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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企业信息交换平台的征信策略_信息交换策略

发布时间:2019-04-04 04:54:11 影响了:

  目前,国家对于征信制度尚无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地方立法也不健全,因此,企业信用信息征集难、共享难。面对如此困境,南京市企业征信采取“法律主导、政府推动”的模式,搭建起了南京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平台。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市场
  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中信用信息征集是首要环节,但随着全市信用平台建设的不断推进,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工作所面临的困难也很快暴露出来。企业信用信息征集难,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行业和机构,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共享的制度不够完善,共享机制不够健全,制约了信用建设的发展。
  为此,南京市企业征信采取“法律主导、政府推动”的模式,搭建起南京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平台,提高了信用信息系统的联合监管和服务水平,也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营造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社会信用环境。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策略分析
  (一)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集指标项的确定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难。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行业和机构,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共享的制度不够完善,各信息主体对于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有所分歧;其次是数据处理难。由于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尚未制订相应的数据规范,因此对同一信息概念,不同部门、机构的信息系统都对其进行了重新定义,但定义并不完全一致,如对企业名称的定义,工商部门称“企业名称”,金融机构称“借款人名称或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库称“组织机构名称”。在信用平台将不同信息主体的信息整合过程中,如果来自不同机构的信贷数据整合错误,将严重影响信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制约数据质量的提高,使得企业信用档案无法全面客观地反映被征信主体的信用状况。
  结合实际情况,南京市对南京近20个部门进行指标项的重新梳理和确定,确定了5项部门共性数据项(包括企业主体标识信息、企业证照资质信息、行政强制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企业表彰信息)、公共(企业)事业数据项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一批归集数据项等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指标项,通过指标项的确定以及各部门间相互协作,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中各部门能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集指标项的确定,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要有明确的要求。(详见附件1:《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集指标项》)
  (二)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与渠道问题
  企业信用信息只有实现共享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起到促进提高企业信用的目的。从理论上分析,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主要依靠以下几种机制:一是信用信息的自愿共享机制,即由拥有信息的企业自己对外披露,如企业身份、资质、信用优良信息等一般可依靠企业自愿披露;二是信用信息强制共享机制,即由法律或规章授权某国家行政机关公布有关信用信息,如吊销营业执照、假冒伪劣产品等。这类信息失信企业是不会自行公开的,必须依靠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实行强制公开;三是机构互惠共享机制,如不同银行之间可以实行团体互惠共享各自收集的企业或个人信贷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意愿上,不同的信用信息具有不同的公开意愿,对于企业有利的信息公开意愿最高,而负面信息则公开意愿最低,甚至抵制公开。因此,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就是要根据不同性质的信用信息,选择合适的共享机制,构筑不同的信用信息共享渠道,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结合目前归集的数据和市信息中心对其数据处理情况,南京市制定了公共信用信息交换机制。(详见附件2:《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机制》)
  (三)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中的时效性问题
  企业信用信息的有效性与具体时间有着密切关系,不同类别的信息具有不同的时效特性。有的信用信息具有较长的时间效应,如企业身份信息,其注册资本、公司住址、经营范围等一般变化不大,长期保留不会丧失时效;有的信用信息则相反,时间效应较短,如某公司资信状况被评为“AAA级”,这一信息只能表示当年的状况,甚至当时的情况,对一段时间以后可能完全失去其参考意义;还有的信用信息,不仅时效短,而且长期保留还不利于企业信用行为的改善。假如某个企业在历史上曾有过作假的行为(如假冒伪劣或逃废债务),若该企业的信用信息记录上长期保留该信息,则历史的不良信用信息肯定会给该公司的各种营业活动带来不利影响,企业将会陷入一种“一失足成千古恨”的绝望境地。面对无法挽回的信用,企业要么选择破产,通过重新注册而改变身份,摆脱历史信用问题的负面影响;要么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态,放弃改善信用的努力。因此,长期保留企业历史上的不良信用信息并不是最优的制度安排,应该给予企业有“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正因如此,目前世界各国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中,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信用信息的时效。也许,信用信息的时效应根据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来确定,如果经济环境不够成熟,企业平均寿命相对较短,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信用信息时效偏向于采用较短的时间;同时,优良信息保留的时间应适当长于不良信息的保留时间,以满足企业对信用不良羞涩感的认知。
  (四)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意味着一个企业的信用信息会通过一定的途径或渠道为另一个企业所得知,于是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信用信息中包含了某些商业秘密,那么在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共享的同时就可能造成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可能性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信用信息中是否包含商业秘密;二是披露的包含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否足以造成商业秘密泄露。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其中经营信息包括了企业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公司内部文件。按商业秘密的法律理解,显然公司财务信息是属于商业秘密,也正因为如此,国内有些会计专家已经呼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强制披露应该适度,不应侵害公司的商业秘密”。当然,这样的观点也给人们另外一个相反方面的启示:尽管财务信息(包含会计报表在内)是从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的,但适度的披露可能不会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后果,否则,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就属于违规之举了。南京市赞同财务信息适度共享的观点,通过财务指标的简化,适当限制报表公开范围、公开时间、采用不同审计要求等来调节财务报表的信息含量,做到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的同时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对促进企业信用的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要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不仅要解决共享内容、共享机制、共享渠道、共享时效,以及共享与保密等理论问题,还必须加强企业信用宣传,改变企业管理层的信用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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