为出售半白票;

(四)站务售票员或公营车乘务员出售的客票,凡客票正券和副券上填写的年月日期和起讫站名无法清楚识别的,视为出售半白票;

(五)经盘查站务售票员、补票员、公营车乘务员等工作人员的票箱、票袋,凡短款超过10元或多款超过5元者,除补齐差额票款或没收多出票款外(公款和私款必须分别存放,凡私款存放在工作票箱、票袋中一律按多款论处);

(六)站务售票员或公营车乘务员不按规定发售客(行李)票或违规出售半票、总票、人情票、关系票,不补或少补票等,除全额赔偿损失外;

(七)清单开票员不按规定未将公营车随车乘务员的裁剪客票的起止票号填写在始发站内所开清单上或人为因素造成始方站内所开的清单上未有填写公营车随车乘务员的裁剪客票的起止票号;

(八)清单开票员工作不认真,造成始发站内所开清单人数、车号、日期时间等与当天当次实际不相符的;

(九)清单开票员工作不认真,造成始方站内所开的客运清单上填写的起止票号与公营车随车乘务员的裁剪客票的起止票号不相符的;

(十)进站参营售票车辆必须主动接受稽查人员的检查、补票和清单盖章,凡违规给未加盖营收稽核专用章的清单予以结算的;

(十一)本公司客、货运车辆手续不全或未按规定悬挂营运班线牌的; (十二)公营车(信誉车)运行途中,在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情况下,违规拒绝载客的;

(十三)进站参营车辆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情况下,在始发站违规拒载旅客或货物的;

(十四)工作不负责,发车时不核对人数或由于中途停车等其它原因,造成旅客漏乘、错乘,除赔偿漏乘旅客的损失外;

(十五)在工作时间内,因服务态度与旅客发生争吵而引致旅客投诉,经查实过错方属站务员或乘务员的;

(十六)公营车乘务员、驾驶员在工作期间不按规定佩挂集团公司核发的上岗证(实习证)、准驾证随车作业;

(十七)为躲避稽查提供便利条件的;

(十八)公营车在应当开启空调的季节,当班驾驶员在发车前10分钟不开启空调候客或在行驶途中空调能正常启用的情况下,以各种借口关闭空调的;

(十九)直达快运公营车驾驶员在工作期间随车携带客票副券的;

(二十)集团公司核发的上岗证、准驾证因残缺损坏不能佩戴或自然磨损不发辨认,仍未更换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每次给予经济处罚200-500元。

(一)票据使用人不按票据的编号先后顺序使用,跳开或倒开票据的;

(二)公营车驾驶员在行车途中遇上修车、加油等特殊原因,未经请示同意,以各种理由向乘务员借用票款的;

(三)持过期、过时车票副劵在站内弄虚作假,骗开清单,除全额赔偿损失外;

(四)私自出售非公营车车票副券或非公营车客运清单,套取现金,除退赔违规所得外;

(五)票据使用人私自转借、转让、串换使用票据,造成损失的除全额赔偿损失外;

(六)凡因站场管理不善造成进站参营车辆丢班、压班、晚点或进站参营车辆无正当理由私自丢班、压班、晚点(20分钟以上),除全额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外;

(七)进站参营车辆,在车站辖区内私自揽客、喊客、约客、上客或站外打梭,利用其它交通工具转送旅客、逃避车站购票或站外补票点补票,除责令车主补足旅客全程票价外;

(八)进站参营车辆,违规转客、卖客、甩客,除全额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

(九)进站参营车辆利用各种手段参与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的;

(十)人为因素造成参营运车辆无有效客运清单或有效包车票出站的或人为因素造成不出售电脑票和开具电脑清单的

(十一)工作期间,未经请示同意,私自换班、换岗、丢班、离岗的;

(十二)人为地遮挡、移动监控设备或因过失造成监控设备被遮挡、移动的;

(十三)清单作废、车票改乘、以及非当日当趟车票副券补开清单等,无车站授权人员签字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每次给予经济处罚500-1000元。

(一)站务售票员或公营车乘务员收存、收藏废票或回收已经出售的车票;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不收或降低收取应该收取的费用比例,造成公司经济利益受损,除追回损失外;

(三)始发站方不组织站务人员售票,不开具客运清单或包车票,造成参营车辆无有效客运清单或包车票出站的;

(四)始发站方有条件出售电脑票和开具电脑清单,不出售电脑票和开具电脑清单的;

(五)驾驶员未经请示,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或私自改变运行线路的;

(六)本公司参营车辆,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拒不接受单位对车辆的调派的;

(七)公营车随车乘务员必须在旅客上车点及时取好人票及行李(货)票,最迟不得超过前方第一站或离上车点15公里(短途以停靠点准),越站、点被查获公营车随车乘务员有未取人票或行李(货)票的,视为越站不售票;

(八)由于站务员或乘务员的工作差错等原因所造成旅客无票乘车和持无效客票乘车的;

(九)公营车驾驶员在工作期间,违规私自将随车乘务员丢下独自驾车运行的;

(十)稽查人员外勤工作时,驾驶员强闯稽查停车手势信号(冲卡)拒绝稽查的;

(十一)擅自修改或误改微机程序,造成公司经济利益受损,应全额赔偿损失;

(十二)人为地关闭或损坏公营车监控设备,除全额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 (十三)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负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致使公司经济利益遭受损失的,除如数赔偿损失外;

(十四)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个人或亲朋好友等人提供损害公司利益的各种便利条件,除全额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外;

(十五)凡违章指挥、违章调度、违章作业等,不按规定的程序、流程进行操作的;

(十六)所开具的客运清单人数大于实际核载车辆人数的;

(十七)清单开票员不按客票副券金额乱开清单或宫缩失职造成清单金额大于实际副券金额,清单核算人员未核查除问题,经查未涉及贪污等其他严重违章违规的,除全额赔偿损失外;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每次给予经济处罚1000-2000元。

(一)所有营收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及时上交财务,票据使用人不按实际售(开)票收入按时存款,均视为截留、挪用,除补交截留、挪用的收入外;

(二)收缴各种收入或管理费等,不开具集团公司规定的财务票据的,除上交或没收违规收缴的费用外;

(三)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虚报冒领的,除退赔违规所得外;

(四)公营车违规使用非公营车票的;

(五)本公司参营车辆私自转让、租借、出卖线路牌,除没收违规所得,收缴线路牌外;

(六)滥用职权,为个人或小集团谋私利,利用各种掌握的发证、发牌、办证、检查、路查和处理交通事故等便利,乱收费、乱罚款,除没收非法所得外;

(七)单位或个人以及进站参营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收费,违规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的,除退还乱收费、超标准收费部分或没收违规所

得外;

(八)凡拒绝稽查,故意刁难、侮辱、谩骂、殴打稽查人员或煽动旅客阻止稽查的;被殴打致伤者的稽查人员医疗等费用全部由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和司法机关处理;

(九)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敲诈、勒索、收取好处费或回扣、返点、中介费、礼金、实物等,除退赔违规所得外;

(十)公车驾驶员、乘务员无集团公司统一核发的乘务员上岗证随公营车售票的;

(十一)未经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办理退还岗位责任保证金手续等;

(十二)单位或个人利用公营车带客带货或者利用出具证明、口头表态、变相发放免票证等方式无票乘坐公营车,除按人次补购全程票价外;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之规定,有下列等行为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除没收赃款外并对责任人每次给予经济处罚5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售废票、假票、收钱(物)不(少)给票或不及时当场给票,不论金额大小;

(二)票据使用人有意采取少票张数,粘贴票据等方式进行贪污的;

(三)私自出售公营车车票副券或公营车客运清单,套取现金;

(四)涂改、套开(改)、伪造客运三联单(包车票)或有关票证、票据;

(五)截留、挪用公款自截留、挪用之日起,逾期三个月未上交的;

(六)凡货运采取长运短开,多装少开,只运不开等手段进行贪污的;

(七)利用公营车私自拉客带客或拉货带货并收取现金或财物;

(八)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盗(倒)卖油、胎、料、车辆或其它物资,侵占公司利益;

(九)利用微机程序漏洞,进行贪污的;

(十)利用公司管理上或工作中的漏洞,进行贪污的。

(十一)处理废旧、料不入财务帐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之规定,有下列等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集团公司稽查部门因工作需要抽调稽查人员,被抽调人员和所属单位必须给予支持、执行,凡拒不服从调派的个人或拒不执行的单位,对责任人每次予以处罚300元或对所属单位每次予以处罚1000元。

(二)各稽查中队长未逐月上报稽查月报表或填报虚假稽查月报表的,对稽查中队长每次予以处罚100元。

(三)稽查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款、程序进行工作的,对责任人每次予以处罚200-500元;

(四)稽查人员不按规定使用“稽查内部经济制裁单”或使用其他票据替代“稽查内部经济制裁单”,一经查实,视情节严重,对责任人每次予以处罚1000-2000元,对责任单位每次给予处罚5000元;

(五)凡查实贪污行为后,各稽查中队不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违规者所属单位不上报处理意见,擅自处理违规者或者在规定期内不处理的,对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每次予以处罚500-1000元;

(六)参营车辆从始发站发车,人货混装或超载、超员,且不听劝阻者,对责任人每次予以处罚500-1000元;

(七)本公司参营车辆持无效调度命令、无效行车路单、无效客运清单或无效客运包车票等相关手续,乱班乱线,视为私自跑黑班,分别按省际、地际、

县际、县内对责任人予以处罚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

(八)本单位参营车辆私自跑黑班,车辆所属单位不处理、不上报,被其他单位或集团公司查获,对责任人按第八章第三十三条第七款处理,对责任车辆所属单位每次给予处罚3000元;

(九)未经审核备案,私自伪造印制使用稽查执勤证件或使用废止的稽查执勤证件的,视情节严重,对责任人每次给予处罚500-1000元,造成后果的奖追究单位管理责任,并对责任单位从重处罚;

(十)经查实,所属单位的三产门面、摊位等未签订合同或到期不续签合同(包括临时摊位),将对所属单位每次给予处罚2000元,对业务分管领导每次给予处罚500元;

(十一)进站参营车辆凭有效的相关手续与站方签订进站协议(协议内容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方能进站经营,所属单位为对进站参营车辆签订进站协议的,对所属单位每次给予处罚2000元,对业务分管领导每次给予处罚500元;

(十二)凡与经济打交道的人员未签订预防职务经济犯罪承诺书 或签订预防职务经济犯罪承诺书程序不到位,对所属单位按每人次给予处罚100元;

(十三)因未签订预防职务经济犯罪承诺书或签订预防职务经济犯罪承诺书程序不到位,被查出违章违规行为的,除对违章当事人给予处罚外,对所属单位每次给予处罚1000元;

第三十四条 经查实,违反本条例第八章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的,除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外,另对所属单位每次予以处罚2000元,对所属单位行政一把手和业务分管领导每次各处罚500元;所属单位每年超过以下核定违规次数的,将追究所属单位领导责任并对所属单位行政一把手和业务分管领导各处罚1000元;

(一类单位和公营车达50台以上6次/年,一类单位和公营车在50台以下5次/年;

二、三类单位和公营车达30台以上4次/年,二、三类单位和公营车在30台以下3次/年)。

第三十五条 对以上所有处罚条款中涉及的各类违章、违规等行为,经查实,与所属单位相关部门管理上的责任有关且造成过错的,将对所属单位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分别每次给予处罚200元。

第三十六条 对以上所有处罚条款未涉及的其它各类违章、违规等行为,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其它管理规定处理,对以上处罚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经查实凡违反本条例之规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拒不接受处罚的,将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对违章、违规者所属单位进行财务划拨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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