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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社会保障的核心价值理念 正义:中国当代道德教育的核心价值

发布时间:2019-02-04 04:06:22 影响了:

  仁爱作为中国传统道德教育的核心价值在当代社会人际交往结构发生变迁的历史背景下,逐渐失去了继续作为道德教育核心价值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具体体现于在调整人际关系范围上的困境、在追求崇高境界上的困境、在“义利观”上的困境以及在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关系上的失衡等四个方面。在仁爱难以继续成为中国道德教育核心价值的历史背景下,正义逐渐成为中国当代道德教育新的核心价值。这是由于正义在调整变迁的人际关系、平衡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之间的关系以及表征当代道德教育的主导境界等方面发挥着主导功能。有必要自觉地认识到这种历史发展的趋势并顺应这种趋势,主动促进中国当代道德教育核心价值的重塑。
  
  一、调整中国当代社会新型的同质性人际关系
  
  中国正在进入工业化和信息化时代,工业化和信息化的生产是大批量生产。城市的企业员工来自全国各地,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人员也来源于全国各地,他们相互之间少有血缘上的联系。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传统上因血缘关系聚族而居的农村劳动力大量涌人城市,他们周围的人际关系也越来越摆脱了血缘上的联系。在中国真正步人工业化和信息化社会以后,纯粹意义上的农村劳动力将大幅度减少,缺乏血缘联系的城市人口将占人口的大多数。另外,随着国际间政治、经济和文化交往日益增多,中国人也逐渐走向“世界历史”,成为“世界历史”之人。因此,中国未来的人际关系交往范围将要大大突破传统的血缘关系局限,差序格局的人际关系交往将要弱化,人们将要更多地同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他人进行交往,而且交往的频率和范围也将更为频繁和广泛,从而形成了团体型的交往格局。
  在公共领域无血缘关系的人际交往中,每个人都需要把其他人看作是同质化的人来对待。在这样复杂的人际关系中,最重要的价值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尊重,即自尊尊人。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每个人得到他所应该得到的,失去他所应该失去的,任何人都无需通过牺牲自己来满足他人,也不能通过牺牲他人来满足自己的欲望。每个人都既是目的,又是手段,这正符合正义的基本含义“得其所应得,失其所应失”,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没有偏私。正义可以调节各种人际关系,不但可以调节仁爱所难以调节的与非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即使是在血缘关系和熟人关系内,每一个人也都需要得到尊重,正义也可以在其中作为调节仁爱的品质来发挥作用。“复杂的社会不能单靠情感(比如同情和信任)来加以维系,因为情感只在小范围内有效。对待陌生人的道德行为,要求有‘人为的’德行,特别是正义的秉性”。因此,正义所调节的人际关系范围广,普适性非常强,正可以作为调节日益走向“世界历史”之人的人际关系的最基本价值,符合个体现实的伦理交往需要。
  同质性新型人际关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从伦理学来看,人类的道德生活主要涉及到两个领域的关系,一是生产领域内的人际关系,二是生活领域内的人际关系,这两个领域内的人际关系的本质是利益关系。“道德起源于人类社会调整利益关系的需要。所调整利益关系,无非是按照一定的原则或规范,规定人们各应占有多少利益、各应承担多大责任,这也就是分配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正义产生的客观条件正是利益调整的必要性,只有正义才能够恰如其分地处理好这种利益关系。因为正义是人为之德,是由于利益划分的必要而出现的,它的作用在于平等地分配权利、自由和财富,恰当地处理财产所有权问题。道德的根本任务是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诸德性中,正义能最恰当地处理和调整团体型人际交往关系中的利益关系。所以,正义最符合个体在团体型人际交往中处理利益关系的需要。
  
  二、平衡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关系
  
  道德教育既要重视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的培养,又要重视道德权利意识的启蒙。中国传统道德教育只重视道德义务感的培养,而忽视了道德权利意识的培养,这种道德教育模式虽然适应传统社会培养“臣民”人格的需要,但是,在当代社会却无法适应培养“公民”人格的需要,并有悖于民主和平等精神。中国当代道德教育之所以重视培养公民的道德权利意识乃是对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人的生存方式变迁的回应与契合,是和主体性意识不断萌发、个体性价值不断得到尊重相一致的,也是对于个体权利意识和契约精神不断凸现的良序公共生活的追求,是对于公民社会和公民伦理不断发展的理论自觉和实践引导。中国当代道德教育自觉培养公民的道德权利意识是公民主体性意识的需要,是公民人格的主体性的向度。公民的道德义务是维系公共生活良序与规范的需要,是公民社会中“契约精神”的体现与内化,是公民人格的“主体间性”的向度。中国当代道德教育之所以要确立起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相对等的教育理念,是为了建构现代公民伦理精神与价值范式、培养现代社会健全的公民人格。
  正义的最基本含义是“得其所应得,失其所应失”,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是正义最为普遍的原则。传统观念认为。权利更多地是从法律的角度讲的,义务更多地是从道德上讲的,但实质上权利与义务是不能分开的,只有完成责任义务才能赋予个人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评价的标准,最基本的取决于一个人能否遵守正义的价值和原则。正义原则体现了一种契约精神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表明了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正义体现了在承认个人应得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承认对社会和他人应尽的义务,也体现了在承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承认别人的权利。在克鲁泡特金看来,正义感或公正感把别人的权利看作等同于自己的权利,更高的道德感就是在这个广泛而必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正义包含着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相统一的特征,它有助于唤醒个体的道德权利意识并促进个体主动保护自身的道德权利。正义价值与现代社会的民主和平等精神相契合,有助于培育现代社会所需要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相统一的公民人格,符合现代公民社会的需要。
  
  三、构建中国当代道德教育主导境界
  
  当代中国正处于多元价值时代,在这样的时代,每一种价值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人们应该以宽容的态度对待每一种价值观念。从道德境界上看,既有高尚的价值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也有底线伦理存在的根据。人们觉悟程度的高低、道德水平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很难急于求成地要求所有人在短时间之内都达到比较高的水平,因此,只能通过长期的、耐心的社会教育和舆论引导,使高尚的道德情操逐渐为广大公民所接受。“一个人不应该伤害别人,但是一个人并没有义务对别人采取友善的态度。换句话说,友善行为虽然得到社会认可,但不被看作是强制性的。为了促进这类非义务性的行为,父母、老师等通常会赞赏和表扬这类亲善行为”。纯粹的利他主义把自我牺牲当作道德的必要条件,但事实上“真实的、自觉的而并非献祭式的、懵懂无知的自我牺牲,是道德意识发展到较高水平的人在面对自身利益同他人 利益的冲突时可能作出的选择。利他主义把自我牺牲这种道德的崇高境界当成道德的必要前提,由此造成的道德在理念上的苛刻性,使得一般人很难真诚地奉之为行为准则,往往是敬而远之”。
  每个人都有自己选择道德行为的权利和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强求别人达到所要求的高尚道德境界,道德教育只能起着引领作用。道德教育通过对高尚道德境界的赞扬来引导受教育者的行为,而绝不能强行控制、规定如何行动。我国传统上提倡的“先人后己”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这一类要求本身就包含着逻辑上的矛盾,因为当“先人后己”的原则应用于自己时,他应该后于别人考虑自己的利害得失,可是当同一个原则应用于别人时,他又成了别人,他的利益又应该先于别人(另一个自己)得到考虑。这样同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究竟应该先于别人还是应该后于别人,就陷入了矛盾,所以,这一类原则不可能真正成为处理人际关系的基础,但这并不是说不应该鼓励这种精神或者这种精神不高尚,而是说这种原则不能成为社会成员中利益关系的普遍基础。
  我国已经接受了市场经济,市场的运作动力来自于参与市场的各方追求自利的动机。我们既然将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必须肯定追求自利是正当的行为,如果我们继续把“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作为信条,这就等于抽掉了市场经济的发动机,市场将无法运转。当然这种自利并不等于我国传统意义上理解的自利行为,市场经济中的自利或者说利已是正当的,但它有着严格的界限,就是不能损害别人的利己行为。所以说市场经济与以前历史阶段相比较,自利行为的根本不同点在于自利是否同时尊重了别人的自利,市场是以无例外地尊重每个人的自身权利为特征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价值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之下,道德上能够达到崇高境界的只是少数人,大多数人只能达到中等程度的道德境界,市场经济也要求把中等程度的境界作为基本境界,因此,中国当代道德教育的主导境界应定位于大多数人能够达到的境界,不能把只有少数人能够达到的境界强制要求多数人也要达到。适合大多数人的道德境界是利己心和利他心相结合的境界,也就是中等层次的境界。正义是在有限的仁爱之心基础上产生的,是利己心和利他心相结合的产物,在道德境界上属于中等层次的价值。正义的境界是绝大多数人都能够达到的境界,正适合构建中国当代道德教育的主导境界。
  综上所述,正义具有调整中国当代社会新型的同质性人际关系的功能,满足了个体的现实需要;正义具有平衡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关系的功能,满足了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需要;正义具有构建中国当代道德教育主导境界的功能,充分考虑到了现实中个体道德心理发展的限制。上述三个方面,使正义能够并正在成为中国当代道德教育新的核心价值。
  
  参考文献
  [1]张洪高等,中国道德教育核心价值遭遇时代困境的表征,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2008(2)
  [2](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2
  [3]程立显,伦理学与社会公正,北京:北京大学出版杜,2002
  [4]克鲁泡特金,互助论,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5]陈会昌,道德发展心理学,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4
  [6]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 刘永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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