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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差错缘何总让客户吃亏] 差错的意思

发布时间:2019-05-02 03:48:39 影响了:

  最近南京市民丁先生成了社会上热议的大红人,更被网民调侃为“史上最聪明的储户”,因为当他和银行玩了一个小把戏时,银行的反应却颇具黑色幽默,令人捧腹大笑后,只能一声叹息。  “吞吐”有别方显霸气本色
  前几天,丁先生在南京下关区中央北路附近的一家自助银行存款时,由于机器故障,刚存入的一万元现金被机器吞没,无法在账户中查出,心急火燎的丁先生即可致电银行,工作人员却告知他要等两个工作日才能处理好。
  丁先生暗自叫苦,10000元毕竟不是小数目,万一之后再有其他储户存款时也出现吞钱情况,到时候谁能说得清呢?更糟糕的是,万一这钱吐出来被别人拿走,那就更难追回了。心里越想越不踏实,但银行工作人员态度又如此坚决,此时丁先生灵机一动,用另一个电话再次致电客服,假称在ATM机取款2000元,机器却吐出了5000元,多吐了3000元,问怎么办?令丁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招还真灵验,电话那头立刻回话:你等着,银行工作人员马上就来。果不其然,大约5分钟后银行工作人员匆匆赶到。当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刚刚还愁眉不展的脸上突然露出了哭笑不得的表情。
  “我也很无奈啊!半年前,我的钱被吞过一次,如实向服务热线反映,电话不知打了多少遍,没见有人到现场,等了好几天也没处理。”丁先生称,正是基于那次经验,所以这次才耍了个小心眼。
  银行急谁所急?
  此事一经媒体报道,立刻在网上炸开了锅,虽然有部分网友认为尽管银行服务不到位,但丁先生撒谎终究是不对的,但更多的网友则力顶这种做法,认为正是由于客户利益受损时,银行态度漫不经心,才逼得丁先生出此下策。而对银行责权不等、服务意识差的各种诉苦和抱怨更充斥着网络。
  网友“雨淋淋”说:“银行不是都宣称‘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吗?怎么做出来的事情却是‘急自己所急,想自己所想’呢?客户损失它一点不急,自己损失却急得跳墙!”“断剑日记”则调侃道言:“银行出动速度可比110还快啊,以后公安消防都该好好向银行取取经了。”还有的直言:“这条新闻相当实用,受益匪浅,今后去银行存款就用这招防身了。”“优闲叔叔”更是大说反话:“这位丁先生应该好好感谢那位客服。因为一万元被吞,最多也就损失一万元;可机器多吐三千元,那可是真心要你把牢坐穿啊。银行快速出动,是为了把你从犯罪的悬崖边拯救回来。”
  银行解释难自圆其说
  对于“吞吐”有别的尴尬行为,事后银行工作人员解释称:“如果是机器吞了钱,现金进入机器的保险箱,那是安全的,而且现场有监控,对账无误后会返还给顾客的;如果是机器多吐钱,就影响现金安全,他们必须到场处理”。
  然而这种解释却很难自圆其说。因为机器多吐钱,的确会影响现金安全,但吞了钱,也不见得客户的钱就是安全的。去年上海嘉定区的李先生的遭遇就证明了这一点。
  当时李先生去当地某银行存款时数千元现金被ATM吞没,李先生在与银行客服沟通时,谁知机器又鬼使神差般地恢复运作了,排在他后面的客户又接连上前存款。银行于次日将轧账后多出的5800元差额返还给他。可李先生却称,银行返还的钱与自己实存数额相比少了3100元,这笔钱很可能在机器故障时被存入了后面储户的账户中。由于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李先生提起上诉。
  李先生认为,银行机器周围安装了多个摄像头,只要银行出具监控视频就能够证明他存入多少钱,但银行表示无法通过观看监控视频确认李先生究竟存入了多少钱。因为他没有在银行摄像头监控下,一张一张清点存款数额后再放入存钞盒内。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最后认为李先生的主张仅是他的单方陈述,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而驳回请求。
  上海公义律师事务所熊立民律师告诉记者,从这则案件中可以发现,ATM机吞钱后客户资金并非绝对安全,所谓“现场有监控,对账无误后会返还给顾客”的说法必须建立在“对账无误”的基础上,但如果储户对对账结果表示异议时,储户往往也无可奈何。即使进入司法程序,由于缺乏证据,储户也很难打赢官司。南京的丁先生正是基于机器吞钱故障可能引起纷争的现实考量,才不得不出此下策。
  由此可见,之所以银行前后态度冰火两重天,并非因为吞钱安全吐钱危险,而是因为机器吞没的是客户的钱,风险在客户那头(即使将来客户诉讼银行也不怕),而多吐的是银行的钱,风险在银行这头。这实际上反映出的是银行唯利是图的选择性服务本质。
  “离柜概不负责”对人不对己
  就在这件黑色幽默事件发生的同时,上海也发生了一件颇具争议的银行取款纠纷。上海市民陈先生去某银行取4000元钱,由于时间匆忙,陈先生在离开柜台后,并没有重新清点金额。然而当天中午却接到银行电话,工作人员称,柜员在数钱时出了错误,让他速速送回多给他的1000元钱。陈先生就纳闷了,你们柜台上不是写着“离柜概不负责”的吗?怎么现在又要我还钱了?更何况,陈先生表示当时取款后根本没数钱就塞进皮夹了,所以成了一笔“糊涂账”。为此他多次来到该银行,希望搞清问题。银行方面出具了两段不同角度的监控录像,但奇怪的是,其中一段正常速度录像显示,工作人员数了40张,也就是4000元,而另外一段慢动作录像显示,总共数了48张,也就是4800元。这就让陈先生很纠结:“如果多拿了银行的钱,我肯定会还,但如果实际上是银行搞错了,那我白白还回去1000元,太亏了!”尽管网点工作人员也承认,监控录像看不太清楚,但仍然一口咬定,多给陈先生1000元!
  同样是银行的监控,当李先生要问银行讨钱时,银行的监控就是模糊不清,无法作为证据的,但当银行要问陈先生讨钱时,同样模糊不清且两段视频显示本身还存在差异的情况下,银行就咬定多给陈先生钱了?这是什么逻辑?难道“离柜概不负责”是银行单方面的权利吗?
  对此,熊利民律师认为,“离柜概不负责”的说法其实是银行规避责任、逃避责任的一种规定。从这一事件中也可以看出,银行本身就不认可这种规定。而且现金离柜后,银行也又能力负责,重新对过错进行补救——它多给储户的钱能查得一清二楚,它少给的钱应该也能查清楚。如果“离柜概不负责”只针对储户不针对银行的话,那这种片面加重对方责任,免除己方责任的规定就是一种应该禁止且无效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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