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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国就海洋的划界_论单一海洋划界的产生、发展及其原因

发布时间:2019-06-17 04:02:28 影响了:

  海洋划界正逐渐发展成主要涉及划定单一海洋边界,同时包括领海划界、大陆架划界和专属经济区或渔区划界。单一海洋划界与划定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单一海洋边界相对应,它是在克服传统上分别海洋划界模式的弊端并适应新的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理念渊源于划定单一通用海洋边界的早期实践。单一海洋划界发展迅猛但尚未成为一种法律义务,且其产生和发展与整个海洋划界史密不可分,是后者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关键词]单一海洋边界;单一海洋划界;海洋划界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3-0137-05
  黄伟(1981-),男,法学博士,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海洋法及海洋争端解决;孔令杰(1980-),男,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海洋法。(湖北武汉430072)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海洋权益法律保障研究”(项目编号:09JZD0023)、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般而言,海洋划界主要是指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三个海洋区域的划界,而海洋划界的历史其实就是它们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单一海洋划界是海洋划界的新类型,关于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及原因,我们必须从整个海洋划界史中探寻。
  一、单一海洋划界产生和发展
  海洋划界问题,是19世纪20年代领海和公海并立的海洋法律秩序最终形成后才出现的。此前几乎全部限于河流和湖泊的水域划界问题,此后才进入以领海划界为中心的时代。
  1945年后,随着以《杜鲁门公告》作为“实证法的起点”的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出现和逐步发展,海洋划界不再限于划分国家间的领海界线,而开始把重点转移到大陆架划界的问题上来。此后至1975年专属经济区的概念被正式提出前,关于海洋划界的协定共有64个,划定的海洋边界有57条,其中,专门的大陆架边界便有39条之多。在此期间,以1952年秘鲁跟智利和厄瓜多尔分别签订的两个海洋划界协定为契机,国家为海床和底土及上覆水域划定一条单一通用海洋边界(a singleall-purpose maritime boundary)的实践开始出现。
  1975年,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第三期会议上,《非正式单一协商文件》第61条首次作出关于专属经济区划界的规定,此后,国家开始日益关注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经过长期斗争和妥协,专属经济区制度最终被规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顺应这种变化,大多数国家不再为大陆架单独立法,转而为专属经济区立法或将两者结合起来,国家间海洋划界也从主要涉及大陆架划界发展到包括专属经济区划界。
  从国家立法看,1975年后正式的关于专属经济区或渔区划界的国内立法开始大量涌现。1976年有4个,1977年有7个,1978年有11个,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台时已有30个,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时相关的国家立法达到55个。同时规定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立法也陆续出现,如1976年《巴基斯坦领水和海洋区域法》和《印度领水、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其他海洋区域法》、1977年《民主也门共和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海洋区域法》和《关于越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声明》、1979年《冰岛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81年《阿曼关于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皇家法令》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从国家划界实践看,1975年前,与海洋划界相关的70个协定中仅有9个考虑过经济区或渔区的划界问题,而此后至2007年间的164个协定中竟有110多个涉及专属经济区或渔区的划界问题。
  不过,上述转变虽然使专门的大陆架划界在整个海洋划界实践中的数目和比例急速下降(分别由43个降为21个,从约60%降为约13%),却并未造成专属经济区或渔区划界的迅猛增加。事实上,1975年后专门关于专属经济区或渔区划界的协定仅有6个,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则根本没有。
  相反,以上述转变为契机,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或渔区划定单一海洋边界的实践却有了长足发展。1975年后至今,关于单一海洋边界的协定共有96个,占同期海洋边界协定的近57%,占迄今所有同类协定的近90%;划定的单一海洋边界共96条,约占同期被划定的海洋边界总数的77%。它们遍及全球且增长迅猛。从地域分布看,涉及欧洲的有47个,涉及拉美的有7个,涉及北美的有30个,涉及亚洲的有19个,涉及非洲的有11个,涉及大洋洲的有12个;从时间分布看,1976—1982年间为29个,1983—1992年间为28个,1993-2004年间为38个。1975年前,国际社会根本没有划定单一海洋边界的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1975年后至今,有12例,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所有与海洋划界相关的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都采用了单一海洋边界。
  值得注意的是,单一海洋边界在实践中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若以所划定的管辖范围为标准,大致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仅划定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或渔区,共有33条。其中,通过缔结划界协定完成的有27条,如1976年古巴和墨西哥间划定的海洋边界、1977年海地和古巴划定的海洋边界和1979年丹麦和挪威之间划定的大陆架、渔区和经济区边界等,通过国际判例划定的有6条:缅因湾案、密克隆案、扬马延案、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巴巴多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加勒比海案。
  第二种既划定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或渔区,又划定领海。这种单一海洋边界一般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由第一种单一海洋边界与领海边界混合形成,前者的终点与后者的起点重合,所以仍是一条线。这样的边界有27条,其中,通过缔结划界协定完成的有21条,如1982年法兰西和澳大利亚在新喀里多尼亚划定的海洋边界、1985年波兰和苏联在波罗的海划定的领海(领水)、经济区、渔区和大陆架的边界和1989年巴布亚新几内亚和所罗门群岛间划定的海洋边界等;通过国际判例划定的有6条,这些案件是: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厄立特里亚/也门案、卡塔尔诉巴林案、圭亚那/苏里南案、加勒比海案和黑海案。另一类是划定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单一通用海洋边界。它们是1975年以前单一通用海洋边界的进一步发展,协定中大多仍沿用“海洋边界”(maritime boundaries)和“海上和海底区域”(maritime and submarine areas)等非指向某个特定海洋管辖制度的词汇,但不再把200海里的海洋边界主张为领海边界,而且,对领海的划界和对领海外的大陆架及上覆水域的划界大多分开处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也逐渐出现在这类边界协定中。这类边界最多,共48条。其实,以现在的海洋法观点看,在邻近海岸200海里内的范围内,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基本上就是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管辖范围,所以,这两类边界经常被统称为单一通用海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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