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物业管理师 物业管理师证书白考了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培训中心
湘培心函字[2011]05号
关于开展注册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
资格考证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物业管理公司,各企、事业单位物管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6号令》的要求以及2003年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提高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对从事物业管理 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规范考证培训工作,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本中心决定2011年继续开展物业管理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所有从事物业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三、考试内容及相关考试信息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经营管理》。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均为2.5小时,《物业管理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考核鉴定
培训期满,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五、培训费用:2800元/人
六、考试时间:2011年10月
七、申报材料
(一)《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学历或学位证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获奖证书、担任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和论文、专著封面及内容说明的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和管理业绩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本人近期1寸免冠相片3张。
八、申报地点
长沙市东塘劳动东路4号,友谊商城旁,明星村大厦2305。
乘车路线:乘160、159、143、120、116、103、11、8、6、902、
701、601、314至东塘东即到。
联系电话:0731-85357724 85357774
传 真:0731-85357744 QQ:719372049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职业资格鉴定中心
京鑫培训学校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