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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履职报告【人大代表应怎样依法履职加强与群众的密切联系】

发布时间:2019-07-02 03:58:48 影响了:

  人大代表应怎样依法履职加强与群众的密切联系,是我们各级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职工作中必须要弄清楚、搞明白的一个大问题。因此,笔者特结合自身学习和实践,从“感受”、“ 探索”、“归结”这三个方面就该专题作些必要思考。
  一、感受:即我对“人大代表应怎样在依法履职中加强与群众密切联系”的这个专题的理解和认知。对此,我想用两句话来概括
  一句话就是:省级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为省域范畴内各级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职中加强与群众的密切联系提供了切实指导。如回顾近几月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已连续三次召开的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座谈会,我们就会明白,这是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在为全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加强与群众密切联系所展开的一系列相关的先期行动,其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在全省全面推行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活动提供切实指导。如早在2012年12月5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就专门召开了“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作用”的座谈会。这次会议特别提出,全省各级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履职,始终保持与党同心、与民贴心,始终践行“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庄严承诺,以密切联系群众的实际行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是由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连续三次召开的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座谈会,以及下发的相关文件和制定的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办法的推动,所以才指导和保障了四川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这一活动的顺利开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句话就是: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必须依法而为。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真心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表现形式及其先进事迹各有所不同,但他们身体力行、不辱使命、争做人民满意的人大代表的履职成效是共同的,是带有共性的。即不少人大代表在实际工作中所取得的依法履职、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突出成效,确实又是依法而行的。因为宪法和法律就是这样规定和要求的。如我们国家的母法、也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代表法在规范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时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同时,代表法也对代表履职的途径和方式同样做了明确的规定。可见,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所作所为,与宪法和法律的原则规定完全一致,是依法而为的。而这一点,也正是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主要区别所在。也就是说,虽然不少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职、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过程中事迹典型、先进而感人,但由于他们是依法履行代表职务所取得的成效,所以他们并非是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二、探索:即结合自身体会对“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职中应怎样加强与群众密切联系”的这个专题作些必要的理性思考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之所以要在依法履职中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就是因为这样的联系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天职所在,也就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加强与群众的密切联系,就是在践行天职之责。虽然,我们都知道“天职”在现代汉语中是个由天和职两个字组合而成的很普通很常用的偏正结构的合成词。然而,天与职组合而成的这个天职,确具有不断演变的多重含义。如这个词被广泛运用于社会伦理领域,即成为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及其促使人们所要履行的应尽之职。比如,我们常说的“服从命令、保家卫国是军人的天职”、“关爱学生是老师的天职”、“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等等。那么,人大代表的天职是什么?我认为就是为民履职的强烈社会责任感!而人大代表要为民履职,首先就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履职方式去了解民众、熟悉民众,就必须真正做到“会学习、会调查、会沟通”,然后才能真正做到“会思考、会提案、会建言”,最后才能取得“会代表”的依法履职的好成效。而这一点笔者是怎样概括出来的呢?其实就是从相关法律规定中概括出来的。例如,现行代表法的第三条、第四条就分别对代表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所以,我认为人大代表“会学习、会调研、会沟通”,以及“会思考、会提案、会建言”,最后达到“会代表”的最高层次,确实是符合法律的有关明确规定的。
  如拿“会学习、会调研、会沟通”来说吧。人大代表要依法践行“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庄严承诺,就要以实际行动,深入基层,与人民群众面对面、心贴心,成为群众中的一员。为此,就要做到在学习法律、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切实把握群众最为关心的最具体的问题,并通过依法履职的适当途径,促使这些问题能够得到有关方面的较好解决。
  再拿“会思考、会提案、会建言”来说吧。人大代表要依照代表法第三条规定的代表享有“联名提出议案”和“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政治权利,就必须对在调查基础上形成的履职调研资料和信息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和提炼取舍,最终形成能够在人代会上依法领衔提交的与群众意愿一致的代表议案或建议。对此,笔者仍然是有较深体会的。例如,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给我们广元市四县三区的农村公路、特别是极重灾区青川县的农村公路带来了极大损毁。当时,我正在按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与一些省、市人大代表在灾区搞救援慰问活动。当我听到灾区不少群众反映农村公路的严重损毁问题后,立即和一些代表冒着当时还持续不断的余震,先后三次深入极重灾区青川县农村和剑阁、利州等重灾县区调查农村公路损毁情况,几乎一月左右时间我们跑了两县一区约23个乡镇农村公路损毁最严重的地段了解实情。通过现场走访、面对面地交谈和座谈,与近两百名乡村干部、村民和基层养路段的工人直接对话,了解到第一手资料和实情,然后据此进行分析思考、提炼整理,最终形成了约1.5万余字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公路法〉实施办法的议案》,其中特别针对灾区农村公路在突发事件的状态下的应急管理缺乏法规条文支撑的立法空白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这个议案由我领衔、15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交省人大之后,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法制委和省政府、省交通厅的高度重视,当年四川省公路法实施办法即按代表议案的建言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并经三审后,于2008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可以说,省公路法实施办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确实是笔者具体运用“会思考、会提案” 这一依法履职方式而获得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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