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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6-22 09:10:33 影响了: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

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完善和执法能力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现就推进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严防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管执法职责及事权划分,统筹执法资源,完善执法体系,解决多层级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和执法“宽松软”等突出问题。到2021年底,完成安全生产执法的分类分级工作,确保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层级分工清晰、监管执法事权划分明确,实现每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监管执法主体,持续推动执法效能提升,为实现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和执法能力现代化提供基础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推进,按照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厘清不同层级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监管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

──坚持先分类、后分级,科学划分生产经营单位类别,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事权,结合执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坚持执法重心下移,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级为主。省应急管理部门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

──坚持突出重点,优先推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域和重点环节监管执法分类分级,确保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年度执法全覆盖。

三、分类标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摸排工作,以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为基本依据,结合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类别、所有制及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等因素,科学划分企业类别,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和名录库,为分级监管提供基础性支撑。

(一)行业领域类别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准,分为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类型,其中工贸八大行业参照《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应急厅〔201917号)执行。

(二)生产经营规模

以国家有关企业规模划分标准为基准,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小微型等类型。同时,根据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划分为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和其他类型。

(三)风险等级类别

1.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特点、安全生产风险等,将其划分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等。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列入重点单位。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2.建档管理。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为基本依据,结合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安全生产特点、重大隐患情况、发生事故情况以及守法情况等,参考以下分类标准,将辖区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ABCD”四档,进行差异化精准执法。

(一)A档。主要是三年内未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对A生产经营单位以提供政策辅导宣讲、强化服务为主。

(二)B档。主要是三年内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但是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对B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三个执法年度内实现“全覆盖”

(三)C档。主要是三年内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对C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在一个执法年度内实现全覆盖执法。

(四)D档。主要是三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对D生产经营单位,确保个执法年度内最少实现一次“全覆盖执法,必要时可在当年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四、分级执法

根据省安全生产执法实际,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事权,确保每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对应一个层级监管执法主体。

(一)关于安全生产执法分级

1.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管理部门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承担的安全生产执法职责负责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一级分公司、子公司总部和省属企业总部,以及经营范围涉及全省的、风险等级较高的大型民营企业或其它所有制企业总部的监管执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随机抽查或交叉执法等方式,每年抽查一定数量的由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办辖区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

2.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负责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二级及二级以下层级分公司、子公司,省属企业的一级分公司、子公司和市属企业总部,以及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民营或其它所有制企业的监管执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抽查一定数量的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及规模以上其他工矿商贸企业。组织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依法查办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移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

3.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承担法律法规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负责辖区内省级、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以外企业的监管执法工作,组织指导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执法工作,依法查办上级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依法查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

(二)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均有行政处罚权的违法案件,由具体实施监督检查的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上述分级原则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吊销相对人的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逐级报请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三)关于举报办理。举报一般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处理。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定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直接核查处理的,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再行移交。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交办的举报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一盘棋”的思想,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于2021年6月底前制定本地区分类分级执法实施具体办法,确保分类分级执法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扎实有效推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立足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建立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和名录库,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合理划分执法层级,并进行动态调整,着力破解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在分类分级基础上科学编制执法计划,确定辖区内重点企业名单,按明确的时间周期固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在此基础上,对其他企业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抽查。

(三)规范执法行为。实行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全过程在场执法+专家三位一体执法模式,寓服务于执法之中,进行说理式执法。综合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落实“互联网+执法”工作要求,提升监管执法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提高执法效能。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推进分类分级执法作为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任务,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科学合理划分执法事权,既要防止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又要防止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弱化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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