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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_论抗日战争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07-05 04:04:46 影响了:

  摘要:抗日战争之前,中国共产党在解决民族问题道路上的基本思路是民族自决和联邦制,民族区域自治是抗日战争时期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运动中形成的,并且在陕甘宁边区政权的建设中得到了实践,这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终确立提供了保证。
  关键词:抗日战争;民族区域自治;影响
  马克思主义在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途径、方式上提出了民族自决、联邦制、民族区域自治等三种形式,它对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抗日战争之前,中国共产党在解决民族问题道路上的基本思路是运用民族自决权原则,实行民族独立或建立联邦制,强调少数民族有“成立独立国家”和“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 的权利。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思想变化的重要时期,它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一、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形成了民族区域自治思想
  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把民族问题列为其所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当时年轻的中国共产党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囿于教条主义的解读,同时深受盲目崇拜苏联模式的经验主义的影响,所以从1922年的“二大”到抗日战争爆发,中国共产党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上的主张是采取民族自决和联邦制。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梳理由中央统战部主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的有关材料看出。
  在1922年党的“二大”上发布的《关于国际帝国主义与中国和中国共产党的决议案》中针对国内的民族问题提出:“……3,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4、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为民主自治邦;5、在自由联邦制原则上,联合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提出用联邦制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
  1923年6月在召开的“三大”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草案》规定“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民族自决”。
  1928年“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通过政治决议案》把“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列为中国革命现阶段的十大要求之一。
  1929年由毛泽东和朱德联合署名的《中国共产党红四军军党部“共产党宣言”》中,把“统一中国,承认满、蒙、回、藏、苗、瑶各民族的自决权”列为当时十大政纲之一。同年发布的《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布告》,把“统一中国,实行民族自决”作为革命根据地的政治纲领。
  1930年颁布的《中国苏维埃的十大政纲》规定:“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一切少数民族有完全分立与自由联合之权”。同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对目前时局的宣言》宣布“承认国内各民族之完全自决权”。
  1931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十四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国内少数民族地区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成立自己独立的国家的权利。”
  1933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十大政纲》中规定:“取消过去中国政府对各弱小民族所行一切压迫条约,承认各民族的完全自决权,但是本代表大会希望中国各民族,在自愿结合,抵抗共同敌人的基础上,建立完全平等的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各民族自愿加入,与(于)何人(时)加入联邦,完全由其苏维埃大会自行决定。”
  1934年毛泽东又重申“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直到各民族脱离中国,建立自己的独立自由国家。”
  1935年,中国共产党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十大政纲》中再一次重申“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
  1936年在《中国工农红军四方面军政治部关于少数民族工作的指示》一文中说到:“当然党的民族自决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变更,而且更具体的提到我们今天的议事日程上了。”
  1937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抗战中地方工作的原则指示》中主张“在民族自决,民族独立,共同抗日的口号下,组织与武装全体韩民、蒙民、回民参加抗战”。
  从以上年表式的概括中我们看到抗日战争之前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政治原则和政治主张是民族自决和联邦制。民族自决和联邦制具有民族分离的涵义,它极易被帝国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利用,显然是不适宜于中国的国情。中国共产党早期的这一政治主张反映了年轻的共产党在理论上的不成熟,他们还没有从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藩篱中摆脱出来。
  抗日战争爆发后,随着中日民族矛盾成为国内主要矛盾,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口号,同时重新调整了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民族政策。1937年8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为动员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而斗争》中指出:“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一切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和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同年,毛泽东作了《论新阶段》的报告,报告指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毛泽东在这里虽然没有使用民族区域自治这个概念,但它实质上反映的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1941年,经中央政治局批准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七条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1945年10月抗日战争刚结束,中共中央在《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给晋察冀中央局的指示》中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首先从各旗开始,争取时间,放手发动和组织蒙人的地方自治运动,建立自治政府”。至此,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已经基本形成。
  当然中国共产党在抗战中并不只是提民族区域自治,而是仍然也还提民族自决和联邦制,例如1939年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的工作报告》第八部分中指出“我们对少数民族是以民族自决为原则”,1945年在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中仍规定:“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各革命阶级联盟与各民族自由联合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这表明当时中国共产党考虑用这三种并存的方式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但在这三者中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分量前所未有的加重了,这当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到抗日战争的时候,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特别是经过严峻的长征和五次“反围剿”考验,中国共产党已从幼稚走向成熟,他们已深刻地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理论只有同中国革命的客观相结合,才能起到指导中国革命的作用。1938年在六届六中全会后,毛泽东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这篇文章中的《学习》这部分中,向全党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要求,他指出:“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使之在其每一表现中带着必须有的中国的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洋八股必须废止,空洞抽象的调头必须少唱,教条主义必须休息”,“要学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环境。”“使之在其每一表现中带着必须有的中国特点去应用它。”“马克思主义必须和我国的具体特点相结合并通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能实现”。六届六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联系实际学马列主义成为一种风气。1942年的整风运动中又强调反对主观主义以整学风,正是全党在高举实事求是这面旗帜的学风下,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革命实践相结合才形成了符合中国民族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和政策——民族区域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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