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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村委会换届贿选的对策] 村委会换届贿选处理

发布时间:2019-02-21 04:30:49 影响了:

  为预防村委会换届贿选,笔者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强化宣传教育。一是有必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民政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的解释,把 “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用财物或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舞弊,并对正常的选举工作产生影响的活动”的贿选的危害性及其表现方式宣传透彻。同时,注重形式和效果、集中宣传和经常性宣传、一般性宣传与警示教育三结合,力求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选民,引导选民。二是有必要加大选举制度的法制宣传力度,以此增强广大村民的依法选举意识。三是有必要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村和重点群体的宣传力度。四是有必要加大对村民正确行使选举权利的宣教力度。五是有必要把贿选的害处说清楚,使村民明白不能拿自己的根本利益去满足贿选者。
  完善选举法制。一是适当的时候,有必要通过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诸如情感贿选和正常情感的区分、财务贿选的认定、金钱贿选数额的最低限额等贿选界定的法律依据,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详细规定,以便为治理和打击贿选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在完善选举程序上,有必要突出“保障村民提名权,规范竞选规则,坚持秘密画票、当场唱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等三方面的严格规定。三是各地有必要依据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制订其选举的实施方案或细则,以填补因我国法律的漏洞而为贿选留下的空间。四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贿选的概念及其标准。
  健全监罚机制。一是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处罚机制,使村委会选举工作在阳光操作下实行,坚决杜绝内定人选,坚持一律由选民进行直选。二是对群众举报有贿选的行为,要及时调查,经调查属实,要进行严肃处理。三是应将破坏村委会换届选举列入破坏选举罪的范畴,并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第256条进行修改,即有必要在该条中增加“破坏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的规定。四是应建立村级机构管事、议事、办事机制,使村干部在处理村级事务上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五是应健全有关部门委托村级干部从事公务活动的权力制衡制度、农村财务审计制度。
  明确施法主体。一是针对目前村委会贿选主体的复杂性、手段的多样性、结果的不确定性等客观因素需多个部门查处的实际,有必要明确规定,各级纪委、组织、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都应成为其执行主体,并明确规定各自职责。二是针对贿选主体在其身份、采用手段、产生后果等方面不尽一致的问题,有必要对其具体的处理方式作出尽可能明确的规定。
  实施试用制度。有必要对新当选的村委会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以便在试用期间考查其竞选过程是否正大光明。若在试用期间发现有贿选问题者,应坚决撤下,以此惩戒贿选者及其后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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