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声说出来忏悔完结局 未及完结的忏悔
通报涟漪 勘查现场、交通事故、善后调解等一系列程序都做了,肇事者却跑了。 2007年1月19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吐鲁番市公安局发出了协查通报:你辖区居民李兵(化名),家住吐鲁番市七泉湖第x居委会,于2003年6月30日20时,发生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他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时隔三年半,吐市警方才接到协查通报。
还好,2007年1月22日,交警在网上查到了李兵的信息,却发现李兵的户口却在2005年6月6日就已注销了。交警给市局打电话,市局说,李兵是在乌鲁木齐的一次爆炸事故中丧生的,具体情况要和乌鲁木齐联系。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随着笔者的深入调查,终于搞清了由通报衍生的不解疑迷。
买车挣钱
新疆吐鲁番,素有“火洲”之称,夏季气温最高可达摄氏50至60度。1971年2月18日,李兵就出生在吐鲁番市的七泉湖。
农村经济尚不发达,李兵守着那几亩地难以致富,他想出去打工。于是,1989年12月15日他在吐鲁番考取了驾驶证。1998年,他听人家说克拉玛依的钱比较好挣,就直奔克拉玛依而去。初来乍到,人地两生,他租了间平房先住下。一天他在街头的电线杆上看到一名出租车主招聘出租车司机,就把电话打了过去。试用后,双方签订了协议。李兵开车很卖力,一心想多挣些钱,为以后的日子攒点积蓄。
开出租车接触的人特别多,一段时间后,他认识了一些人。
狂风呼啸的一天,他送一位客人去上班。路上,那位客人说,开出租车太累,还不如自己买个车找个单位值班,比开出租车挣钱多,还不累。这一下,让李兵动了心。
真是无巧不成书,想什么就来什么。不几天,他就又碰见了那个“贵人”。李兵非常热情,关心备至,还搞到了这个人的电话,李兵心里非常高兴。
不几天,李兵就给这个人打去电话,问能不能找个活儿干?那个人答应可以安排。从那以后,李兵经常主动免费拉这个人到单位,一来二去,他们就混熟了。
开了一年多的出租车,有了些许积蓄,李兵又结交了个女朋友,就和女朋友盘算买车,女朋友非常支持。他几次到二手车交易市场,都没发现合适的车。后来,他听说塔城的车便宜一些,他又去了趟塔城,终于看上了一辆挂着塔城牌号的“依维柯”小货车,便买了回来。
2007年7月21日,他通过熟人,挂靠在一家公司,每年向挂靠公司交纳1000元的管理费。就这样,这辆“依维柯”从塔城过户到克拉玛依。他找到当时那个答应帮忙的朋友,朋友果不食言,让他在一家单位值班。
开始,这辆车还算可以。到了第二年,因车况不佳,经常出现故障。一出故障就得修理,不但不挣钱,反而要花钱。一次在去石西的路上,车辆出现杂音。他又坚持着开了几公里,车辆索性趴窝了,根本走不成,他只好雇车将其拖了回去。打开一看,曲轴断在缸体里。这一次大修,就花去了近1万元。接着,这辆车不是这里“疼”,就是那里“痒”,时不时地就报“病危”,钱没挣几个,反搞得李兵焦头烂额。
但是,他不知道,一场大的灾难还在后面。
车撞人亡
2003年6月30日,李兵在白碱滩九区值完班后返回市区。
当晚8时许,李兵驾驶这辆“依维柯”由东向西行至克-白公路与准葛尔路相交路口时,一辆两轮摩托车却抢到了他的前面,由北向南进入克-白公路。李兵本想摩托车会自行避让,而恰恰相反,摩托车不让而进。李兵急打方向,结果前保险杠和摩托车相撞,摩托司机随即倒地。李兵车上坐着的人,急忙下车拦了一辆过路的出租车把伤者送往医院,当夜不治而亡。
死者赵伟(化名),当年46岁。
待勘验、调查、车辆鉴定等一系列工作都做得差不多了,7月23日,交警通知了赵伟的亲属。李兵方面的法定代表人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了公开听证。根据当时使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交警向双方当事人宣读了权力和义务,并向他们出示了这起事故的调查结果,双方没有提出异议。
7月24日,交警下达了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李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伟无责任。
7月9日,交警向挂靠公司下达了预付费通知。7月9日和7月24日,挂靠公司先后两次向受害人预付了共计1万元的经济赔偿。
诉讼公堂
转眼到了2004年。死者一方的亲属从江苏老家来疆,处理善后事宜。2月19日,交警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调解。
赵伟所有费用合计是74610元。在调解中,挂靠公司代表人对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费3906元提出了异议。赵伟的亲属对摩托车的修理费提出了赔偿。第一次调解没有成功。
同年2月25日,交警又做了第二次调解。挂靠公司代表人在第二次调解中说,对74610元的费用承担不了,只能承担连带责任。事故发生后,已经支付给死者的亲属1万元了。但赵伟的亲属要求挂靠公司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调解无果,交警向当事人告知,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于是,赵伟的妻子以原告的身份,向克拉玛依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自然是李兵和挂靠公司。
2004年11月30日,克拉玛依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讼要求二被告承担各种费用193344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挂靠公司答辩,李兵的“依维柯”车是2000年7月21日挂靠从事营运的。当时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有约定,挂靠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李兵自行负责,我公司不负责任。2003年6月30日的交通事故,在死者安葬时才通知我公司向死者亲属预付1万元处理后事。我公司是面临破产的倒闭单位,已经1年多未发工资了。但出于人道主义,私人拿出了1万元来安抚死者亲属,办理后事。李兵自挂靠后一直不服从管理,并且我们也从未收过李兵的任何管理费。肇事者李兵不论逃到什么地方,都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让其承担责任,不应当把所有责任都由我们来承担。
法院认为,公路行车应保障安全。被告李兵作为交通运输驾驶人员,违章驾驶车辆,造成原告之夫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的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李兵承担。挂靠公司应对被告李兵不能赔偿部分,在其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1000元。原告主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的诉讼请求,在合理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己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因原告是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77640元,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案件受理费5450元,公告费656元,由被告李兵负担。
在这起案子的执行过程中,法院本想将这辆“依维柯”变卖来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他们了解到这辆车已经扣押了1年多,仅停车费就要交几千元,就是变卖了也不合算,只好放弃。该案从案发到诉讼,赵伟的亲属仅得到了1万元的赔偿,实在是令人心寒。
2003年12月2日,交警支队欲对犯罪嫌疑人李兵予以刑事拘留。但事故发生后,交警一直守候在李兵的租住地,始终不见其人。经多方打听,才知李兵带着女友已经人去楼空了。
2003年12月2日,公安部在信息网上,发布了通缉追逃。
忏悔岁月
李兵在逃后,漂泊不定。他乘火车来到广州,因为没有什么技术,开车又没本,只好在一家装潢公司找了个苦力活。他内心极度恐慌,办了个假身份证,改叫王向。
每逢夜晚,他就极度地想家,辗转反侧地睡不着。他心里一直在想,如果哪天有了钱,立马回去赔钱销案,再不过这种成天提心吊胆,“暗无天日”的日子。
因为他整天忧郁,话也很少,同事对他也较为疏远。一次,因为搬建筑材料他和同事发生了争执,双方动了手。几个同事把他打翻在地,又狠狠地踹了几脚,打得他在地上动弹不了,也不敢报案,害怕被警察认出来。李兵到医院简单做了治疗后,在屋子里休息了几天后,又去上班。否则一旦被开除,就没钱吃饭。
李兵干了几个月,实在难以忍受,本想领上几个工钱一走了之。但在结算时,老板非要扣他一个月的工钱,他只能忍气吞声。
思乡之念,使他又乘上了西去的列车。在列车上,他反复忏悔,不能就这样过着人不人,鬼不鬼的日子,要做些善事,来悔罪心安。列车临时停车时,他看见一个要饭的老太太跪在地上向人乞讨,看上去十分可怜。他当即就给了50元,老太太连声道谢!
几经周折回到新疆,他想拼命挣钱来赔偿对方。通过别人介绍,他在乌鲁木齐的某电厂干起了临时工。在这段时间里,他几度助人,以求忏悔。他认识了一个一起打工的甘肃人,在聊天中得知这位甘肃人家境贫困,家中1儿1女,大女儿正在上学,小儿子因没钱上不了学,整天愁得不知如何是好。李兵想:“我做了一件追悔末及的事,对不起死者的家庭。我现在没钱,还不能赔偿赎罪,但还可以帮帮那个上不起学的孩子”。于是,在工薪不多的情况下,他每月给这位同事50元钱,以资助孩子上学。就这样,他一直坚持了9个月。
2005年5月13日15时35分,李兵正在干活,储油罐突然发生爆炸,致5人死亡,1人受伤。李兵也在这起爆炸事故中死于非命。
有人说,李兵要是不跑的话,哪能青春早逝?还有人说,李兵作恶太大,应是“在劫难逃”。但李兵终归是忏悔了,他忏悔于漂泊异地的岁月里,忏悔于未能善结的遗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