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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作文里的奇案读书笔记

发布时间:2019-06-20 08:55:08 影响了:
文章摘要:这也许是整本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由特鲁派尼法官首先提出,其他法官也都多多少少对此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只有回答了这个问题,才有可能对其他的问题,比如说自然法用与实定法的问题,比如说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作出解答.我的回答:理……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非本书的观点的总结,而是对作者本人的观点的总结.

作为普通人的我的观点.

在我看来,契约的神圣性是毋庸置疑的,如果说他们之间的行为是自愿的话,那么,他们就构不成任何罪行(就像在换偶,在安乐死时的情况似的).因此,在本案中,唯一的问题在于whetmore是否对他们的协议表示了同意,说实话,我原本以为whetmore的同意是确定无疑的,可是,明显的是,有好几位法官并不这样认为,这使得我也有点糊涂了,whetmore提出了协议,whetmore推动了协议,whetmore退出了协议,whetmore没有表示异议,妈的,丫怎么这么多事呢.不过总的来说,我还是倾向于认为他们之间的行为是自愿的,虽说不是那么确定.

我们也可以沿着书中的思路走下去,想一想其他的问题,比如说,即使在掷过骰子之后,whetmore可不可以反悔呢,我的观点是可以,whetmore拥有反悔的权利,他随时随地都可以反悔,毕竟你们是想要人家的命啊,当然了,反悔可能有点不厚道,但也仅限于此了.再比如说,假如我们是救援的,我们知道了他们在吃人,我们还知道他们被救出来之后,一定会被判处死刑,那么我们该怎么做呢?

这本书给我们带来的问题及我对这些问题的回答.

问题一:法官是应该严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呢,还是应该对法律条文做出自己的解释呢?

在我看来,这也许是整本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由特鲁派尼法官首先提出,其他法官也都多多少少对此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只有回答了这个问题,才有可能对其他的问题,比如说自然法用与实定法的问题,比如说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作出解答.

我的回答:理论上来说,如果法律条文非常明确的话,那么法官们当然是应该忠实于法律条文的,但问题就在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往往并不是那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法官对法条做出自己的阐释则无可厚非.那么,在本案中,法条足够清楚明确吗?在本案中,故意(willfully)这个词的意义明确吗?这个词究竟意味着什么意思呢呢,如果你去查一下牛津的话(),你可能会发现这个词的意义可能并不像我们以为的那样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在我看来,法官们尝试着对这个词作出自己的解释我认为是合适的.

在我看来,判例法的作用也正在于此,正是通过各种各样的判例,我们得以对那些原本不甚清晰的法条作出明确的界定.当然,你也可以通过修改法条来做到这一点,但这并不像你以为的那样容易.事实上,法条的不确定性可能是内在的,立法者们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的情况,在我们制定法律的时候,我们当然应该把法条制定的尽可能的明确,但总的来说,法条注定了只能是大而化之的规则,其中的不甚明确之处,只能通过其他的手段来进行弥补.

问题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这是一个由问题一很容易想到的问题).

我的回答:我害怕自由裁量权吗?我的回答是,是的,我害怕自由裁量权,我何止害怕自由裁量权啊,我害怕各种各样的权力,哪怕再小的权力,也能让我在它的面前颤抖.在我看来,法官们最好成为执行法条的机器,但正如我们在问题一中所看到的,这是不可能的,机器怎么能够执行尚不明确的法条呢.于是,我只好退而求其次,我们还是给予法官们尽可能小的自由裁量权吧.

问题三:行政赦免的问题.

说实话,这东西到底是干什么的,我到现在也没有搞清楚,我所知道的唯一的关于行政赦免的事就是去年国庆的时候好像有人要求过大赦,我还是先去研究一下这方面的东西再对此发表意见吧,不过话说从直觉上我就不喜欢这东西.

问题四:自然法与实定法的问题.

福斯特法官首先提到了这两个词,我就当这个问题是他提出来的吧.事实上,我认为,我们最好少去猜测什么自然法,自然法到底包括些什么东西,我们谁都不知道,就像我们谁都不知道立法者们的意图一样.什么自然法了,立法者们的意图了,在我看来只不过是一些挡箭牌们罢了,我们应该做的是,直截了当地承认法官有解释法条的权力,直截了当地去解释法条.根本就没有什么自然法,什么实定法,什么立法者们的意图,有的只是由赤裸裸的文字所构成的等待解释的法条.

问题五:契约的神圣性.

我想,这个问题已经无需多说了,在我看来,契约神圣性是毋庸置疑的,只要这契约是自愿达成的,无论这些契约达成的是些什么内容(这里面暗含的意思是,与契约的神圣性相比,法律的神圣性是微不足道的).当然了,在很多时候,自愿这个词到底意味着什么意思很成问题,但在本案中,这个词并没有任何问题.

问题六:人的生命的价值.

对于这个问题,特朗派特法官已经说的很清楚了,生命是不可估价的,我和他一样,都认为塔利法官的看法纯属扯淡,没有什么理由认为多数人的生命就要比少数人的生命重要.

问题七:法律的目的何在?

威慑,报复,矫正,兼而有之?

问题八:法律的公正性何在?

好象是马克思说过这样的话吧,法律惩罚穷人偷面包,同时也惩罚富人偷面包,法律禁止穷人睡在桥底下,同时也禁止富人睡在桥底下,的确,在某些时候,由于经济条件的不同,使得某些法律条文仅仅对处于某种经济状况的人产生影响.对于这些问题,我首先想说的是,一个人不会长期的处于某种经济状况,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会变得富有,或者变得贫穷,不过,很显然,这并不是一个强有力的论点,或者我可以说,并不是所有的穷人都会去偷东西,再者,你之所以贫穷并非全然是富人的过错,被偷东西的也并非全然都是富人.不过总的来说,对于这个问题,我并不能给出一个很好的回答,所以,还是先把这个问题放在这儿,以后再说吧.

问题九:法官们应不应该或者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考虑判决所造成的影响?

或者我们可以换一种问法,法官们应该考虑民意吗?我的意见是,如果法条不够明确的话,法官们在解释法条的时候或许应该考虑民意何在(或许不是或许,而是应该),但是如果事实已经很清楚了,法官们却要强行扭曲法律,作出迎合民意的判决的话,这就是大大的不对了.如果我们的法律条文不够好的话,我们应该是通过立法手段而非司法手段来对此进行解决,如果持续的通过扭曲司法的方式来解决立法不公的问题的话,后果可能会是很严重的.在这一点上我和基恩法官的意见是一致的.

问题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如果说这是一个问题的话,那么,伯纳姆法官也已经把这个问题回答的很清楚了.现将他的回答抄录如下.

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立法机关禁止谋杀有其道德动机:它认为谋杀是错误的,因此禁止它.没有人怀疑这一点,也没有人会出于别的原因而禁止谋杀.但是,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法官的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的语词,这些语词反映了立法机关的道德观点,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道德观点.

问题十一:关于紧急避难的问题.

萨伯在这个问题上花费了不少的篇幅,我得说,他成功的把我给弄糊涂了.

问题十二:公平究竟意味着什么?

塔利法官认为,等待他们中最虚弱的人死去,从而享用他的血肉,这种做法是不公平的,我的观点恰恰与此相反,我觉得这还算是比较好的一种做法.需要指出的是,他的虚弱并非他人为之,而是他的不幸所造成的,对于他人的不幸,我们应该做的是给予他某种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的),而非以公平的名义掳夺他人因为相对来说比较幸运而得来的优势.可以想见,如果有人就就业问题征询塔利法官的意见,他的回答一定会是抽签吧.

问题十三:关于自由与强制的概念.

这个问题哈耶克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问题十四:关于设身处地.

对此,我的看法是,这是一个普通人应有的态度(甚至可以说这是我所能想到的一个普通人所能有的最好的品质),但不是一个法官应有的态度.况且,设身处地只有设的全面一点(比如说,满脸都是)才能称得上是设身处地吧.

问题十五:关于功利主义.

我的看法是,功利主义很好,在很多是时候我都挺同意的,但并不是在所有的时候都同意的.

作为法官的我的观点.

作为法官,我得说,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故意(willfully)这一词的含义,鉴于本人语文一向学得不好,我不得不选择回避.

关于本书的另外两个小问题.

本书是由两位译者合译而成的,明显的是,前一部分要比后一部分译的好.

萨伯的那几位法官基本上都要比富勒的那几位法官的话多,至于这是为什么,我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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