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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女青年何罪之有]宋何罪之有

发布时间:2019-04-07 04:55:58 影响了:

  编辑同志:  最近,在我省某县农村发生了一起流氓团伙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已被逮捕法办。政府为人民伸张正义,受害者理应得到解救,但是被这伙流氓强奸的十多名女青年却普遍受到歧视和虐待。下面是我们走访的情况。
  我们一到出事的那个乡,就听到群众议论:“那伙罪犯真作孽,这些女的也不是好东西。”“现在的姑娘有几个要脸皮的?”风言风语颇多。
  这十多名女青年,最小的才十五岁,最大的二十五岁。她们中有的还在校读书,有的刚刚参加工作。访问她们时,只见她们一个个目光呆滞、心事重重。当我们说明来意并请她们谈谈近况时,她们低头痛哭起来,哭得那么伤心。一位女青年好容易忍住哭声,抽泣着说:“那天我带病到收花站卖棉花,收花站的几个人故意拖到天黑才称了花,他们叫我上他们宿舍去拿卖花钱。进了宿舍门,其中一个人用匕首抵住我胸口,我被他们轮奸了。老天哪,我怎么遭此劫难呢?我怎么向自己的亲人、丈夫交代呢?我没脸见人,想到了死。我害怕这事会给丈夫带来痛苦,开始时隐忍不言。后来我还是把事情向丈夫说了,想取得他的同情。但他还没有听我说完就一下瘫坐在地上,用愤怒的目光盯住我。我的心一下子凉了。几个月来,他不仅不为我治病,还用最难听的话骂我,动不动就拳打脚踢。我真的不想活了,但几次寻死都没成。”她喘着粗气说完了上边的话。我们注意地看了看她的神色,病痛已把她折磨得不象个二十几岁的年轻人了。
  另一位受害女青年是刚从高中毕业的。她被歹徒轮奸后,一出门就有人嘲笑她,父母也不让她复习功课了,还对她约法三章:白天不准上街,晚上不准离开房间,下地干活要服从弟弟妹妹的看管。一次她央求母亲让她到街上去买点东西,父亲听到后就骂了她一顿,还说如果她敢上街,就要砸断她的腿。姑娘叹道:“我被判处无期管制了。这种日子要到什么时候才会结束呢?”再看看一位十五岁的受害少女的境况吧。在谈话时她伸着脖子给我们看,只见一块块青紫伤痕。我们问是怎么回事,她说这是爸爸最近才打的。天晓得,她的父亲竟在这可怜的孩子身上又增添了新的伤痕!
  还有一位受害妇女对我们诉说:“我被糟蹋后,丈夫规定我不得离开家门三十公尺。我快临产了,他已通知我不准在家生养。我真不知如何是好,这孩子到哪里去生呢?”……
  看到这些女青年的处境,我们深感愤怒和不平。受犯罪分子之害者无罪,这不是最普遍、最明了的常识吗?夜人民宅,被窃者无罪;阻路行凶,受害者无罪,而独独到了女青年无辜遭流氓污辱的事上,公认的常识不起作用了,在这之外又生出一个“是非观念”,就是,不管是什么情况,只要女子失去了贞操,就永远成了“废品”、“不洁之物”,永远低人一等,被人耻笑、歧视。怎么能有这个道理呢?
  多少年来,封建的伦理观念象一条绳索,还在束缚着人们。它宣扬男尊女卑,即妇女没有独立的人格,只是丈夫的附属物。当妻子遭受污辱后,丈夫首先想到的不是妻子的痛苦,而是歧视、辱骂、虐待,以示自己的正义和清白。即使内心有怜悯和同情,也因怕别人说自己“枉为男子汉”而大耍夫权的威严!
  受害女子何罪之有?“罪”就在于别人对她们犯下了罪!我们要同封建伦理观念进行坚决的、长期的斗争。农村的党团组织要加强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维护受害女青年的合法权益。建议有关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重视保护受害女青年的名誉,不要随便扩散、走漏案情内容,不要随便透露受害者姓名。广大干部群众都应该热情关心受害女青年,切实帮助她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婚姻等实际问题。受害者的亲友熟人更要关心体贴她们,解除她们的痛苦,使她们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气。
  江苏盐城地区检察院周宏根
  (题图:郑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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