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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书记讲党课2019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发布时间:2019-08-07 04:43:54 影响了:

支部书记讲党课2019不忘初心,牢记使命_支部书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党课讲稿

专业的公文写作平台 支部书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党课讲稿 最近,我学习了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 的讲话精神,其中将“党的政治建设作为党的根本性建设,为党 的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提供重要保障”作为重要内容,结合我自 身存在的党性问题,我将本次学习收获总结如下: 一、党性认识存在问题及原因 1、在学习上,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强,不能坚持经常,有时紧 有时松,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上只流于表层,并没有深层次的去挖掘,认识事物 方面还有欠缺,未看本质,对事物的理解不深刻、不全面,从字 面上理解毛泽东思想等理论的多,没有意识其思想的精髓,缺乏 对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的领会和把握, 没有从较高层次上掌握这 些强有力的理论武器。在学以致用方面,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 应在理论联系实际上作好文章,不惟上、不惟书、不惟人、只惟 实,而我在工作中,在对待上级指派的工作,仅仅是在自己的权 限内尽力去做好,而没有创造性的追求完美,这与党的要求相差 甚远。

2、 在工作中, 还存在薄弱环节, 由于身在繁忙的基层工作中, 平时学习时间不多,没有与时俱进,这是一种惰性的表现,与党 的要求相差甚远。在工作上由于性格使然,工作要求苛刻,往往 “刀子嘴” , 再者由于员工队伍年龄差异较大, 老中青分布不均, 致使与同事缺乏交流,这与党作为先锋队的要求相差甚远。

3、在作风上,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缺乏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勇气,虽然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坚持 原则,但在生活工作中的小事上却存在一定程度的“睁一只眼, 专业的公文写作平台 闭一只眼”现象,在同事中间、群众中间对于小错没有及时的给 予批评指正。

(2)自我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自己能自觉遵守党的廉政 建设规定,注重廉政建设,但仔细检查起来,在业务应酬上还存 在陪客现象,这与党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

二、今后努力方向 1、加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加强学习是解决工 作和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充分利用时间,抢着 学;结合自身工作,切实学;结合时事政治和相关专业及时学;利 用各种媒体,广泛学。在学习中总结,在学习中提高。

2、积极上进,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勇于进取,在工作中树 立超前意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积极适 应和跟上新形势。

在工作中不断创新, 不因循守旧, 不墨守陈规, 创新思维意识,创新服务领域,创新工作方法,把自己的务农工 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3、严格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今后,一定做到对自己严 格要求,用新时期对党员和干部的新的标准、新的要求,加强自 己思想道德的修养和人格品质的锻炼。做到工作认真、务实,在 工作中严格纪律、一丝不苟,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总之,通过本次专题学习,我发现了自身的很多问题,并能 及时整改,可谓收获颇丰。作为一名基层党政工作者,时刻要牢 记当的纪律作风,应始终根植于服务群众之中,真正了解百姓疾 苦,懂得百姓的具体要求,更好的为百姓服务。只有真正热爱党 的事业,热爱百姓,才能产生强烈的爱党责任心和事业心,才能 专业的公文写作平台 使自己永远成为真正拥护党的先锋。

支部书记讲党课2019不忘初心,牢记使命_2018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党课讲稿(附:2018年党组书记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2018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党课讲稿(附:2018 年党组书 记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此隆重聚会,共同庆祝 XXX.刚才会上,我 们共同重温了入党誓词,隆重表彰了 x 个先进党支部、X 名优 秀党务工作者和 x 位最美共产党员,x 位党员代表谈了精彩的 事迹和深刻的感悟,倡树了我们身边的典型。首先,我代表 XX 党工委、管委会向受表彰的先进党支部和党员同志们表示衷心的 祝贺! 向各条战线辛苦工作的党员、干部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 以崇高的敬意!按照会议安排,结合 xxx,由我给大家上一节示 范党课。下面,我想围绕《不忘初心跟党走争做最美共产党员》 这一主题给大家做个探讨与交流,谈一谈认识与体会,希望与大 家共勉! ' 此,我主要从三个方面跟大家探讨与交流,一齐与大家弄 明白三个问题。

一、我们要弄明白当初为什么要入党? 坐在会场的既有 50 年以上党龄的老党员,也有刚刚入 党不满一年,甚至才递交申请不久的入党积极分子,那么,在这 里我想先问问大家,“当初为什么要入党呢?”。现在“为什么还要 积极入党呢”? 对此,大家心里可能都会有不同的答案。首先我 来讲两个例子,让大家听一听他们当初是为啥要入党。去年有部 很火的电视剧叫做《人民的名义》,我相信在座各位不少人都看 过。其中,有一段剧情讲的是: 省委书记沙瑞金把老革命“陈岩 石”同志请来给省委常委上党课,期间,陈岩石讲到“我入党,是 因为解放军队伍攻打岩台时,不是共产党员就没有资格背炸药 包,参加尖刀班,只有共产党员才有这个资格!”。当时陈老为 党虚报了两岁,就是为了能向班长那样背炸药包、进尖刀班, 当战友们的榜样,后来虽然因为虚报年龄而影响到了他的升迁, 但他一生都为能抢到共产党员这个光荣称号而骄傲。革命年代, 类似陈岩石这样的共产党员比比皆是,据权威数据统计,从 1921 年到 1949 年,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的期间,有名可查的烈士就 达 370 万人。难道这些人都是为了个人提拔、为了获取个人利益 而入党的吗?我想都不是,他们一定是受身边共产党员坚信革命 必然胜利和不怕牺牲、舍生忘死的先进事迹感染而希望成为其中 的一员。应该说这是先进者一种特殊的光荣,这种光荣是一种身 份的象征,正是因为这种先进和这种光荣,所以我们党对入党的 条件和程序审查的非常严格,大家才感到入党不容易、组织审查 严,特别是现在比过去更严了。这里也给大家讲一下,过去我们 入党只需审查 13 项材料,而现在入党要审查 24 项材料。因此, 已经是党员的同志们,我们一定要懂得珍惜这份光荣,保持这份 先进! 当然,也许有人肯定会说“在革命年代,争取到入党资格, 是为了加入尖刀班,能当“战斗英雄”。但是现在是和平年代,我 们入党又是为了什啥呢?”巧的很,最近我在微信上看到一个叫 王恒林的 80 后小伙子写的文章,文章中提到脱贫致富一段经历: 说的是“平遥县郝桥村第一村民小组王恒林,妻子患有智障, 自己因车祸胳膊骨折,孩子又上学,不能外出打工挣钱,只能留 在家里种地,但是种地每年收入却无法满足家庭的开支。郝桥村 党支部书记张再广在工作走访中得知他有开拖拉机的技术后,就 掏腰包借钱给王恒林买了一台拖拉机,让他通过给村民耕地来 兼耳收入。后来,又帮助王恒林流转土地种植莲藕,并养殖小龙 虾,还成功帮他申办了家庭农场。后来,王恒林也在张书记的带 下入了党。有人在问起王恒林入党的原因时,他说:“我入党 想法其实挺简单,那就是想跟张书记这样帮助我们脱贫致富,做 实事的人在一起,成为他们中的一员,也能有机会帮助和服务别 人”。通过这个很小的事例,我想不难看出,张再广书记用自己 的实际行动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履行了一个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 这一简单而又伟大的誓言。那么,类似千千万万个王恒林这样的 人在亲身感受到党的温暖和培养,发自内心的对党充满了热爱和 感激,真心想跟党走,从而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那么,通过这两个事例,我也想请大家认真反思一下,我们 当初又是“为什么要入党呢”,难道是为了当官发财? 捞取好处? 谋取个人利益吗? 我想大家回答和我一样,绝对都不是的。也许 大家的答案不一定相同? 但是,我相信大家争当“先进”,追随“先 进”的正确想法没有什么不同的! 想在工作和生活中起到先锋模 范的作用而得到群众认可,实现自身社会价值没有什么不同的! 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更好的为群众做好事和实事的愿望没有什 么不同的! 下面,让我们再一齐来弄明白下一个问题,那就是: 第二、我们入党后干了什么? 又有那些差距呢? 记得入党的时候,我们都曾向党宣誓,承诺要遵守好党的章 程,履行好党员的义务。那么在实际工作与生活中,我想请大家 真反思一下,我们入党后又都是怎么做的呢? 我们是在任何时 候、任何情况下都做到了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 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吃苦在前,享受在 克已奉公,多做贡献了? 我们还是把个人利益看待高于一切, 置国家、集体的利益于不顾,把群众利益抛至一边,在涉及个人 利益问题上,一切金钱至上,比普通群众的话还难说,事还难办。

其至有个别党员与干部为达个人私利目的,打着为群众谋利的幌 ,公开跳出来或者幕后操纵群众,利用上访、缠访、闹访等非 E 常手段与党和政府对立,来挑战党和国家的政策与工作的底线, 失去一个共产党员与干部最起码的责任与素质。这种发挥落 后负面典型作用的干部,难道不让社会与身边人难笑吗? 我们是认真参加党支部组织的每月 15 日党员学习教育及 “三会一课”,认真学习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升思想 道德修养,提高为民服务的本领? 还是长期不参加集体学习,不 参加组织活动,不过组织生活,不按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 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甚至连每月 x 元的党费也不愿意交呢? 特别是外出打工党员长期不与组织联系,不向组织汇报思想与工 作。还有在家的个别党员在党组织通知开会与学习时,也总是找 各种理由推诿搪塞,即使是不情不愿的来了,

支部书记讲党课2019不忘初心,牢记使命_公务员因公致残抚恤制度

公务员因公致残抚恤制度 公务员法中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

其中“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具体标准是什么问其中“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具 体标准是什么?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 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 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 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 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 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 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 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 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当事人系公务员,因公驾车身亡,(车是私家车),事故中伤及他人致残,请 问您被当事人致残的伤者的赔偿应由谁来承担?(是亡者还是单位?),另外当事人 的车辆应怎样处置? 《公务员法》第 77 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 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 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公务员因公致残抚恤制度 近年来,随着公务员因公致残抚恤金标准的不断提高,公务员因公致残抚恤 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现象,诸如公务员因公致残抚恤参照军人规定执行的规范性文 件被申请合法性审查;公务员申请评定因公致残的数量不断上升,有些地方甚至 出现每年以 100%-200%的增幅上升;公务员申请评定因公致残的情形不断增多, 工作中出现的不慎滑倒受伤、参加文体活动受伤等都要求评残;公务员及有关单 位在因公致残评定程序中出现造假情况;民政部门的不予评残决定在复议、诉讼 中接连出现被撤销的情况等。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影响了公务员因公致残抚恤 制度的正确理解和执行。现实的问题迫切要求我们研究该制度的历史背景、剖析 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一、公务员因公致残抚恤制度的历史沿革 建国以后,公务员在不同时期分别有革命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 务员等称谓。公务员因公致残抚恤制度自 1950 年确立以来,经历了三个不同历 史时期。

(一)1950 年-1988 年,革命工作人员因公致残褒恤制度时期。1950 年 11 月,经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发布《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其中第一 条规定:“凡革命工作人员因公伤亡者,依本条例之规定褒恤之。”该条例正式 建立了我国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制度,规定对因对敌斗争负伤致残的革命工作 人员按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评定残疾等级并发给抚恤金;对因 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工作人员按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评定残疾等 级并发给优待金。从此,革命工作人员因公致残褒恤制度建立,革命工作人员因 战、因公致残的残疾等级评定和抚恤金、优待金发放按照军人的规定执行。

(二)1988 年-2004 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致残抚恤制度时 期。1988 年 7 月国务院发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 范了军人的抚恤优待,同时赋予民政部解释权。民政部根据解释权限和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致残抚恤工作的延续性,于 1989 年 8 月下发了《关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 34 号),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 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条例》及民政部解释《条例》的有关规 定办理。从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致残抚恤制度参照军人的规定 执行。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 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民[1989]优字 19 号,以下简称《条例解释》)第“九” 部分规定的情形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致残。

期间,1995 年 2 月 28 日,《人民警察法》施行,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 定:“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抚恤和优待,从法律上明确了享受与现役军人同样的待遇。

之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公发[1996]18 号)、《国家安全机关人 民警察抚恤办法》([1997]国安发(人)5 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 警察抚恤办法》(法发[1998]6 号)相继出台,均规定了警察的因公致残的评定 范围,范围与《条例解释》中的因公致残情形一致。1997 年 4 月 1 日,民政部 发布《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二条第(四)、第(五)项明确了“国 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和“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为民政部门评残 对象;该办法没有规定评残的条件和情形。

在这个阶段,人民警察因公致残情形依据《人民警察法》及相关规定由民政 部门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情形,由民政部门按照民〔1989〕优字 34 号的规定参照《条例》及《条例解释》认定。

(三)2004 年至今,公务员因公致残抚恤和工伤保障制度并行时期(公务 员工伤问题在本文不做详细阐述)。2004 年 8 月,《条例》修订实施后,依据 国务院“三定”规定确立的民政部职责,民政部下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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