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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论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发布时间:2019-07-12 04:01:22 影响了: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能力日益增强,但在农村,当前假冒伪劣商品仍旧泛滥,农民消费权益屡屡受损。本文在分析了农村消费权益保护缺陷形成原因以及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指出农村假冒伪劣商品的根源在于农村的经济发展,相关的制度保障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农村 消费权益 保护
  1 农村消费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种种假冒伪劣产品最猖獗的地方,是农村;假冒伪劣产品集散地,在城乡结合部;受假冒伪劣商品伤害最深的,是农民。目前,我国农村消费环境以及广大农民的消费维权意识令人堪忧,给农村的消费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农民正在由消费者成为消“废”者。令人忧虑的是,一些执法部门对此还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
  1.1 经济能力滞后
  对于农村消费来说,农民收入相对较低,在消费中对价格因素过分看重。觉得只要能用就行,没必要买多好的,很少去计较产品质量,更不要说去辨别真假,索要票据。也正是这一点,这就为成本低、价格低的假冒伪劣产品在农村市场提供了温床。而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价格高,假冒伪劣产品成本低、价格低,因此购买廉价的商品就成了农村消费者的必然选择。
  1.2 相关知识缺乏
  第一、由于大部分农村地区受地域限制,农民对一些科学知识、商品知识掌握有限,对产品质量好坏和真假辨别能力较弱,品牌意识更是薄弱。第二、农民维权意识淡漠,即使买了假货,也很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方面因为农民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缺少相关证据。另一方面,维权成本较高,而且受“以和为贵”传统思想的影响,所以到最后常常是自认倒霉,放弃维权。
  1.3 市场情况混乱
  目前,农村市场体系、销售网络不健全不完善,缺少一些规模大、信誉好、制度健全、管理措施到位的商业企业或零售部门。在农村,人们买东西主要还是去各村、各乡镇的零售部门,如小卖部,供销社,服务站等;而部分生产者经营者缺乏诚信经营,制假售价。假冒伪劣产品都是生产于一些不正规的小厂家和小作坊等,而这些生产者正是以广大农村或城乡结合部为根据地,并且可以在当地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现有的农村市场体系对于各个经销地的进货渠道和销售情况来说,没有一套有效地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农村市场分散,打假力度不足。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难以到位,如一个工商所可能管几个乡镇,而执法人员就十多个人甚至更少。十几个人监管上百平方公里、分布在不同村组的销售网点,很难及时发现问题、监督到位。更何况基层工商所不仅监管商品质量,还要履行工商部门的其他职能。
  2 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2.1 提高农民消费素质、净化农村消费环境
  2.1.1 在农村市场的商业网络建设方面,要让大城市一些好的商业企业经营网点向农村延伸。老百姓如果能够到这些大的、信誉好的商业企业的连锁店、分支店去购买商品的话,假冒伪劣商品就会自然而然地失去它的市场,但前提是符合当地老百姓消费水平,例如,在广大农村开办农民超市,首先从商品供应上给这些经销商以便利,使商品从出厂到零售之间的中间环节在集团内部完成,直接配送到农村的零售网点,以节省中间环节的流通费用,从而以较低的价格卖给农村消费者,这样有利于节省农村居民的开支,从而最大程度的降低商品价格。当地有关部门应从多方面联系进货渠道,很多正规厂家的商品质量上有保证,但价格并不一定很高。
  2.1.2 打假与扶优相结合,在打假的同时,应使农民朋友认识到更多的优质商品。例如,对于农资产品,可以将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积极扶持和宣传经认可的优质农资产品介绍给老百姓,通过发放,办产品直销店等方式,将假冒伪劣农资挤出农业生产应用领域。
  2.1.3 要不断提高农民的消费素质和维权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当地质检工商等部门应开展多项“维权知识下乡”活动,请专业人员给农民讲解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专业知识,或举办消费者权益讲座,在进行消费信息的咨询服务时,要考虑农村消费者的思维习惯、交通成本与接受程度。接受农民投诉和进行消费教育时,要适合农民的特点,运用通俗易懂的信息传递方式。如在农忙时节,请专家讲解种子、农药等的选择、识别、使用方法;在村民小组设立宣传栏,张贴宣传单,发放单页印刷品;在村办小学集中农民消费者开办消费指导学校,针对流行的产品介绍其安全性能以及购买时的挑选方法、使用方法等,来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识别假货的能力。
  2.2 完善消费权益保障制度
  2.2.1 赋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市场管理的执法部门,具备专门的知识和人员,有丰富的市场管理经验和专业水平。各级农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消费者、经营者的联系最密切,赋予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可以充分发挥其优势,能在第一时间内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进一步扩大,对及时制止和打击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有很大的作用。
  2.2.2 建立一套农村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农民消费者权益纠纷。在程序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应当仿效国外的做法,针对实际情况建立灵活的行政裁决制度和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专门受理并解决农民朋友们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而选择放弃。完善现行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方便农村消费者提起诉讼,根据实际需要并按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如简化起诉方式,宽延交纳诉讼费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适用督促程序等切实可行的方法,为广大农民提起诉讼、解决权益争议创造便利条件,让农民们敢打官司、打得起官司。另外法院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同时还可以赋予消协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参与到诉讼中来,更积极、有效的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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