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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技巧_奥运会仲裁机构及法律精神

发布时间:2019-07-01 04:06:49 影响了:

  运用法院诉讼方式的局限  1990年8月在蒙特卡洛的世界田径锦标赛中,美国田径明星、前奥运金牌得主雷诺兹被查出使用了类固醇,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宣布对其禁赛两年,这使他失去了参加1992年奥运会的资格。1991年初雷诺兹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国际田径联合会(IAAF)拒绝承认美国法院的管辖权,但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判决雷诺兹胜诉,并判令IAAF赔偿雷诺兹27,356,008美元。国际田径联合会不服,继续上诉,1994年5月17日,美国联邦第六巡回法院作出裁定,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法院对被告国际田联不具有对人管辖权与对物管辖权,一审法院不应当受理该案。雷诺兹不服,想继续寻求上诉机会,遂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申请签发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希望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复审,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了雷诺兹的申请。此时距离巴塞罗那奥运会结束已经近两年了。
  这种用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奥运会期间的体育纠纷,存在一些困难。首先,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性质及比赛规则的专业性要求,对体育纠纷的裁决应当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而法院的法官并非体育运动方面的专家;其次,各国国内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一起体育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可能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而这会影响到体育规则及裁判准则的全球统一性,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最后,法院司法诉讼费用昂贵、程序冗长,最快捷的审判程序也要一两个月的时间,而奥运会召开只有两个星期,绝大多数奥运会期间的体育纠纷都需要得到即时解决。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诞生
  早在20世纪80年代,萨马兰奇先生出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的时候,他就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在他的建议下,国际奥委会开始考虑设立一个国际性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1983年4月6日,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86次会议上,国际奥委会决定成立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并通过了CAS的章程与仲裁规则。CAS的章程自1984年6月30日起生效,CAS亦在这一天正式开始运作,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前任大法官、国际奥委会委员——塞内加尔的穆巴耶先生任主席,办公地点就设在国际奥委会总部所在地瑞士洛桑。CAS设立的目的是为国际体育界提供一个解决体育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另外一个目的就是,通过设立体育仲裁院来推广一套灵活、便捷、经济的体育仲裁规则,为各国建立各自国内的体育仲裁机制提供参考。
  但是一开始CAS就与国际奥委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首先,CAS的财政完全由国际奥委会资助;其次,国际奥委会可以修改CAS的章程与仲裁规则;再次,国际奥委会及其主席有权指定CAS的仲裁员。这些都让人对CAS的独立性、公正性感到怀疑——尤其是在国际奥委会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所以在CAS运作的最初几年,受理的案件极为有限,发挥的作用并不大。
  为此,1994年体育仲裁院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的最主要变化是建立了“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ICAS),来负责CAS的财政与运作,以取代国际奥委会在这方面的作用。ICAS由20名委员组成,他们来自世界各国,必须是体育法与仲裁法方面的资深专家。
  ICAS的创立意味着在国际奥委会和CAS之间插入了一级新的权力机构,这样,国际奥委会在CAS的组成与运作问题上不再发挥直接的作用,CAS的中立性得到了加强。在具体实践中,CAS的中立性又由于CAS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即每个仲裁员有义务披露他与当事人一方之间存在的、任何可能导致对其独立性产生怀疑的关系,得到了保障。
  1994年CAS仲裁员名单中的仲裁员由ICAS任命产生,任期四年,并可连任,任职条件是“经过法律训练,在体育及有关方面拥有经承认的资格的人员”。但实际上,要求每个仲裁员都必须既精通法律又拥有体育比赛奖牌是比较困难的,实践中的作法是强调仲裁员在法律方面的素质,当遇到体育技术方面的困难时,可以聘请体育专家来担任技术顾问。此外,对仲裁员的法语和英语的语言能力要求也比较严格(CAS的工作语言是英语和法语)。如果仲裁员不能以独立公正的立场办案,或不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保守秘密的义务,该仲裁员就会被取消任职资格。从CAS新的章程的条文来看,CAS在任命仲裁员时要尽可能地考虑世界各大洲的公平代表权问题,但现实情况是,仲裁员中的大多数都来自于欧美各国,来自非洲的和亚洲的仲裁员人数比较少。中国的苏明忠教授、黄进教授、陈乃蔚律师、刘岩律师曾先后被选任为CAS的仲裁员。
  CAS仲裁员的产生程序与ICAS委员的产生方式有些相似。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及各国国家奥委会总会分别可以在其成员或非成员中提名30名仲裁员,一共90名,接下来,ICAS在考虑到保障运动员利益的基础上,经适当协商任命另外30名仲裁员。最后30名仲裁员从独立人士中产生。尽管CAS有些仲裁员是由某个体育组织所提名,但其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做到完全客观与中立。
  CAS的改革产生了一个新的章程,该章程自1994年11月22日起生效。根据新章程, CAS的受案范围扩大了,修改后的仲裁规则R27条第2款,对CAS解决的争议规定为:“此类争议可能涉及到有关体育的原则问题,或金钱性问题,或在体育的实践或发展中起到作用的利害关系,以及一般而言任何一种有关体育的活动。”
  驻村的特别仲裁机构
  1996年夏天,ICAS在亚特兰大奥运会召开期间设立了CAS第一个特别仲裁机构(Ad Hoc Division,简称AHD),为保证奥运会的所有参加者均能方便地利用这一机制,ICAS为此还专门设立了一套简易、灵活并且完全免费的特别仲裁程序。此后各届夏季奥运会与冬季奥运会ICAS都设立了AHD。在亚特兰大奥运会期间,共受理了6件案件。1998年长野冬奥会期间仲裁了6起案件,2000年悉尼奥运会期间仲裁的案件多达15起,2002年盐湖城冬奥会8起,2004年雅典奥运会10起,2006年都灵冬奥会也是10起。这些案件主要涉及运动员对有关体育组织作出的某项决定不服,而提起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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