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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蹲点中小学少先队员课间活动调查汇报_少先队员

发布时间:2019-06-04 14:42:51 影响了:

各蹲点中小学少先队员课间活动调查汇报

为进一步加强我先少先队工作,全面了解我县学校少先队课间活动现状,更好的解决少先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深化思想政治教育和少先队工作方式的改革创新,促进我县学校少先队员的全面发展,我县就所属3所小学和3所初中的少先队员课间活动进行了一次全面、深入的蹲点调研。

一、基本情况

6所学校在校学生近4000余人,教师300余名,各校均有少先队辅导员,并享受学校中层干部待遇。

二、活动开展情况

我们在落实少先队工作中不仅仅是把学校做为少先队工作的唯一阵地,而是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开展各式各样的课间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同时让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取得良好的发展,真正体现了少先队工作纳入素质教育的轨道。以下是学校开展少先队课间活动课情况:

1、每所学校上下午的设有大课间,大课间内容为:跑操、广播操、校园集体舞、眼保健操、各班的分组活动。

2、各班活动项目及器材:

羽毛球、投沙包、跳绳(长绳、短绳)、游戏、踢毽子、羽毛球、皮筋等。

3、每所学校每个星期选取一节课作为少先队活动课,活动内容为:校园集体舞、各班的分组活动和各兴趣小组活动。

4、兴趣小组活动项目有:

芦笙兴趣小组、绘画兴趣小组、书法兴趣小组、乒乓球兴趣小组、大合唱兴趣小组等。为确保大课间顺利实施,学校成立多部门合作的管理模式,明确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辅导老师和体育教师负责活动的指导工作,任课教师共同参与管理,人人有责人人负责。少先队干部和校领导在活动中加强巡视和认真考评,鼓励为主,定期公布,使大课间活动真正落到了实处。

三、面临的具体困难

(1)在现有师资条件下,课间活动的专业教师人员安排捉襟见肘。

(2)操场还没有建设完善,学生分组活动时安排不下,只能分散到楼前空地,不便于管理。

(3)由于种种原因,活动器材受局限,只能选择价格相对便宜的器材,羽毛球、毽子等器材的破损的比较频繁,往往更换不够及时。

(4)没有室内活动场所,课间活动受天气影响比较大。

(5)由于学校是新建学校,配套设施还不齐全。

总之,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我们将克服困难、迎难而上,因地制宜,科学安排课间活动,切实保证队员们能得到充分的锻炼。

深化城乡一体化发展改革调研材料

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一、 制约全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障碍因素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的主要障碍。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在制度层面把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从身份上分为截然不同的社会群体,公共资源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向城镇和城镇居民倾斜,农村得到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明显滞后于城市居民,城乡发展不均衡。2012年,全市城镇户籍人口占到总人口的35.7%,同时还存在移民这个特殊群体结构,移民总人口占到农村总人口的29.8%。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因素和瓶颈。主要表现在:一是户籍制度方面:目前七个县市区均实行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二元化管理。在这种户籍制度下,大量进城务工农民,虽然已不再从事农业,大部分时间也不在农村居住,但并不能能真正获得市民身份,无法在城市安家落户和融入城市,无法在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公共服务领域享受同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二是基本公共服务有差距:财政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义务教育、公共文化服、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明显低于城镇,农村低保、合作医疗补助、社会养老保险水平明显低于城镇。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导致城乡公共资源严重不均衡,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城乡差距发展拉大。三是居民收入有差距: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9645元)只相当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062元)的48%,从农民收入的四大构成结构看,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增收难度逐步加大,农民的转移性收入增长缓慢,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低,增长乏力,一直是农民增收的薄弱环节。总体上看,近年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城市居民,但从绝对数看,农村和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差距较大,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1:1。另外,占全市农业人口比重29.8 %的移民收入,2012年达到3010元,只占到农民收入的三分之一。四是在城镇化发展有差距: 2012年,全市城镇化率按常住人口计算是52.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2.6% 0.4个百分点,按户籍人口计算,城镇化率为仅为33.7%,低于全国城镇化率35.3% 1.6个百分点。

二、 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这是对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作出的顶层设计,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确立了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

经过调研分析,初步提出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总体思路是:以规划为统领、以产业为支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缩小城乡差距为目标,着力推进“三大集中”(工业向园区、农民向城镇、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建立和完善四项制度(户籍管理制度、公共财政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五个加快”(加快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社会保障向农村覆盖,公共服务向农村侧重,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推进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社会管理六个一体化。重点在五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科学编制统筹城乡发展规划。以***市总体规划为龙头,以县市区为支撑,以小城镇建设为依托,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为节点,统筹考虑城乡产业布局、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现状,分县市区编制城乡一体化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新型城乡空间布局体系。分领域编制并实施层次分明、覆盖城乡、互联互通、有机融合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国土利用、社会事业、生态环境保护等城乡专项规划。

二是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进程。要加快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要加快土地流转步伐,鼓励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充分发挥肃州区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和敦煌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引领作用,大力发展精耕细作农业、精品珍品农业和精深加工农业,不断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提升农业对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基础支撑能力。同时加快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不断增强统筹城乡发展的反哺带动和融合提升能力。通过建设全国重要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新能源示范基地、新能源装备制造基地、资源综合利用利用基地和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增强就业和吸纳能力,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发展创造更大空间。

三是推进城乡基本服务均等化。要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大力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倾斜,加大公共财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覆盖力度,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农村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加快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努力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或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为户口登记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使户籍制度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适应,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在户籍身份上成为完整的城镇居民。

四是协调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中心城市,重点发展县城,择优发展小城镇,形成以市区为龙头,6县市为支撑,15个建制镇为节点的城镇发展体系。加快二三产业发展,加快人口向集镇和农村社区集中,培育建设一批特色集镇。以建设美丽乡村为主题,加大农村环境集中整治,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真正实现城市和农村在发展空间上同谋划、基础设施上同建设、资源要素上同配置发展成果上同分享,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五是大力推进扶贫攻坚。推进双联行动与扶贫攻坚的深度融合,深入调查研究,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发展规划,找准移民增收路子。全面落实农民收入倍增计划,扶持发展特色种植业、设施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特色产业。着眼于改善移民乡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夯实移民增收基础。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加大移民乡村劳动力职业技术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增强移民乡村自我发展能力。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的调研

   摘要:本文对***省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概括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类型:1.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3.妇女享受土地征用补偿款及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权;总结了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特点;分析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6大原因;最后结合***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近年来,从农村土地承包权利衍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等利益分配纠葛及矛盾日益突出。在这种利益格局的调整中,歧视女性及侵害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于2012年10—12月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座谈、入户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情况分析

    随着农村土地的价值日益凸显,农村各个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增多。在这种利益冲突的调整过程中,相对弱势的妇女群体,特别是出嫁女、丧偶妇女等特殊弱势妇女群体的土地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2010-2012年,我省妇联系统受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投诉案件分别为69、116、84件/次,其中2011年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的问题较为突出。

    (一)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类型

    调查显示,我省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在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具体表现为:一是农村妇女出嫁后,不能再承包原村集体的土地,甚至强制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离异妇女户口迁回娘家,娘家所在地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三是强制将出嫁女户口迁出,规定“农嫁城”、“农嫁农”的妇女及子女一律不得落户本村。从我会发放的1000份问卷调查中看出,“本村妇女婚后留在娘家居住,户口也在娘家,村委会是否为其分配土地”的一题中,28.2%回答“分配”,43.8%回答“不分配”,27.8%回答“不清楚”。

    2.在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方面。在***农村,宅基地是一项包含很大经济利益的福利,农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多以男性为户主来划分宅基地使用权,许多妇女无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如海口龙华区有些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其婚生子不能单独立户。

    3.在妇女享受土地征用补偿款及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权方面。分配土地补偿款时,虽然市县、镇街道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但实际操作中,部分村仍存在歧视、剥夺妇女特别是“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的村民待遇,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的现象。部分村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纠纷。如海口部分乡镇户口不在本村的外出男子可享受村集体福利,但“农嫁城”妇女仅享有村分红的50%,其子女不能享有;“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分文不能享受;迁回本村的再婚妇女,再婚前后所生子女都不得享受(与本村男性再婚的除外)。

    (二)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特点

    调查显示,在侵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上,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以村民自治为由,通过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即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二是侵害的主要对象是已结婚,但户口仍在村集体的妇女(俗称“外嫁女”);

    三是投诉土地权益受侵害农村妇女的情况复杂:一是户口仍在村集体,并在本村生活,且履行村民义务的;二是户口一直在本村,但不在本村生活,且不履行村民义务的;三是户口仍在村集体,不在本村生活,但履行村民义务的;四是户口仍在原村集体,并在本村生活,且履行村民义务,但已在夫家获得相关土地权益的。此外还有投诉其子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四是侵害妇女土地权益出现新倾向。一是以预支、借款等形式规避法律;二是故意瓜分全部土地征用补偿款等,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融着历史和现实、法律和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与发展等诸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

    1.从法律层面上看,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

    一些法律政策表面看似中性,但在实施过程中容易给女性带来不利,如我国现有的国家土地政策“三十年不变,大稳定,小调整”,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基于不同性别利益上的差异,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造成对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是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承包给家庭的土地是否为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出嫁女分割娘家或夫家的土地。

    2.从村民自治角度上看,村规民约监管存在盲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发村仍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

    3.从经济发展方向看,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

    随着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等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许多出嫁女不愿意迁出户口,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日渐突出,“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分割了,故极力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4.从思想认识上看,重男轻女思想仍大量残存

    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在农村的影响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突出的表现为农村户主几乎都是男性,男性是顶门立户之人,女孩往往被看成家庭的暂时成员,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结婚,就不再享有娘家的权利,包括土地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取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

    5.从司法救助上看,救济缺乏得力措施

    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镇政府或街道,被认为土地是村里的,如强制执行,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找到妇联,妇联因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市县、镇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可操作的司法解释,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也较难。

    6.从妇女自身而言,妇女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薄弱

    ***妇女是世界上最勤劳、勇敢的妇女之一,但也是最逆来顺受,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的妇女。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很多***妇女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了沉默,意识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妇女往往是少数,大部分妇女选择“认命”,没有采取实际的行动去与侵害行为抗争。可喜的是,2012年发放的1000份调查问卷显示:42.7%的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选择打官司,57.3%的妇女会找村委会帮助解决,仅有15.7%的妇女不知道该如何维权,除反映出***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也反映出妇联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在不断扩大,全民普法工作的效果在不断显现。

    二、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农民发展和实现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已经不单纯是妇女权益问题,它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为此,根据***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开展宣传,加大普法工作力度

    大力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乃当务之急。可通过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可采取各种手段,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进村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广泛深入地开展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村级领导班子应在制定村规民约前向村民讲解依法建章建约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着力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制止和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联动,强化行政司法救济手段

    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落实,归根结底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政策上,政府是最关键、最主要的力量,相关部门的参与配合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首先应建立一套政府主导、社会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多机构合作的工作局面。其次,要拓宽妇女维权工作渠道,借助民主参与的渠道,向“两会”提交议案、提案,争取支持,推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的共同关注,依法解决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和案件的调查研究,积极化解矛盾,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构筑妇女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全面清查,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已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建议市县、乡镇两级人大、政府组织力量对各村的村规民约进行一次检查。除村规民约制定的程序外,重点检查村规民约的内容,如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内容,应要求村委会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废止或修改,以维护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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