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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的理论依据 [政府干预农村经济保障的依据]

发布时间:2019-06-17 03:52:08 影响了:

  摘要:社会保障也是一个公共物品,它是一整套由政府举办的,对那些因为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失去工作机会而导致生活上面临困难的人民群众,提供经济上帮助的保障计划,“社会保险”只是这个保障计划中的一部分。
  关键词:政府;干预;经济;保障;依据
  现在,“社会保障”都成为社会上一个流行名词了,农村也掀起了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高潮。其实,社会保障也是一个公共物品,它是一整套由政府举办的,对那些因为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失去工作机会而导致生活上面临困难的人民群众,提供经济上帮助的保障计划,“社会保险”只是这个保障计划中的一部分。
  一、传统社会保障面临挑战
  千百年来,“养儿防老”是由我国传统文化所形成的风俗习惯,它与“土地养老”一起,构成了最原始的经济保障方式,尤其在我国广大农村中根深蒂固。但是农民朋友自己也能发现,最近二三十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养老方式正面临着严峻挑战,“养儿防老”、“土地养老”的观念也要随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更新。
  二、商业保险先天不足
  政府要参与经济保障的外部性、公共物品以及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其实这三个方面都是“市场失灵”的表现。所谓市场失灵,就是市场本身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具体到我们现在要讨论的经济保障,就是商业保险,这一市场经济的产物,具有以下先天不足,从而需要政府干预。
  1.信息不对称
  商业保险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肯定比保险公司更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也就是说投保人处在信息的优势方,而保险公司处在劣势方,这样便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为,保险公司为了在收取保费和支付赔偿间获得经济利润,就必须按平均风险水平收取保费,一旦这样做,像处在平均风险水平之下的人会认为购买这种保险不值,因为他们不太可能突发重病,因此会退出保险计划而选择其他自我防范方式,这又会使得保险公司为维持对样高风险人群的经济赔偿,保持商业利润而不得不再次提高保费,这样的结果只会造成更多低风险的人不参加保险计划。这样,商业保险计划中只留下了风险极高的人群,不仅不能给社会上大多数人提供保险,而且从长期来看,商业保险也将难以维持。至于道德风险,则是如果投保人参加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他会因为知道一旦自己发生了意外造成损失,将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因此他会比没参加保险前放松警惕,这样就加大了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商业保险市场不能向社会大部分面临危险的人提供充分的保险,而且也很难持续地对那些高风险人群提供保险。但政府干预下的社会保险制度因为具有强制性,个人不能自由选择,缴纳的保费也是明文规定,因此切断了保费与个人风险之间的关系。
  2.无法解决个人储蓄不足
  对绝大多数人而言,都是在年轻的时候努力工作好好赚钱,年老的时候会由于健康下降而失去工作的能力,因此从人的一生来看,一辈子都得花钱,可只有前面大半辈子是能赚钱的。祖辈们都会时常教育我们,“有了钱要攒着,以后用得着的”。但也不难发现,我们身边不少人并没有祖辈那样有足够的“远见”,他们“今朝有酒今朝醉”,并没有为来日不能赚钱的那段日子好好打算,年老时,既没有足够的储蓄,又因为年轻时没动力参与商业保险而缺乏老年生活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很有必要举办强制性的养老社会保险,使每个人都加入其中,从而缓解社会老年人生活困难的问题。
  3.难以抵御系统性风险
  这里所说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是整个经济的系统性风险,如通货膨胀的风险。通货膨胀,在我们平时的生活中就表现为物价水平的整体上涨,老百姓手中的钞票不能买到像以前一样多的东西了,也就是钞票不值钱了。
  商业保险公司的运作主要是通过收取保费,集中保人的分散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并对其进行投资运作,使得这部分基金不但能满日后对投保人的赔偿支付,而且保险公司还能从中获得经济利润。对于一个数额大的保险基金来说,通货膨胀的风险会造成很大冲击,因为所有投保人都将面临种风险。
  面对这种商业保险无能为力的局面,政府则可以通过税收等特殊机制加以解决。主要是因为政府有征税的权力,一方面它能获得足够的财力支持;另一方面税收身具有应对通货膨胀的功能。
  4.无法实现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收入再分配
  在商业保险计划中确实存在着收入的再分配,我们这次以商业养老保险为例子。我们已经说过,保险公司一般是以参保人的平均风险水平为标准来制定保费率的,在商业养老保险中,每个人都无法预知自己寿命的长短而只是按相同的保费率缴纳保费。但是,我们很容易理解,在获得保险金的时期,寿命长的人显然比寿命短的人拿到更多的保险金,因此很容易理解,这里发生了收入从寿命短的人向寿命长的人的再分配。
  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单要追求经济发展的效率,更要注重社会的公平。由对商业保险的分析我们会发现,这种收入再分配没有很好地照顾到社会公平问题,而且它是一种事后再分配,也就是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实现的再配。但是政府举办的养老社会保险计划则可以通过种种措施实现高收入受保人向收入受保人转移收入的目的,比如规定每个退休人员领取总金额相同的养老金。
  参考文献:
  [1]黄景贵:发展经济学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北京2003.
  [2]董志勇:从行为经济学谈社会公平和互惠.经济出版社.北京.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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