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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注意,和商人交往要守住这个底线!:守住一个底线

发布时间:2019-07-27 09:31:03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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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人民日报、工人日报

“政”“商”相处之道,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躲不开、绕不过的重大问题。

2013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指出,面对纷繁的物质利益,要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公务人员和领导干部,要守住底线。

公职人员在与商人交往中,哪些底线需恪守?哪些红线不能碰?

新型政商关系:“亲”、“清”

2016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委员,并参加联组会,听取委员们意见和建议。习近平指出,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习近平总书记的新概括赋予“新型政商关系”以科学内涵,为党员干部处理与民营企业家的关系提供了科学指南。

对领导干部而言,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小事小节是一面镜子》(2004年3月20日),《之江新语》,第38页

对领导干部而言,所谓“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

——《小事小节是一面镜子》(2004年3月20日),《之江新语》,第38页

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所谓“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

——2004年2月3日在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第95页

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所谓“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2005年6月5日在浙商论坛2005年峰会上的讲话,《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第98页

谨记!处理政商关系,

这些“纪律底线”要恪守!

1

恪守人情交往的“底线”,防止“温水煮青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0条关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规定;

第83条关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规定;

第85条关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第86条关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规定;

第87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等规定。

违反这些规定,必将受到严厉的纪律惩处。

这就告诫党员干部,包括与商人在内的社会交往要建立在党性原则基础之上,从细微处着手,管住“手”和“嘴”,防止“温水煮青蛙”。

2

恪守官不能商的“底线”,杜绝“资本聚积型”腐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8条关于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第90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等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通过严明的纪律要求,杜绝和防止“官商双簧”“官商两栖”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3

恪守廉洁用权的“底线”,严防利益输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8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经济纠纷、集体资金使用等市场经济活动”规定;

第119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的规定,剑指“利益输送”等问题。

作出这些规定,就是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领域,防止形成利益输送的链条。

4

恪守永葆晚节的“底线”,不谋求不正当利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9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或者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要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这条规定给那些妄图通过不正当政商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党员干部划出了底线。

5

恪守廉洁修身的“底线”,远离低级趣味、骄奢淫逸。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3条作出关于“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权色交易”的规定;

第126条关于“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规定;

第127条关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规定。

违反这些规定,必将受到严厉的纪律惩处,这就告诫领导干部要正心修身,防止落入不法商人为其精心设置的“美色”陷阱。

提醒!这些红线不能碰!

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政商间接触交往不得触碰的八条红线。这些规定为党员干部正确处理政商关系提供了具体意见,可供大家学习参考!

《意见》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交往中:

1.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

2.严禁在市场准入、证照办理、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3.严禁对企业故意刁难、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

4.严禁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5.严禁违规收受企业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违规参加企业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以及接受企业邀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6.严禁违反规定在企业中兼职或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证券,以及其他违反防止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

7.严禁未经批准参加企业各类庆典活动;

8. 严禁纵容、默许、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以及将应当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企业支付、报销。

君子之交如风,小人之交如草,风吹草必偃。只要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握好政商关系的“道”,既积极作为、善于作为,又建“规”立“界”,努力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就一定能够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败斗争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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