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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网络核心课终结性考试三套试题及答案]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发布时间:2019-07-02 05:48:45 影响了:

终结性试卷一

一、 试论成就出彩人生的途径是什么? (80 分)

参考答案一

答:
时代正在到来, 时代也在过去, 到来的是一代人的骨感现实, 过去的是一代人的丰满情怀。

这一点, 对走在前列的青年人尤为更甚, 理想遥不可及的心慌意乱, 生活疲于奔命的不知所措, 在理性与感性的摇摆不定间,在安身与立命的无所适从间, 道德的沦丧, 精神的失守, 无一不挑战着他们脆弱的神经, 倾扎着他们单薄的底线,然而, 逃避并不能改写历史造就未来, 社会的发展, 国家的进步, 既根植于物质基础, 也取决于精神品质。

有鉴于此, 青年人要成就出彩人生, 摆正价值心态首当其冲。

摆正价值心态, 点燃激扬的青春。

青年人理应是最有希望、 最富活力的, 是民族复兴征程的生力军, 是国家振兴崛起的排头兵。

然而, 在追求鲜衣怒马、 功成名就的角逐中他们真正体味的却是深深的焦虑和无力。

诚然,不论是刘易斯拐点预示的传统红利的消失, 还是中等收入陷阱可能带来的发展天花板, 不论老龄化的紧迫还是城镇化的推进, 都将青年人根植于“丛林法则” 中, 面对弱肉强食的残酷现实, 追名逐利也无甚过错, 但往往一念之差, 人生打岔, 心态一旦失衡, 就会错误的认知和看待世界, 这就像穿衣服扣扣子一样, 如果第一粒扣子扣错了, 剩余的扣子都会扣错。

大道至简, 诚哉斯言, 要扣好第一粒扣子, 只有摆正价值心态, 才是摆脱自我怀疑、手足无措的唯一途径, 才是点燃青春、 激昂人生的最终奥义。

摆正价值心态, 开拓奋进的人生。

今天的中国, 正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艰难爬坡中, 中西文化的较量、 多元思潮的激荡、 社会转型的变革, 无一不冲击着青年人的信念体系, 导致“万事趁早” 心理蔓延, “空巢青年” 现象普遍, 阶层的固化、 房价的升温、 城市的病态让职业稳定和内心成就间的瘙痒演化为阵痛, 让原本进取的人生在现实的苟且前溃败。

青年人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未来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 稳固的职业、 熟悉的惯性, 或许构筑着一种幸福的实体, 但同时也搭建起精神的藩篱, 实际上, 对现实的清晰认识才是人生快意的根本落脚点, 青年人需要出走, 需要壮游, 但更需要的是同真实现实的对接, 砥砺品质, 锤炼意志, 坚守价值底线, 彰显价值底色,才能在间歇出走之后回归拓展属于自己的真人生、 真境界。

“风雨多经人不老, 关山初度路犹长” 。

颠簸于工业社会的无边波浪中, 无数青年人需要寻找一块陆地构建自己的理想, 而只有做敢于直面惨淡人生的勇者, 敢于正视淋漓鲜血的斗士, 才能将理想信念深植现实的土地,从渊底汲取动力激昂青春的活力、 迸发人生的后劲, 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 先脚踏实地, 而后仰望星空, 去虚无、 破困境, 守现实之界, 成就出彩的人生。

参考答案二

答:
(一) 成就出彩人生要具备三个条件:
与历史同向, 与祖国同行, 与人民同在。当代青年要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 尊重顺应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选择, 准确把握中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提升民族自信心, 增强时代责任感, 与历史同步伐, 与时代共命运。

青年只有自觉将人生目标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 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生价值。

当代中国正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 要正确认识国家和民族赋予的历史责任和使命, 自觉与国家和民族共奋进同发展。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国家的主人。

要在为人民群众服务, 实现人民群众利益的过程中实现人生价值。

人的一生只能享受一次青春,当一个人在青年时就把自己的人生与人民的事业紧密相连, 那么他所创造的就是多彩的青春。

(二) 成就出彩人生要通过社会实践来实现, 要通过事业来展现。社会实践是科学理论, 创新思维的源泉, 是检验真理的试金石, 也是青年锻炼成长的有效途径。

美好的人生目标要靠社会实践才能够自觉地, 有意识地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 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通过创造性的社会实践把人生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境界。

因此, 社会实践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必由之路。

同时, 人生价值终究要通过自己所从事的事业展现出来。

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杰出人物, 但是只要每个人都能在自己的岗位上脚踏实地, 埋头苦干, 发挥聪明才智, 为社会做出贡献, 就可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好高骛远, 畏惧劳苦, 贪图安逸, 最终只能虚度年华, 抱憾终生。

(三) 为自己规划, 培养就业能力。想要提高自己的就业能力与综合素养, 就要选择合适自己的训练方式, 自己需要在哪方面提高? 不同的短板都会影响自己的就业和发展, 我们可以通过强迫自己学习和多参加活动, 坚持锻炼身体, 使自己达到“技能和情商” 的双向提高。

(四) 重自身修养, 善待他人。学会与人相处, 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

学会关心, 帮助他人, 遵守公共道德, 节约水电和粮食等。

在家里在社会上都要自觉做一个品德高尚的人, 一个让大家喜欢的人。总之, 在当下这个飞快发展的社会中, 聪明的人有许多, 但社会恰恰稀缺的不是聪明的人, 而是一心一意,孤注一掷, 一条心, 一根筋, 脚踏实地, 一步一个脚印的人。

只有投入工作, 才能有成就, 人都是逼出来的。

无论是学习还是人生, 坚持下去, 必定会有或大或小的收获! 我们要学会抓住机遇甚至在必要的时候创造机遇, 志存高远, 奋发向上, 刻苦学习, 肩负起国家和民族的希望, 努力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栋梁人才!

二、 马克思、 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 中说:
“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 , “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 马克思、 恩格斯通过对资本主义法律的这一论述,提示出来的法的本质是什么? (20 分)

参考答案一

答:
马克思、 恩格斯的这一论述, 科学地提示了法律的本质特征, 对于我们探讨和研究法律的本质有着普遍的指导意义。

(一)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 在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各阶级, 都有着维护自己共同利益的愿望和要求, 即都有着自己的阶级意志, 但并不是每个阶级的意志都能表现为法律。

法律只能是取得胜利, 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即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所表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是指集中反映整个统治阶级利益的共同愿望和要求, 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成员的任何一种愿望和要求, 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 即便拥有极大权力的统治者, 也不能脱离本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一意孤行。

法律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根本的、 共同的、 整体的愿望和利益要求。

正因如此, 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一种现象, 即当统治阶级的某个成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时, 总会受到代表本阶级整体意志的法律的制裁。

这种制裁, 正是为了保障统治阶级意志的统一性, 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二)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但是,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不仅仅是法律, 政治、 哲学、 道德、 文化、 教育等等, 都可以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并为统治阶级的政治、 经济服务,但它们都不具有法律的性质。

“被奉为法律” 意味着统治阶级通过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 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

“国家意志” , 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在法律上的表现。

所以, 法律是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如马克思、 恩格斯所指出的,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地位, 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 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三)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指的是生产关系。

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 特别是所有制关系, 决定着该社会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志。

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不能离开其物质生活条件而随心所欲地制定法律, 否则, 即使制定出了法律, 也必然由于违背了客观经济条件而在实际生活中无法实施。

我们说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并不意味着它是根据物质生活的要求自发产生的, 而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

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 必然引起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发生变化, 因而法律也要随之发生变化。

与此同时, 法律还要受到其他社会现象的影响。统治阶级的政治、 哲学、 宗教、 伦理等观点, 以及政治制度、 阶级斗争状况、 文化传统等等, 都对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

综上,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参考答案二

答:
马克思, 恩格斯对资本主义法律的这一论述提示了法的本质:

(1)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只有统阶级才能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 把本阶级的意志作为国家的意志表现出来泊使全体社会致遵守。

(2)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 法的内容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活条件决定的。

终结性试卷二

一、 论述中国精神的科学内涵和现实意义? (80 分)

参考答案一

答:
“中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中国精神” 是中华民族的灵魂,爱国、 感恩、 勤劳、 互助、 开放、 进取、 创新、 包容、 厚德、 谦虚、 务实、 奋进、 诚信、 务实、 兼容、 好学、互信、 互利、 协商、 尊重、 爱心、 公德、 平等、 平和, “中国精神” 博大精深, 它的内涵深刻, 它的意义深远,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规范和“中国精神” 的的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

一个民族, 没有振奋的精神和高尚的品格, 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 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爱国主义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核心。

是中华民族终极归属感与荣誉感, 使中国人为了祖国的腾飞, 为中华民族的复兴基本内容, 是我们每一个人中国人必须传承的。

我们只有具备了最基本的“中国精神” , 才能具备更高更可贵的“中国精神” , 才能完成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

敢于斗争、 敢于坚持的革命精神, “中国精神” 是爱国主义的核心, 是树立和弘扬的中心任务。

“中国精神” 是中华民族坚挺的脊梁, 是坚强不屈的中国魂, “中国精神” 就是中国魂, 需要弘扬那种让中国人自强、 自信的国民精神和民族精神。

习总书记指出:“ 实现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 心得体会

这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 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这种精神是凝心聚力的兴国之魂、 强国之魂。

爱国主义始终是把中华民族坚强团结在一起的精神力量, 改革创新始终是鞭策我们在改革开放中与时俱进的精神力量。

全国各族人民一定要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 不断增强团结一心的精神纽带、 自强不息的精神动力, 永远朝气蓬勃迈向未来。现实意义:

1、 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综合素质,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2、 有利于提高中国的国际竞争力.

3、 有利于发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不断丰富发展民族精神.

4、 有利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5、 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精神、 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荣辱观,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 大繁荣.

6、 有利于凝聚中华各族人民力量, 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

参考答案二

答:
(一)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构成了中国精神的基本内容。

(1)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共同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 为本民族大多数成员所认同的价值取向。

思维方式、 道德规范、 精神气质的总和, 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在 5000 多年的历史发展中, 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

爱国主义是千百年来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对自己的祖国极其忠诚和热爱的深厚情感。

(2) 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时代精神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 是体现民族特质并顺应时代潮流的思想观念、 价值取向、 精神风貌和社会风尚的总和, 是一种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和推动作用的集体意识。

改革创新精神是时代精神的核心, 贯穿于改革开放的全部实践, 体现在时代精神的各个方面。

改革是破除社会发展障碍、 激发社会发展活力的引擎, 创新则是民族进步的灵魂、 国家兴旺发达的动力。

(3) 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的辩证统一。

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共同构成了我们当今时代的中国精神。

民族精神中国精神引领时代前行、 拥有鲜明时代性和强大生命力的重要根源。

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交融汇通, 使得中国精神既具有鲜明的民族性, 又洋溢着强烈的时代性, 成为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 奋力实现复兴的强大精神力量。

(二) 中国精神的现实意义:

(1) 中国精神是凝聚中国力量的纽带;

(2) 中国精神是激发创新的精神动力;

(3) 中国精神是推进复兴伟业的精神定力。

二、 简述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法律部门? (20 分)

参考答案一

答: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七个法律部门、 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参考答案二

答:
包括以下法律部门:

(1) 宪法。

(2) 实体法律部门。

包括宪法相关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3) 程序法律部门 。

终结性试卷三

一、 如何理解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 个人品德的基本要求? (80 分)

参考答案一

答:

1. 职业道德

因为自己本身是老师, 所以我就先谈谈教师的职业道德。

教师从事的是培养人的工作, 教师劳动最有影响力的就是“言传身教” , 也就是说教师是用自己的学识、 思想品质和人格魅力来对学生进行教育的, 无论哪一层的学生都自觉或不自觉的把教师当成自己的榜样。

韩愈在《师说》 中曾给教师下过这样的定义:
“师者, 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

” 是说教师应具有渊博的知识, 而同时教师不但要“通其业” , 还要“成就其道德” , 也就是说,教师还要具有高尚的道德。

春秋战国之际著名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墨翟也说过这样的两句话:
“士虽有学, 而行为本焉。

” 他认为教师要有学识, 但更要有德行, 品德行为是根本。

当代无产阶级革命家、 教育家徐特立说:
“教师要有两种人格, 一种是经师, 是教学问的;

一种是人师, 是教行为的。

” 这些都说明了教师不但要有学问, 更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因为我们的教育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和造就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而要达到这个目的, 教师的师德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教师的面貌如何,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生具有怎样的道德品质, 教师的一举一动, 都会在学生的心灵上产生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 有时甚至会影响他们一生。

,有个别老师看到那淘气顽皮的学生总是会用教鞭来教训他们, , 而我因为, 作为一名真正的好教师是不应该打学生的, 我们应该用心来教导我们的学生, 跟他们讲道理, 谈心, 让他们慢慢懂得我们的用心和苦心。

我们要关心爱护学生, 尊重其人格;

耐心教导,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热爱学生是教师处理与学生之间关系的准则, 是全部教师职业道德的精髓。

爱是教育的万金油, 当教育之爱成为普照的春晖, 师生之间爱的能量就会在交换与互动中不断裂变, 释放能量, 产生一个个教育的奇迹。

也有些人认为教师并是一个好的工作, 刚毕业时我也不想当老师, 那个时候我爸爸是一名中学校长, 我爸爸坚持让我考老师, 我听从了我爸爸的意见考取了教师, 既然我选择了这份职业, 就要爱这份职业, 对此我要摆正我的思想态度, 做老师并是为了求得自己的富裕,而是为了能够培养出祖国的下一代, 把自己所学的知识一点点的教授给自己的学生, 我们应该在头脑中牢牢的树立一种信念:
我所做的一切工作, 目的只有一个, 那就是:
让孩子开心, 让家长满意、 放心。

如果违背了这一原则, 无论我做了什么都是毫无意义、 徒劳的。

当遇到不顺心的事或者有烦躁心情时, 不把自己的心情带到课堂上,每当我走进教室的时候, 我就要调节好自己的心情, 不让课堂受到自己心情的影响。

2、 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 涵盖了人与人、 人与社会、 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 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 人们相互交往日益频繁, 社会公德在维护公众利益、 公共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成为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 爱护公物、 保护环境、 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教育学生将来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

3、 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 涵盖了夫妻、 长幼、 邻里之间的关系。

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 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问题, 共同培养和发展夫妻爱情、 长幼亲情、 邻里友情, 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美满幸福, 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

要大力倡导以尊老爱幼、 男女平等、 夫妻和睦、 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 鼓励人们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

4、 个人品德

我的理解, 每个人先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才能有和谐的家庭美德, 有了无数个美好和谐的家庭, 才能为社会修炼更加美好的社会公德, 才能建和谐社会, 才能使我们社会大家庭安宁团结, 有了安定的社会环境, 我们才能从事自己向往的职业, 在各自的岗位上去准守职业规范。

反过来, 只有在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中去努力工作才能实现个人价值, 个人价值提高了, 家庭成员的职业修养、 文化素养也会随之上升, 有了一个个和谐美好的家庭, 每个家庭的美德修养提高了, 我们的社会公德品味自然上档次了。

一个国家, 一个民族, 他是由无数个家庭组成, 一个家庭是由 N 个人组成的机构, 正是这些基本机构的道德意识上升了, 他才推动着我们社会文明的进程, 推动着我们民族的道德意识不断前行, 推动着一个国家的整体素养向更高境界修炼, 才能向世界展示我们中华民族之魂。

因此, 我认为这“四德” 应该是相互补充、 承接的关系。个人品德是家庭美德的基础, 家庭美德又是社会美德的基础, 而职业道德和个人美德相似, 个人美德与家庭美德中间便存在承接关系。

所以, 个人道德修养影响着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与社会公德有着直接、 紧密、 不可分割的关系。

由此, 我联想到我们身边的点滴小事, 个人品德高尚了, 可以随处给我们周围的人带去温馨, 送去温暖与关爱, 公交车上, 我们常看到大腹便便的孕妇、 老态隆重的老人等需要帮助的人受到别人的帮助和关照, 村里邻里之间的谦让与文明, 礼貌的交流与提醒„„都是那么温馨, 这些难道不是个人品德的高尚给我们的社会带来的和谐吗? 个人品德高尚了, 我们不仅展现个人修养, 更代表你自己所在单位的形象, 只要一个作为人的个体存在,他的言行举止绝不仅仅代表个人, 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人, 因此, 我们时刻铭记, 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美德的传承靠我们每个公民。

参考答案二

答:
第一、 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主要包括文明礼貌、 助人为乐、 爱护公物、 保护环境、 遵纪守法等。

公德是指与国家、 民族、 社会、 组织、 集体等有关的道德。

社会公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社会层面, 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正常进行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遵守社会公德是对社会生活中每个人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第二、 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主要包括诚实守信、 爱岗敬业, 办事公道、 热心服务、 奉献社会等。

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 是职业品德、 职业纪律、 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通过公约、守则等对职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加以规范。

职业道德既是本行业人员在职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也是行业对社会所担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第三、 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主要包括尊老爱幼、 男女平等、 夫妻和睦、 勤俭持家、 邻里团结。

家庭美德属于家庭道德范畴, 是指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家庭美德的规范既是调节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 家庭与国家、 社会、 集体之间的行为准则, 也是评价人们在恋爱、 婚姻、 家庭、 邻里之间交往中的行为是非、 善恶的标准。

第四、 个人品德。

个人品德是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个人思想和行为中的体现是一个人在其道德行为整体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 一贯的道德特点和倾向。

个人品德中道德认识、 道德情感、 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等因素构成, 主要包括友善互助, 正直宽容明礼守信、 热情诚恳、 自强自立等。

二、 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

请问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哪些种类? (20 分)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参考答案一

答:

1、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游行、 示威的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

4、 人身与人格权, 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 监督权, 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 建议、 申诉、 控告、 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 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劳动权利, 劳动者休息权利, 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 因年老、 疾病、 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 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 包括受教育权利, 进行科研、 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 妇女保护权, 包括妇女在政治、 经济、 文化、 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 婚姻、 家庭、 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 华侨、 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参考答案二

答: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 人身、 经济、 社会、 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 也叫宪法权利。

它是公民最主要的、 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 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公民的平等权。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

简言之, 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这一宪法原则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即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 及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自由。

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游行、 示威的自由。

3.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

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 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 公民的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地生活、 学习和工作的保障, 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 参加国家政治生活、 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 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

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5. 公民的批评、 建议、 申诉、 控告、 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 或者检举的权利;

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为了保障公民的批评、 建议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的行使, 宪法还规定, 对于公民的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 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 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依据宪法, 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为也作了惩罚性规定。

宪法和国家赔偿法同时规定,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障, 宪法对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

在我国, 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 休息权, 以及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就业和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以及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 劳动也是公民的一项光荣义务, 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通过积极参加劳动, 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在退休后, 有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

公民在年老、 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 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

7. 公民的教育、 科学、 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接受教育, 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作为权利, 公民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 就有权进人各类学校或通过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任何人包括其监护人在内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

国家要重视发展教育事业, 以保证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

同时, 受教育作为一项义务, 公民又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一定形式的教育设施中, 接受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

其监护人也有任帮助公民接受教育。

另外,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 要给予鼓励和帮助。

8. 其他方面的权利。

宪法除对所有公民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规定外, 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 作了专门规定, 给予特别保护。

主要是指保护妇女、 未成年人、 老年人、 残疾人以及华侨、 归侨、 侨眷的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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