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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反映] 情况反映

发布时间:2019-07-29 09:13:26 影响了:

紧急情况反映

反映人:黄随山,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黄家庵村, 身份证号[**************]

被反映人:金水区人民政府

反映请求:

1、请依法确认2005年金水区四城联创暨中心城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取缔黄家庵农贸市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法性;并依法确认本农贸市场的合法经营资格。

2、请求对本市场因拆迁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各项损失作出公正合理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10万元整(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园整)。

事实与理由:

2002年7月18日,反映人与黄家庵村民组经过招投标过程,签订了期限为五年的承包协议,合同终止期限为2007年7月18日。此后三年,反映人一直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方面义务。到2005年4月8日,被反映人下属的“金水区四城联创暨中心城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四城联创领导办公室”)以自己名字下发了金联创办(2005) 21号《关于取缔黄家庵农贸市场的通知》,取缔黄家庵农贸市场并于2005年4月18日公告强制拆除。市场内商户被迫陆续搬迁,反映人作为该农贸市场承包责任人,自2005年4月29日开始陆续退还(或补偿)53家商户经济款项共计51300元。

四城联创领导办公室强行拆除黄冢庵农贸市场的依据是

《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条例》第19条:未经人民政府批准,又不符合建设条件的责令停办或依法强制拆除。并公告称黄家庵市场硬件设施陈旧等,经北林路街道办事处多次督促整改但无改观。

但依据2002年反映人与黄家庵村民组签订的《承包协议》和反映人与金水区北林街道办事处签订的《金水区集贸市场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金水区人民政府印制),以上文件足以证明反映人所承包的黄家庵市场系市政府依法批准、合法建设,反映人在承包期限内一直履行合同义务,同被申请人签订了目标责任,进行合法经营该事实不符合《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四城联创领导办公室关于拆除黄家庵农贸市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违背了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自2005年至今,被反映人未对反映人的严重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补偿,使反映人承担着四城联创领导办公室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巨大经济压力。

综上,反映人的诉请于法有据,于事有理。请政府部门认真考虑,解决反映人被拖延了八年之久的经济补偿问题,并确认四城联创领导办公室不合法的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反映人以公道,还政府以公信!

反映人:黄随山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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