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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最低量刑 [对刑事案件量刑建议采纳情况的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19-06-24 04:18:05 影响了:

  摘 要:笔者通过对近三年来办理案件量刑建议采纳情况的梳理和分析,剖析未采纳的原因,探求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的路径。  关键词:量刑建议;未采纳;原因分析  量刑建议权又称求刑权,是公诉人依照法律所享有的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通过对近三年来办案案件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的梳理与分析,深入探究量刑建议能否最终未采纳的主要原因,探索进一步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的有效路径。
  一、量刑建议采纳总体情况
  2009-2011年,某院共起诉刑事案件354件562人,量刑建议采纳469人,采纳率83.5%。其中,危害公共安全案件32件32人,量刑建议采纳32人,采纳率为100%。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案件16件21人,量刑建议采纳20人,采纳率95%。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件51件74人,量刑建议采纳70人,采纳率94.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58件153人,量刑建议采纳129人,采纳率84.3%。侵犯财产罪189件260人,量刑建议采纳204人,采纳率78.5%。职务犯罪案件18件23人,量刑建议采纳13人,采纳率56.5%。
  二、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原因分析
  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有目前量刑轻缓化普遍趋势的影响,也有检法两家对案件定性意见不一引起的,更有当前不同司法机关考核机制不同的因素。
  1.量刑轻缓化趋势导致普遍量刑偏轻
  近年来研究发现,在重刑主义思想下,面对犯罪率上升、社会治安不佳的状况,人们会本能地归结为惩罚不够、打击不力,从而主张继续加重惩处,陷入恶性循环,为此在部分犯罪中试行轻刑化成为一种新的选择。就盗窃罪而言,数额巨大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那么量刑的基准刑为6年半,在此基础上结合从轻、从重、减轻的各种情节加以适用,决定最终的刑期,但翻阅三年来的卷宗可以发现,除非从数额特别巨大减轻一档刑期的案件,极少数盗窃案判决的刑期能在六年至十年之间判刑。如果量刑建议在此区间,显然不能被法院所采纳。典型的还有职务犯罪案件,受贿罪10万至30万元期间,有自首、退赃等情节的往往判决刑期不超过七年。
  2.不同考核机制的影响
  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各自建立起完整、细化的考核体系。两个考核体系的评价目的不一,也是导致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法院要考核刑事案件上诉率,承办法院在对具体案件判决前,除了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还对被告人是否会上诉高度关注,检察院在起诉时须同时递交量刑建议书,这份建议书也会随起诉书一起送达到被告人手中,被告人对刑期的预期也从原因较大幅度落实到量刑建议书之上,而法院为追求较低上诉率往往就低认定,即在检察院所提量刑建议范围以下量刑,被告人两害相权取其轻,往往能成为不再上诉的一个重要因素。
  3.同一档中有多种刑期可以选择时往往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检察院制定的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规定,在提量刑建议时不能跨越刑种。于是,就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刑法同时规定可以在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或者管制之间选择时,因不能跨越刑种,检察机关只能选定其中一种,但当检察机关选择了有期徒刑、法院往往判决拘役,反之亦然,这种现象在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书提出抗诉并被中院改判表现得更为明显。
  4.因被告人自身原因使得案件诉到法院后量刑情节发生变化。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均为零口供,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见顽抗无益,便低头认罪,由此便容易产生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情形。同样的情形还有被告人先自首后翻供,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又认罪的,因自首是法院可以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特别在涉及到从上一档刑期减到下一档刑期时,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变化导致了量刑建议不被采纳。
  5.法律规定量刑幅度较大,又缺乏细化量刑意见,法检两家认识不一的案件。如放火罪。查遍所有司法解释均未对该罪有过明确的量刑细化意见。我院第一次办理该类案件时,参考了市内其它兄弟院的案件,也征询了市院公诉部门的意见,并对比侵犯同一客体的类似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说理论证,但遗憾的因与法院的认识不统一,法院未能采纳我院的量刑建议。
  三.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的对策建议
  量刑建议书是检察机关正式对外送达的法律文书,无论从制作主体还是行文格式都是有着严格要求的,其体现是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处理的意见。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书有权威性、严肃性的特点,一经送达,便产生效力。因此量刑建议采纳率过低影响的不仅是个案的处理效果,还有检察机关的形象。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
  1.正确对待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与检察院的求刑权
  在很多案件中,对于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情况,审判机关往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依据。事实上检察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属于求刑权的一部分,是指公诉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代表检察机关就被告人的定罪问题提出明确请求的同时,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建议。既然是建议就没有强制约束力,就不存在干扰法官独立审判的情况 。事实上量刑建议在很大程度起到一个提醒、引发注意、启动监督的作用,能防止法官因为偏听偏信,陷入思维惯性而发生判决错误。处理得好,求刑权可以是法官不断提高审判质量的有力武器。
  2.加强联系协调,建立工作会商和协作机制。
  加强联系和协调永远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法检两家应通过建议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适用和证据采纳等问题,充分阐释各自意见,寻求理解和认同,同时在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指导今后类似案件的算是。同时对于有着普遍共识的方面,可以由省市法检两家出台会签意见,以便全省全市推行,节约司法资源。另外,可以尝试建立法检两家短期的交流锻炼,到对方的工作角色中体会不易和困难,换位思考,理解对方工作,为双方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持。
  3.修正考核指标,不断完善案件质量考核体系
  目前法检两家的考核体系都日臻完善,但离科学有效地发挥激励作用还很远,还存在着不少可以改进的地方。首先法院的考核应自上而下从保持统一,取消案件上诉率的考核,转而在上诉改判率方面的考核指标加以细化。上诉权是被告人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剥夺,为防止不起诉而轻判被告人的做法其实质即为变相剥夺被告人上诉权。法律从来不能谈条件,更何况在关乎自由的问题上。从这个角度出发,取消法院系统的上诉率考核势在必行。其次检察机关也应正确对待量刑建议采纳率。不应为了追求采纳率而枉顾发生变化的证据,一味要求对被告人重判,这不仅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者的角色不符,也丧失了其一贯的公正公平立场。
  4.培训总结两结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要针对检察机关内部不同岗位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培训,提高公诉人审查案件能力、出庭公诉能力。建立一线办案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增强其对法律的理解适用能力和运用证据能力。公诉人应增加法庭上的释法说理能力,详细论证量刑建议的合法合理性,为法庭更好采纳奠定基础。同时建立法院类案判决的对比系统。通过对法院近年来类案判决情况的梳理、分析,更清晰地判断出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从而提出更为准确的量刑建议。适时地行使抗诉权。对于明确超出量刑建议范围,同时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通过抗诉来纠正法院裁决的错误,继而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
  作者简介:王维红(1982-),女,江苏南通人,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何案彬(1981-),男,江苏东台人,江苏省姜堰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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