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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事制度的历史浅析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

发布时间:2019-03-30 04:37:42 影响了:

  摘要:历史记载服事制度不仅仅有《禹贡》中记载的五服,而且也存在其它七服、九服等服事制度的记载。这些服事制度都间接或直接的反映了历代王朝与周边国家、民族政治上、经济上、军事上的关系。本文旨在对五服制的概念做主要梳理,并进行基本的阐述,以期对服事制度的研究有所帮助。
  关键词:服事制度 五服制 中央王朝
  一、关于服事制度的分歧
  先秦社会的服制是一个存在较大争议的话题,有些学者认为服制制度在先秦社会确实存在,有些学者则持否定态度。例如,顾颉刚先生认为:“五服制不是一个假想的制度,是古代实际存在的,”他认为“五服制是在西周时代实行过的,到战国而消亡。”
  而郭沫若先生认为:“《禹贡》和《周礼》等文献中的畿服之制并非地域之区划,其乃后人所伪托”,又说:“畿服之分与九州相同,同是春秋人纸上规模,古代并无此制度。”
  中国社科院考古所赵青春博士指出,所谓的“五服”,实质是指以王城所在地为中心,从内到外划分为三个大圈:内圈是甸服,是王畿之地。中圈在内圈之外,包括侯服和绥服,是大小诸侯所地在,仍属于“中国”的范围,其使命是推广中原文化,保卫中央和诸侯国的安全。外圈在最外边,包括要服和荒服,是”蛮、夷、戎、狄“外族人居住的地方,也是中国流放罪人之处。
  据历史记载,服事制度广泛存在与先秦社会,而夏有五服制说,殷商关于服制则记载较少,周则有九服之说。可见,不管服事制度是否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于先秦社会,还是古代学者头脑中的构想,但其的确反映了中央政权与周边地区的各种关系。
  二、服事制度的相关典籍记载
  先秦社会关于服事制度的记载较为广泛,也不尽相同,《尚书?酒诰》记载的应该是殷代的服制情况“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国语?周语上》保留了一段关于周代“服制”的记载:“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 《尚书?禹贡》记载“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荀子?正论》“故诸夏之国同服同仪,蛮、夷、戎、狄之国同服不同制。封内甸服,封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终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夫是之谓视形埶而制械用,称远近而等贡献;是王者之制也。”
  三、五服制相关内容
  (一)五服制内容解释
  “五百里甸服”,《传》曰:“规方千里之内谓之甸服,为天子服治田。”《疏》云:“甸服去京师最近.赋税尤多。……侯服稍远。……绥、要、荒三服去京师益远,……以远近之较,故其任不等。甸服者入谷,故发首言赋税也。……侯服以外,贡不人谷。”“五百里侯服”,《传》曰:“侯,候也,斥候而服事。”《疏》云:“斥,谓检行之也。斥候,谓检行阻隘,伺候盗贼也。此五百里主为斥候而服天子,故名候服。”“五百里绥服”,《传》曰:“绥,安也。…安服王者之政教。”《疏》云:“绥服路近,言王者政教以示.不待要束,言安服,自服也。”“五百里要束”,《传》曰:“要束以文教。”《疏》云:“要者,约束之意。…要服差远,已慢王化,天子恐其不服,乃以文教要服之。名为‘要’,见其疏远之意也。’“五百里荒服”《传》曰:“言荒,又简略。”《疏》云:“服名荒者,政教荒忽,因其故俗而治之。”
  (二)五服制建构的影响因素
  政治上:在夏商周时期,中央政权所能管辖的地理范围可能达不到五服制划定的范围,同时,而且在地理位置上,中央政权也不可能处于五服制的核心地区,因而五服制更多的表现为一种政治上的构想,是一种政治观念,而非实际的距离划分。
  经济上:先秦社会从最初就是一个农业文明的社会,距离中央政权较近的地区必然精通甚至掌握着先进的生产力和生产工具,并且占有着优良的田地和生产的有利位置。而这也恰恰体现在为什么五服制中只有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
  军事上:夏商周时期,国事主要体现在祭祀和军事上,而五服制的划分则不可避免的包含了军事因素,既然把要服、荒服视为“要服差远,已慢王化,天子恐其不服”、“政教荒忽”,则必然要在军事上对要服、荒服进行预防,五服制的划分体现出了军事因素的影响。
  文化上:通过对《禹贡》五服制内容的了解,毫无疑问,对于“蛮、夷”的划分是包含着文化元素的,自从夏朝开始,就已经有了夷夏之辩,而这种区分更多的是体现在文化礼仪上的不同,将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视为“禽兽”,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礼仪的缺失。
  四、《禹贡》五服制的时代特点
  (一)履行义务的单一性
  五服制只是规定了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对中央政权的经济上、政治上、军事上的义务,而没有体现出中央政权应该履行的义务。比如,当时处于统治地位的夏朝,在倚靠强大武力的基础上,要求诸侯国”纳赋税“、奖赏”奋武卫”,而没有给出诸侯国履行义务后,夏朝应给的奖赏或者相应的封赐。
  (二)结构的不稳定性
  在奴隶制社会,人们的思想还处于原始的蒙昧状态,没有强烈的道德观念和科学的思想理论,因而五服制的建构并不是有着实际理论或者约束人们思想的精神武器在起作用,而是靠着中央政权强大的武力在支撑。正因如此,一旦中央王朝的武力式微或者经济衰退,地方诸侯就会抵抗中央政策,甚至是叛乱。
  (三)政策执行的区域划分
  在《禹贡》五服制中可以看出,不同的区域有着不同的义务,这直接反映了中央王朝制定政策的区别,因为即便真正的五服制不是规则的地域划分,但是各诸侯国、少数民族地区和中央王朝实际是存在远近距离的,因而政策制定必然要区别对待。例如,《周语》祭公谋父曰:“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制也。”如果诸侯不履行,天子就要对不同的诸侯进行不同的处罚。“于是乎有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享,让不贡,告不王。”
  结语
  通过对服事制度的相关历史文献记载的梳理,可以看出服事制度的影响是深远的,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统治政策,对特殊地区实行特殊的统治政策,成为了中国政治的传统,而且在今天仍然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郭沫若:《金文丛考》[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年
  [2] 杨向奎:《大一统与儒家思想》[M]北京:北京出版社,2011年
  [3] 潘光旦:《儒家的社会思想》[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4] 晁福林,《先秦社会形态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
  [5] 方志远,《国家制度与古代社会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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