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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实际论述经济法的经济性【论述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技术经济性与存在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9-07-03 04:06:30 影响了:

  摘要: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意义重大,有助于推进公平、公开、公正的建设环境,但同时国家把工程建设领域作为全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点之一,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显著特点是,越是有工程建设利益优势的地方,就越是商业贿赂乘虚而入的重点。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问题还很突出,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投标;技术经济性;常见问题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技术经济性
  1)推行招投标制基本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使工程价格更加趋于合理。推行招投标制最明显的表现是引入了激烈的竞争机制,这种市场竞争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在价格上的竞争。通过竞争确定出工程价格,使其趋于合理或下降,提高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技术经济性。
  2)推行招投标制能够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良好掌控。在建筑市场中,不同投标者的个别劳动消耗水平是有差异的。通过推行招投标,总是那些个别劳动消耗水平最低或接近最低的投标者获胜,这样便实现了生产力资源较优配置,也对不同投标者实行了优胜劣汰。面对激烈竞争的压力,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每个投标者都必须切实在降低自己个别劳动消耗水平上下功夫,这样将逐步而全面地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更合理。
  3)推行招投标制便于供求双方更好地相互选择,使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规律,进而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由于供求双方存在利益矛盾,采用招投标方式就为供求双方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相互选择创造了条件,为需求者(如建筑单位、业主)与供给者(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在最佳点上结合提供了可能。需求者对供给者选择(即建设单位、业主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选择)的基本出发点是“择优选择”,即选择那些报价较低、工期较短、具有良好业绩和管理水平的供给者,这样即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新改建工程的技术经济性奠定了基础。
  4)推行招投标制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得以贯彻。我国招投标活动有特定的机构进行管理,有严格的程序,有高素质的专家系统,工程技术人员的群体评估与决策,能够避免盲目过度的竞争和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对建筑领域中的腐败现象也有较强遏制作用,使工程价格形成过程变得公开、规范。
  5)推行招投标制能够减少交易费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进而使工程建设其它成本有所降低。我国目前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直至定标,均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已进入制度化操作。招投标中,若干投标人在同一时间、地点报价竞争,在专家支持系统的评估下,以群体决策方式确定中标者,必然减少交易费用,对工程造价产生积极的影响。
  2 当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
  当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发标中的歧视性条款问题
  招标人不合理提高投标人资质门槛,按其承诺的投标人设定资格条件和强制性履约标准,以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实现明招暗定目的。歧视性发标采取的办法是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提高,或者按照其承诺的投标人的条件编制招标文件,给其他潜在投标人设置重重障碍,人为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2.2 工程量清单报价,价款不做调整,导致投标人单方承担风险过大
  目前财政投资等许多工程大多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有的是项目业主自己做,有的是业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来做。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业主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将清单成本压得很低。招标文件中规定总价包死,工程量在结算时不做调整。有的招标文件规定设计变更超过30%才做调整,这使得中标人的风险大增。由于招标文件一般都规定“固定清单报价,价格不做调整”,因此这部分增加的材料价款,全部转嫁给了中标人,这种招投标是不公平的。
  2.3 招标人不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但实践中招标人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往往不足二十日,多数投标人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编制出有竞争力的投标文件。
  2.4 借总承包之名违法分包问题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肢解发包给多个施工企业。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主体以外的其他分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队伍。为了规避建筑法的上述规定,有的业主在进行招标时按建设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却将挣钱的项目肢解分包出去,如外墙保温、内外墙乳胶漆、墙砖、电梯、消防、自来水、防水、弱电、强电、门窗、环境绿化、道路等等都被业主分包出去,由于分包承包人直接由业主控制,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配合上极易产生矛盾,导致工程窝工、返工、质量标准下降。
  2.5 “最低价”中标执行标准界定不清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作为投标人中标的条件。但实践中“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往往被曲解为“最低价”。《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这就给合理低价设定了底线,就是不得低于成本价。如果招投标过程中只重视报价的评审,而轻视技术标的评审或对技术标制作合格性的评审,按最低价中标,必然导致中标标准没有科学依据的问题。
  2.6 串通投标、签订黑白合同问题
  工程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与工程施工单位串通,先承诺后招标,内部串标,明招暗定,搞虚假招标,签订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所谓“黑合同”,就是业主在工程招标投标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终也损害建设方的利益。这个问题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
  2.7 招投标过程缺乏监督机制
  由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因此,招标文件往往规定“不中标不解释”,投标人未中标原因不明,这就使评标标准的执行情况缺乏公开性,给招标人暗箱操作留有余地,给投标人投诉和维权设置了障碍。
  3 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各种问题产生的原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市场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投标人处干弱势地位,建筑市场为卖方市场;有的投标人在参与投标过程中,明知招标人严重违反法定招标投标程序,不依法招标、评标和定标,但投标人顾及自己在建筑市场的形象和声誉,害怕对将来招标投标产生不利影响,往往不敢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政府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如对招标投标程序上、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建设图纸以及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等,政府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发挥更积极的监督管理作用。
  3)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有法不依问题。业主方应该招投标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有的虽进行了招投标,但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没有依法进行招标和投标的意识,有法不依,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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