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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农资金报账制之我见] 乡村振兴战略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9-02-24 05:06:44 影响了:

  摘要:随着国家支农项目资金的日益增多,加强资金管理、发挥项目的最大效益显得尤其重要。针对支农资金报账制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进一步做好报账工作做一浅述。   关键词:支农资金;报账制
  
  支农资金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农业专项资金,要到县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核算中心进行报账,财政部门依据项目情况,严格审核各类基础资料和票据,并根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实施和具体报账情况,向项目单位拨付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是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的有效管理办法之一。
  
  1报账制取得的成效
  
  从定西市渭源县、陇西县的实践看,实行县级报账制的资金有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国债专项资金、退耕还林管护费、天然林保护经费、新农村建设等资金。通过这一资金管理制度的实行,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效:
  1.1缩短了环节,理顺了部门职责。
  报账制克服了过去资金运行中转环节过多,层层剥皮、资金到位迟缓,部门、乡镇截留挪用等诸多弊端。报账制建立了规范的资金管理体制,明确了项目主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使资金、物资、账务既分离又统一,逐步形成财政部门管资金、主管部门管项目,二者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有利于各部门形成联动合力。
  1.2强化了对项目资金的实时监控,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一方面通过加强项目预算审核和风险效益评估,挤掉项目预算中不合理的“水分”;另一方面实行“报账制”,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杜绝了不合理开支,节约了财政资金。
  1.3通过会计集中核算,确保了报账手续的公开化和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减少了来自项目实施单位的干扰和影响。
  
  2报账制存在的问题
  
  通过定西市各县实际操作和不断完善,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运行中显露出诸多问题。
  2.1地方资金配套难兑现,项目规模与方案相差较大
  目前大多数支农项目都要求省、市、县按一定比例或数额配套,许多项目还要求有较大的自筹资金。可是经济薄弱县本身就因财政困难而运转艰难,很难按照项目要求落实配套,导致一些建设项目中途夭折或偷工减料,无法保障项目达到预期效果。不少县也未将自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纳入报账制管理,最多也只能是村民自带工具出工劳动,抵顶一部分缺口。这种现实就为报账制完全按项目最初方案预算报账造成困难。
  2.2实行县级报账制,其工作操作难度加大
  首先,报账的凭证真实性难以界定。从历年的抽查情况看,有不少项目报销单据不合规,甚至是虚假的。“白条”换成了税务大厅开具发票,但并不能确保支出的合规性。作为财政部门或是下设的核算中心,都无法对各项支出逐项核实和全过程参与。大量挤占挪用支农资金的违法违纪问题,通过“报账制”的程序性加工,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进一步增强了其隐蔽性。
  其次,支农项目专业性强,对核算会计提出了更高要求。受专业技能的限制,核算中心人员在项目建设方面缺乏经验,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项目操作规范等方面难以准确把握,往往要到处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成本高且工作效率不高。
  再次,项目资金使用不规范。不少项目无预算,无合同。项目实施实际需要多少钱,项目完成质量如何保证,没有一个严格的约束机制,甚至存在“暗箱操作”。
  最后,没有建立起与报账制相互配套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办法。实行县级报账制的资金涉及农口各个方面,水利、交通、基建、培训等,各种不同的项目有着不同的要求,由于没有建立一整套可操作性的核算制度,审核时往往很难把握,核算人员只能被动应付,报账双方也存在许多认识错位。
  2.3项目建设的后续管理滞后,甚至缺位
  从各县的情况看,对资产的形成、管护、处置和费用性支出的核销,缺少必要的程序,项目完工对形成的资产也未办理移交手续。对形成资产的资本性支出和未形成资产的费用性支出未予分别核算、分别管理。造成先建后损、项目刚竣工,设施、设备就被私分,很难发挥项目的长效作用。
  
  3做好报账制工作的几个措施
  
  3.1加强源头管理,提高项目资金分配科学性
  源头管理就是加强支农资金的分配和项目立项管理。对支农资金分配实行专家论证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资金投入方向和重点,避免人为因素干扰,实现规范化操作,保证支农资金科学投入,切合“三农”实际。下放项目审批权限,提高支农资金和项目安排的针对性。实行“县级确定项目、省级备案”的做法,调动县一级的积极性,增强县级责任,节约行政成本。此外,针对贫困地区的财务状况,建议取消部分项目的县级配套,从客观现实看这只是一个形式而已。
  3.2进一步规范报账制,确保支农资金的安全、高效
  3.2.1选优择良,确保项目质量。对能实行公开招、投标的支农项目,一律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选定的施工单位必须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和工程预决算。对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应由具体承担单位编报较为详细的资金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严格把关,并将项目资金预算以合同的形式明确下来。这是确保项目质量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3.2.2坚持严格的拨款程序。即按年度计划、按项目进度、按年度预算拨付,合理控制项目资金的流向、流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财政补助金额较小的项目,在征得财政局同意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先行实施,待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办理一次性拨款手续。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到位的县(市),要积极进行报账制与国库集中支付的衔接,规范资金使用计划上报以及下达拨付手续,逐渐减少授权支付,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3.2.3严格项目资金的报账程序。实行公开招标的承包项目,在报账时,必须提供合格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承包合同副本,项目验收单及工程结算单和税务发票等。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可实行阶段性报账。阶段性报账时须提供合格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阶段性项目验收单。为防止单位报假账,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报账后项目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并采取与原设计要求对比,项目进度与报账是否同步等方法验证其报账票据的真伪,确保项目实施后的效益。
  3.2.4规范支农资金报账制的会计核算办法。首先为了加强对报账发票真实性审查,在验收单上实行设计部门、建设单位、实施人员、监理人员及财政部门“五签字”。其次要对针对各种不同的资金需要,建立一整套会计核算制度,做到按制度规范操作。
  3.2.5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凡涉及农民受益的项目,要在项目所在乡(镇)、村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财源建设项目和基础建设类项目,县(区)财政要采用县(区)政府政务公开栏、政府有关部门信息通报及政府网站等形式进行公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公众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3.3加强项目后续管理,发挥资金长期效益
  支农项目与农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为了避免短期行为,确保项目的长效作用,在项目完工验收后,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实施单位应积极协调配合,签订《项目管护协议》,明确管护事项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由管护单位对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登记簿”进行明细分类登记、办理严格的移交手续。从制度上明确管护责任,切实解决重建轻管的现象,使得项目效应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财农[20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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