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讯问制度 公安刑事讯问时间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8-000-02 摘 要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公布掀起了一场关注人权的热潮。本文旨在通过对比国际社会人权之规定,找到我国法律中有关刑讯制度的人权缺位,并且进行弥补,以期从根本上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 人权 缺位 刑事讯问制度 刑讯逼供
当今社会,人权观念深入人心,针对刑事讯问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做出了相应修改。作为一名基层刑警,为了侦破案件,日常工作中经常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因此,在现行的保障人权大环境下,我们每一名刑警的执法理念和执法行为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挑战,我们必须严格掌握刑事讯问相关制度,在保障案件侦破率的前提下,保障人权,杜绝刑讯逼供。
一、我国刑讯逼供实例分析
案例一:2009年2月10日凌晨,丹凤县一名高二女学生在丹江边遇害。之后,警方认定的重大嫌疑人、一名19岁的高中生徐梗荣在接受审讯期间突然死亡,而后的调查证实该高中生系刑讯逼供致死。
案例二:2010年2月21日:“喝水死”事件。2010年2月18日,河南鲁山男子王亚辉因涉嫌盗窃被警方刑事拘留,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2月21日,王亚辉在看守所内突然死亡。据鲁山县公安局解释,事发当天警方在看守所内提审王亚辉,死者在喝开水时突然发病死亡。亲属查看尸体后发现,死者身上伤痕累累,惨不忍睹。
案例三:“佘祥林案件”。该案同样是因为刑讯逼供而导致了被冤入狱11年。其后虽然真相大白,获得了国家赔偿,但是这十一年失去人身自由的日子,是用多少钱也买不回来的。
面对这样惨痛的教训,我们不得不反省和深思。难道我国的刑事讯问制度就是刑讯逼供吗?在刑事讯问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如何定位,应当如何保障,具体措施是什么?为此,2009年中国政府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其中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部分大篇幅谈及了中国各类羁押场所中保障在押人员权益的各种具体、务实的举措,并承诺完善有关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刑讯逼供,保障在押人员的权利与人道待遇。
二、世界人权的发展现状
人权这个概念从诞生之日起,人们就对其含义纷争不止。人权是指人作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对于人权的基本特征大多数学者已经取得共识,即:人权是一种不可或缺性的权利;不可被其它任何权利所取代;人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并且具有稳定性和共通性,而且人权应当是可以进行繁衍的。
进入21世纪之后,“人权”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口号或宣言。与西方启蒙时期的人权观念相比,现代人权观有了长足的发展,全面渗透到整个社会。就世界范围而言,人权保障已经渗透并体现在刑事讯问制度中,其条款在《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联合国刑事司法标准和相关文书中均有体现:
(一)在《联合国宪章》中,刑事讯问制度中的人权保障条款主要体现在:“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这是联合国在庄严的国际文献中首次将人权作为它的宗旨之一,标志着人权问题已经开始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并需要广泛进行国际合作和对话,以及动员世界各国人民为之奋斗的重大问题,因而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世界人权宣言》中,刑事讯问制度中的人权保障条款主要体现在:“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刑事讯问制度中的人权保障条款主要体现在:“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
(四)国际社会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保障的其他内容主要体现在:在刑事讯问中禁止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国际社会有关刑事司法方面的规定也正是如此,即:在刑事讯问过程中要遵循相应的规则,在刑事讯问程序上,禁止任何残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即我国广泛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
三、我国刑事讯问中人权规定的缺位
综合国际社会及国内社会的法律条款,可以得知,刑讯制度中的人权保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严禁刑讯逼供;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犯罪嫌疑人的,将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着重分析我国刑事讯问制度中人权保障条款的缺位:
首先,我国的一些文件虽然有一些保障在押人员人权的条款,但也只是流于形式。例如,虽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增加了严禁刑讯逼供、严禁执法人员实施非法拘禁的条款;增加了完善被羁押者权利保护与人道待遇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内容;并承诺完善有关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在押人员的权利与人道待遇。但是我国的《宪法》中没有任何关于禁止刑讯逼供、保障在押人员基本人权的规定。在基本法上,此项权利长期处于缺位的状态,使得其它下位法在制定时失去了法律依据。
其次,在无罪推定方面,我国宪法层面也处于缺位状态。不仅如此,刑事诉讼法层面也没有正式确立这一原则,但有些变通形式的规定,例如:法院统一定罪、疑罪从无原则。这些规定的确立能够从侧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无罪推定原则,所以在这个方面,可以说处于半缺位的状态。
再次,在反对自证其罪及沉默权方面,我国的宪法规定刑事诉讼法上皆处于缺位的状态,并且《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也没有规定。不仅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了相反的义务,即:“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条款非常不利于在押人员的人权保障。正是由于这种法律上的缺位,使得相应的下位法缺乏制定依据,并且在刑事讯问的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与人权相悖的行为,最典型的就是刑讯逼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