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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9-07-23 10:30:35 影响了:

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方案_市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市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市委巡视联络办发布时间:2017.05.05 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共昭通市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 ,昭通学院党委,市直各 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中央、省属驻昭单位党组织: 《中共昭通市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已经四届市委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3 日中共昭通市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加强党内监督, 规范巡察工作,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建立州 (市) 、 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 (云发〔2016〕29 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 发〈州(市) 、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云办发〔2017〕1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 统筹推 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面从 严治党,强化“四个意识” ,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斗争,深化政治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进改革、促进发展,推动党的执政 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纯洁性建设。

第三条 市、县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市、县区党委是巡察工作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 责任人。市、县区党委建立专职巡察机构,负责对本地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 督。

第四条 巡察工作是政治巡察, 是党的巡视工作的延伸和补充。

巡察工作遵循巡视工作的指 导思想、工作原则,按照巡视工作的内容、范围、方式、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承担与巡视 工作同等的责任,执行巡视工作的纪律。

第五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 上下联动; 坚持实事求是、 依规依纪; 坚持群众路线、 发扬民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市、县区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县区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同级纪委、 组织部联系负责同志和巡察办主任担任。

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的纪委副书记负责领导小组日常 工作。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接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同时加强对县区党委巡察工作的 领导。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省委和同级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负责对同级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 (三)研究提出同级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向同级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对巡察组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办理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配合做好上级党委巡视有关工作。

第八条 健全完善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规则,落实会议制度。

建立市、县区党委常委会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党委常委会应及时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巡 察工作制度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等重大事项。

建立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制度。

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的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在每 轮巡察工作结束后 20 日内召开,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参加,巡察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列席,党委办公室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记录,人员相对固定。

建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传达学习中央、 省委和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 精神,研究贯彻意见;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发现的问题,审定巡察反馈意见。会议 召开时间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的会议在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 10 内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纪委、组织部相关室(科)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市、县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 ) ,为领导小组日常办 事机构, 作为市、 县区党委工作部门, 设在同级纪委, 纳入市、 县区党委工作机构限额管理。

市巡察办按 7 人设置,县区巡察办按 3-5 人设置,人员由同级党委统筹安排解决;市委巡 察办主任、副主任分别兼任市委巡视联络办公室主任(正处级) 、副主任(副处级) 。县区巡 察办主任、副主任分别由正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

市委巡察办加挂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公室牌子, 承担巡视的协调配合、 服务保障、 整改落实、 信息处理等工作。

第十条 巡察办的职责: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调查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四)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及巡视巡察移交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巡察工作信息处理和新闻宣传工作; (七)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配合做好上级党委巡视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巡察组建设,选优配强巡察干部。市委成立 7 个固定巡察组,县区党委成立 3-5 个巡察组。县区应逐步建立有编制、职数的巡察组,保证巡察工作的质量和连续性。

市委巡察组组长由正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巡察专员由副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县区委 巡察组组长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实 行一次一授权。

每个巡察组原则上固定 2 名专职巡察干部(组长或副组长 1 名、联络员 1 名) ,纪检监察、 组织人事干部或者有相应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不少于 50%。

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新任领导干部以及后备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二条 市委建立 60 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库, 县区委建立 40 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库。

人才库 由巡察办商同级党委组织部建立,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政法和其他业务部门选取 政治素质好、熟悉党务工作、业务能力强、敢于和善于发现问题的干部进入人才库,实行动 态管理,适时调整补充。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理想信念坚定,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严格标准条件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对巡察办主任、 巡察组组长的任免情况, 应报上一级巡视 (巡察)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市、县区党委应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在一届党委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十六条 市委巡察对象和范围为县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 员,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本级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 民团体和本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以及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市委对县区党委巡察,可以延伸到县直部门和乡(镇、街道) 。

县区党委巡察对象和范围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 、人大(人大工委) 、政府(办事 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本级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以及本级管理的企事业单 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七条 巡察组主要对巡察对象尊崇党章、 党的领导、 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 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是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 活纪律的情况,着力发现巡察对象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 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地方、部门工作实际,对涉及 民生、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解,推动问题解决。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市、县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巡察全覆盖要求,研究、谋划、部署好本级 巡察工作。每轮巡察时间根据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九条 通常情况下,市委对县区、市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巡察时间为 1 个月;县区党 委对乡(镇、街道) 、县区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巡察时间为 20 天。每轮巡察时间可根据巡 察工作任务适当延长或者缩短。

第二十条 每轮巡察应严格按照准备、进驻动员、了解、形成成果、反馈意见、督促整改的 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准备阶段。

(一)巡察办应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本轮巡察任务安排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制发巡察工作通知; 2. 协调纪委、组织、审计、检察等部门向巡察组介绍情况; 3. 向巡察组、被巡察地区(单位)开列巡察准备工作清单,起草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 志动员部署会讲话稿、巡察组组长巡察动员讲话稿(通稿) 、巡察办负责同志讲话稿; 4. 协调新闻报道及巡察事项公示公开事宜。

(二)巡察组应完成以下工作: 1. 拟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 与被巡察地区(单位)联系,成立巡察工作协调联络机构,安排进驻开展工作和基本生 活保障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进驻动员阶段。

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召开见面沟通会。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通报巡察工作的任务安排、 有关要求等。巡察组全体成员参加。

(二)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会议议程为:巡察组组长作巡察工作动员,巡察办领导代表巡 察工作领导小组提要求,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表态。会议由被巡察地区 (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党组织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成员及纪委、 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 参加, 所属部门、 下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干部群众 (职 工)代表列席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汇报会,听取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关于“三大问题” (党的 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不力)以及“六大纪律”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 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情况汇报。

第二十三条 了解阶段。巡察组主要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受理信访举报、查询有关个 人报告事项等方式大量获取问题信息,经组务会研究后,确定重点了解的事项,进行深入了 解,获取事实和证据。

第二十四条 形成成果阶段。巡察组根据发现的问题,汇总梳理形成巡察报告,通过巡察工 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汇报;根据巡察了解的涉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性质、程度,按照 “进一步了解关注” “了解关注” “参考”3 类提出问题线索处置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分别移交同级纪委、组织部、相关部门或者被巡察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反馈意见阶段。巡察组在被巡察地区(单位)召开反馈会(参会范围比照动员 会) 。巡察组负责同志严格按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反馈意见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 组织反馈,巡察办负责同志代表巡察工作领小组就整改工作提要求,被巡察地区(单位)党 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作表态发言。

反馈会前,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巡察办负责同志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 要负责同志个人反馈意见。

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的反馈意见均应当场签收。

第二十六条 督促整改阶段。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根据巡察反馈意见,研究制定整改 落实方案,明确责任时限,组织实施整改,并于巡察意见反馈之日起,2 个月内向巡察工作 领导小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巡察办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进驻动员、反馈巡察意见、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完成整改工作 3 个环节,均应以党内文件形式进行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 负责同志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本级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市委可在本市范围内, 整合巡察人才资源, 组织县区巡察组交叉开展巡察工作。

交叉的方式以巡察人员交叉、补充为主,派出巡察组的主体仍为本县区党委。

第三十条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被 巡察地区(单位)的事务作个人表态。

第三十一条 按照保密、高效、严格管理的原则,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巡察工作需 要,制定巡察工作保障方面的规定。开展巡察工作期间,巡察组原则上实行集中办公、统一 管理。

第七章 成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巡察成果以巡察报告、专题报告、综合材料、问题线索等形式体现,作为派出 巡察的党委议事决策、处理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执纪审查,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参 考和依据。

巡察发现涉及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 批后,向纪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交;涉及被巡察地区(单位)管理的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 线索,向有管辖权限的纪检部门移交;涉及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移交有管理权限的组织人 事部门。各项移交均应完善交接手续。

巡察发现涉及上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 由同级纪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上级纪委。

第三十三条 党委书记在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的讲话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的汇报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后 10 日内报送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 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巡察反馈意见和移交事项, 要优先 办理并及时反馈。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对巡察组反馈的意见建议,要及时落实整改, 并在 2 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巡察办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三十五条 将巡察发现严重问题情况和按照要求落实整改工作情况纳入本地区年度综合 考核、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明确扣分标准和方式,总分值为 2-3 分。

第八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六条 运用“巡视巡察工作数据管理系统” “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管理系统(含单 机版) ” ,实现巡视巡察数据信息互通互联,为完善巡视巡察监督网络格局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十七条 管理系统运用应贯穿巡察工作全过程。

巡察办应明确专人负责系统管理和维护、 负责对上下级数据的连接,协调本级各巡察组数据的录入、接入工作。巡察组应固定人员负 责系统运用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应保障巡视巡察系统运行所需设施、设备。

第三十八条 在市、 县区党委或者政府门户网站和本级纪检监察网开设巡察工作专栏, 公开 巡察工作事项,宣传报道巡察工作。

第九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巡察干部的教育、培训、 监督和管理。对巡察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 任。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审计、信访等机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支持配合 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对待巡察工作的; (二)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三)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四)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五)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 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三条 被巡察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 (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 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被巡察地区 (单位) 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所 列行为的, 可以向派出巡察组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 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 上级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县区党委应根据省委《关于建立州(市) 、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 《州(市) 、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以及本实施细则,制定本级巡察 工作相关配套制度,规范本县区巡察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昭通市 委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昭办通〔2016〕4 号)同时废止。我 市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方案_对标对表 充分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最新)

对标对表 充分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最新) 巡视巡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 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 安排。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公报指出,持续深化政治巡视,完善 巡视巡察战略格局。

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巡视巡察工 作提出的要求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 对标对表中央的重大 决策部署,学思践悟、融会贯通,紧密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主动 适应“时”与“势”的变化,把握“稳”的内涵,强化“进”的措施, 不断提升云南巡视巡察的“辨识度”和“贡献率”。

着力深化政治巡视巡察,坚决落实“两个维护”。巡视巡察是政 治巡视巡察、不是业务巡视巡察,本质上是政治监督、组织监督、纪 律监督,根本目的是为了夯实党长期执政的政治基础、跳出历史周期 率。巡视巡察机构作为政治机构,在“两个维护”上担负着特殊使命 和重大政治责任,任何时候都不能模糊、动摇、放松。要聚焦坚持和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对各级党组织进行全面“政治体检”。针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一 些地方似乎是‘春风不度玉门关’,党的指示、总书记的要求、中央 八项规定精神、 六大纪律, 在一些地方被屏蔽了, 成为了 ‘世外桃源’ , 变成了法外之地”等典型问题,云南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四 个意识”为政治标杆,紧盯全省各级党组织的政治立场、政治忠诚、 政治责任、政治生态,把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情况摆在首要位置, 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 员领导干部切实把“两个维护”体现在行动上,落实到工作中。深入 检查贯彻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情况, 及时发现和清 除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七个有之”,当两面派、做两面人, 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的污染底泥和污染因子, 着眼于修复净化云南政治 生态,充分发挥政治“探照灯”作用。

全力构建上下联动监督网,切实做到有形覆盖与有效覆盖相统 一。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 部署。要巩固深化发展已经基本形成的中央、省、市、县四级巡视巡 察工作体系,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国“一盘棋”的巡视巡察 战略格局。一方面,有形覆盖强调的是“量”的要求,体现了巡视巡 察监督无禁区、无死角的鲜明立场,诠释了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 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有效覆盖要求的是“质”的提升,要坚决防 止巡视巡察工作表面化、形式化,赶进度、轻质量,切实做到政治巡 视巡察要深, 发现问题要准, 分析问题要透, 整改问题要实。

针对 “巡 视巡察全覆盖网格已初步形成,但‘网眼’还很大”等现实问题,云 南牢固树立“一届任期内高质量实现巡视巡察全覆盖,是习近平总书 记和党中央明确的重大任务,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必须扎实推进、 坚决完成”理念,将巡视巡察工作放在新时代这个全新的历史坐标系 里衡量和把握, 放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中思考和谋 划,进一步找准定位、明确方向,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 署到哪里,党组织建立到哪里,巡视巡察就跟进到哪里。按照中央巡 视办的部署要求,积极探索实践“市县巡察向村居延伸”工作,为打 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提供云南样本。针对“巡而不深、巡 而不透, 雨过地皮湿, 巡视巡察走过场甚至变成为一些问题去 ‘洗白’ ‘背书’”等热点问题,云南积极探索实践有效全覆盖的路径,把常 规巡视巡察、专项巡视巡察、“机动式”巡视巡察、巡视巡察“回头 看”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不同巡视巡察方式的优势,贯通起来、穿插 使用,使巡视巡察节奏更快、效率更高、震慑作用更大,真正把巡视 巡察监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 “源头活水” , 按照 “管理+科技” “落 实+创新”的要求,巩固深化巡视巡察信息管理系统云南试点成果, 以信息化促进巡视巡察监督精准化,让巡视巡察成为党内监督“前 哨”、发现问题“尖兵”、全面从严治党“利剑”。

深化巡视巡察成果运用,合力做好“后半篇文章”。巡视发现问 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不巡视的效果还坏,做好 巡视“后半篇文章”关键要在整改上发力。巡视巡察整改是“四个意 识”的试金石,是检验“两个责任”的重要标尺,也是党员领导干部、 各级党组织政治素质和政治能力的体现。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责任,不 仅要看表态怎么样,更要看具体行动,最终要看整改的实际成效,既 要搞清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的“上下游”“左右岸”,又要拿出“马上 改”的举措,形成“长久立”的机制,以整改实际成效取信于民。针 对“责任不实、整改不力、‘新官不理旧账’,甚至边改边犯、弄虚 作假”的典型问题,云南省委以上率下,省委书记、省长对巡视整改 方案、报告进行逐一审阅,对抓实整改提出明确要求,当好全面从严 治党的“施工队长”。针对“少数党员干部‘舞照跳、马照跑’,拿 着 ‘四风’ 的 ‘旧船票’ 还想登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这艘新航船’ ” 等焦点问题,制定严肃约谈责任人制度,现场领学党纪法规,指出整 改不落实就是对党的不忠诚不老实,就是涉嫌违反政治纪律,告诫党 员干部要装好政治“导航仪”,系紧纪律规矩“安全带”。

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方案_工作制度:中共XX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工作制度:中共 XX 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推动巡视监督向基 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 XX 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 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中共 XX 省委关于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 制度的意见》,结合 XX 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党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巡察工作机构,对市、县区党委管理 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党组织进行巡察,形成上下联动的巡视巡察工作机 制。

第三条 巡察工作是政治巡察,是党的巡视工作的延伸和补充,是市、县区党委 的一项重要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以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为总引领,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巡察工 作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聚焦党的领导、党 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遏制和 治本作用,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聚焦问题、 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巡察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五条 市、 县区党委是组织开展巡察工作的责任主体, 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市、县区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市、县区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县区巡 察工作接受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 副组长由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同级纪委、组织部门分管领导和巡察办主任担任。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县区党委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是市、县区党委的 工作部门,设在同级纪委。

第八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 向省委巡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传达贯 彻中央、省委巡视工作和市、县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二)承担巡察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服务、保障职责; (三)承担省委巡视工作的协调联络职责; (四)承担调查研究、制度建设、督促整改等工作; (五) 对市、 县区党委及其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及巡察组移交事项进行 督查督办; (六)组织对巡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巡察工作信息处理和宣传工作; (八)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县区党委根据巡察工作需要组建巡察组,承担巡察工作任务。巡察 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每个巡察组设 5 至 7 名,设组长 1 名、副 组长 1-2 名。巡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地方(单位)的正常工作,不 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条 建立巡察组组长库和人才库。选择政治素质过硬、熟悉党务工作、原则 性强、勇于担当、善于发现和分析研究问题的同志组成巡察组组长库。选择熟悉纪检 监察、 组织人事、 财务、 审计、 政法等专业和相关领域的优秀干部组成巡察组人才库。

同时要有计划地选派后备干部、公选领导干部到巡察组工作、锻炼。巡察组组长库和 人才库人选由纪委商组织部门建立,人数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任务,实行一次 一授权。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一条 市委巡察对象和范围是:县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 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部 门、 人民团体以及市级管理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市委要求巡察的其 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 县区党委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乡镇 (街道) 党委 (党工委) 、 人大 (人 大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级党委工作部门、政府部门、人 民团体以及本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市县区党委要求巡察的 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三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 的纪律, 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等情况 进行监督。重点是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 生活纪律情况。

第四章 巡察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三) 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属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 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各类座谈会; (八)根据需要列席被巡察地方(单位)有关会议; (九)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对被巡察地方(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市、县区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察组采取本条第(四)、(五)、(十一)、(十二)项所列方式开展巡察, 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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