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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贷款担保机制设计探讨 小额在线贷款

发布时间:2019-06-17 03:59:24 影响了:

  摘要:农民融资困难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收入提高的一大障碍,其关键在于农民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担保机制不甚完善。农村小额贷款担保机制的建设对解决农民问题有着重要意义。笔者就目前农村小额贷款担保机制的现状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刻分析,并进一步探讨了农村小额贷款担保机制。
  关键词:“三农”问题 小额贷款 担保机制
  农业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农村和农业在我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地位更加重要,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问题进一步凸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促进我国城乡经济全面统筹发展的必然战略选项。大量的资金投入是建设新农村的物质前提,但是农民融资困难却是制约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影响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阻碍。
  为解决农民融资难题,在总结国外农村金融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在部分地区试点推行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自2001年始,丽水市政府与农村信用社联合开展了鼓励农村青年创业的农村小额贷款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到2007年,共有684位丽水农村青年获得了信贷支持,各自从事的项目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尽管小额贷款的引进稳定了农村金融体系,促进了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发展。但据研究表明,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上解决,资金不足、资金周转困难等现象依旧制约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农村小额担保机制的不完善。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必须对制约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的担保机制设计进行深入的探讨,提出完善我国农村小额贷款担保机制的新思路。
  一、农村小额贷款担保机制的现状及制约因素
  (一)目前农村小额贷款担保机制的状况分析
  农民贷款难的情况在有关统计数据上得到直观的体现,有数据显示,农业贷款仅占我国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5%左右。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量偏低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农民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比率偏低,根据2003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的有关数据,农民的借款率仅为19.5%,借款农户从银行和信用社获得借款的比率仅有32.8%。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大程度上由于农民能够提供的担保不能满足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标准要求。再有就是小额贷款单笔数额小、贷款手续复杂、管理难度大的等原因,一些金融机构不愿发放类似贷款。
  在可获得的贷款类型中,抵押贷款担保、质押贷款担保和保证贷款担保是农民借款的主要贷款担保形式,由于农民家庭普遍缺乏合格的担保品,保证贷款担保形式所占的比例最高为40.2%;其次是质押贷款担保,比例占18.2%;抵押贷款担保形式所占的比例最低为12.6%。迄今为止上述三种贷款担保形式各自所占的比例仍旧没有更大的变动。
  上述相关数据表明,在我国农村地区,不仅农民面临严峻的融资困难,同时融资方式也非常有限。即便是自1999年开展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以来,因农村金融机构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农村不完善的信用担保评价体系,致使能够取得信用贷款资格的农户少之又少。
  在质押担保方面,房屋、土地经营权、农作物收益几乎就是农户拥有的全部财产。然而,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不能作为抵押物的。因此,农村的土地和房屋就不是法律上承认的有效担保物,农户基本可用于抵押的财产微乎其微。在这种情形下,农村金融机构出于风险防控的考虑不愿将贷款发放给农户。尽管中国人民银行为保护农户联保的合法地位,出台了《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管理意见》,但由于专业性指导的缺失和不规范的运作方式,农户联保的作用是名不符实的。
  (二)制约农村小额贷款担保机制发展的原因分析
  第一缺乏法律政策的支持。尽管我国出台了《民法通则》、《担保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贷款通则》、《农户联保管理意见》等相关法律和规章,但这些法律规范也只是起到指导性的作用,没有达到贷款担保活动对法律法规的针对性、明确性、具体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需要。国家法律体系对农村贷款担保的支持力度不够,难以满足农业经济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第二农村金融机构趋同的商业化运作倾向。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显著特点是确定了商业化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大幅度撤销基层营业网点的同时,将贷款审批权向更高层级上收,结果导致绝大乡镇及县级经营机构和营业网点要么被撤并,要么功能弱化为单一的储蓄,几乎不再向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提供贷款服务。尽管在中国农业银行等国有银行缩减农村业务的同时,国家通过组建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扩大向农村的贷款支持,但农民并不是农业发展银行直接的服务对象,广大农户是不可能直接从农业发展银行得到贷款的。作为农户贷款最主要的供给者,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也基本确定了商业化改革与发展路径,对农户提供贷款的要求也相应提高。
  第三缺乏担保资源和配套服务。如前所述,由于我国农村采取的是集体产权制度,农户拥有的全部财产无外乎房屋、土地经营权以及农作物的预期收益,然而现行法规又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抵押物。被人们寄予厚望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农地流转存在诸多限制,在短期内也很难成为农户贷款重要的抵押担保品。除此之外,农村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严重滞后甚至空白,农村主要担保品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也是制约农村贷款担保制度建设的一大客观问题。尽管农作物价值的评估项目已经开始试行,然而评估技术的制约可能导致评估失真。农户也因评估机构的高费用和繁琐手续而望而却步。
  二、构建我国农村小额贷款担保机制的新思路
  (一)贷款担保环境建设
  第一完善政策法律制度。放宽对农村贷款的担保条件,制定相关的政策法律,规范和促进农村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手续,包括《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作金融法》、《农村保险法》等。政府应帮助农民利用多种担保方式获得贷款,突破原有的实物抵押担保固有模式,承认所有权的交易和收益的担保手段,并制定科学的奖惩措施,对获得担保的农村青年实行激励与约束并存的监督机制,减少贷款不良率的出现。同时政府应扶持担保机构,补贴担保公司的税收优惠,定时由政府财政注入新的担保基金,降低贷款风险。以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政府环境打头阵,促进良好的贷款担保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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