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村居干部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分析】职务犯罪的种类
作者简介:潘顺(1967- ),男,安徽萧县人,枣庄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副教授,金尊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检察理论与实践;张志强(1966- ),男,山东滕州人,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主要研究方向为检察理论与实践;曹贻功(1980- ),男,山东枣庄人,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主要研究方向为检察理论与实践。
摘 要:征地中村居职务犯罪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其方式、特点、原因都值得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应重点厘清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准确定性,严厉打击村居干部经济犯罪,维护农村经济稳定。
关键词:征地拆迁;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8/09-0126-04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居干部在拆迁过程中虽然没有法定职责,但有关宅基地面积评测、违章建筑拆除、土地补偿金和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发放等许多方面都需要他们参与或配合,因此,这使他们有机会成为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据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近几年征地拆迁职务犯罪情况的数据分析,村居干部占了相当的比例。村居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给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也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成为破坏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一、在征地拆迁中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方式及特点
1.方式。通过对我院所办理的案件及其他地区的同类案件的对比分析发现,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逐步多样化,主要包括:一是与被拆迁户和拆迁人员相互勾结,虚增或虚构拆迁房屋面积骗领补偿款,这是多数案件的作案手段。二是滥用管理职权,串通改变房屋性质骗领拆迁补偿款。三是在分配回迁房过程中,将好地段、好楼层或者好朝向的住房作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收受被拆迁户贿赂甚至主动索取贿赂。四是在征地拆迁中,滥用职权任意提高补偿标准,导致国家财产受到损失。五是利用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直接侵占征地补偿款或利用发放补偿款的时间差挪用补偿款项。
2.特点。通过对我院查办的在征地拆迁补偿中村居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发现主要有以下特点:(1)村居两委班子“一把手”犯罪比例高。由于村居两委“一把手”权力相对集中,有些“一把手”是本地的“大家族代表”或“强势者”,一般都具有相对的财产优势和人缘优势,对本村、社区的诸多事务能够起到重要影响作用,因此极易成为拆迁补偿中的犯罪主体。(2)大案要案多,窝串案多。由于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工作部门,获得补偿款或安置房需要具备相应的材料和手续,需要多人的相互协调和配合,村居干部大多会与不同岗位上的多个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因此,窝案、串案较多,发案后往往形成案连案和一案多人的现象。(3)作案手段隐蔽,查处难度较大。犯罪分子往往打着新农村建设、棚户区改造、城中村建设等政策的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由于许多拆迁项目都具有合法的外衣,因此,一般难以发现。另外,村居干部往往与上级拆迁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形成稳固的利益群体,行贿受贿时一般都采取一对一的形式,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利益群体间相互隐瞒、包庇,从而给案件办理造成很大的阻碍。(4)社会后果严重,部分案件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村民一旦发现村干部贪污受贿、挪用集体资金损害集体利益,大都会联名举报、集体上访,甚至越级上访,在该地周边区域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投资环境,导致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严重危害到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5)犯罪造成的损失巨大。干部职务犯罪造成拆迁补偿费用大幅度攀升,极易给国家或集体造成极其重大的经济损失。如我院查办的田庄村和岳楼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腐败窝案,共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近百万元。另外,拆迁补偿中的职务犯罪行为,使弄虚作假的被拆迁户得到好处,客观上给其他被拆迁户起到了负面的示范效应,引起被拆迁户竞相行贿、攀比、漫天要价,人为造成“钉子户”现象,使开发商、被拆迁人、拆迁人之间矛盾冲突不断,拆迁任务迟迟不能完成。
二、在征地拆迁中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通过对我院审理的征地拆迁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发现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村居干部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和制度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治意识淡薄。村干部文化素质较低,多数是初中生、高中生,有的甚至是小学文化,有的虽然是大学文化,也是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基本上没有接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不少村居干部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认识不清。有些干部甚至认为只要为群众谋利益,套取一些国家资金也是情有可原的,收点好处也是应该的,构不成犯罪。(2)拆迁组织多为临时性机构,工作人员成分复杂且不稳定。在拆迁过程中,往往会设立“拆迁办”或工作组等临时性机构来负责相关事宜,工作人员来自各单位,调动比较频繁,缺少集体归属感和责任感,很容易形成应付心理,侥倖心理,相互监督也就变得不现实,甚至还形成利益小团体,构成共同犯罪。(3)上级部门和拆迁户的双重压力。拆迁本身就是一项比较繁琐复杂的任务,为加快拆迁进度,上级部门往往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某一处的拆迁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然而很多工作人员身兼数职,必然会面临时间紧、任务重的问题。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拆迁工作人员往往抱着“赶进度、完任务、得过且过”的心态,不认真审核拆迁资料。一些拆迁户为争得更大的补偿利益,往往会采取拒迁等手段。为了达到被拆迁户自愿拆迁的目的,个别拆迁工作人员甚至滥用职权,采用虚增拆迁面积,虚增补偿款,伪造产权证明等违规方法,来满足被拆迁户的无理要求。(4)征地拆迁程序繁琐,职能分割,沟通不畅,信息缺乏公开透明。一块土地的征迁从开始到结束往往需要经过规划、审批、拍卖投标、评估确认、征收补偿等多个环节,这些任务要通过多个部门才能完成。虽然各部门职务上有分工,但是制度上不配套,缺少沟通,相互了解甚少,不容易相互制约。再者,为保障拆迁的顺利进行,行政机关多在拆迁工作实施前采取保密措施,相关信息不予公开,如何拆迁?怎样补偿?群众不明就里,社会监督同样成为盲区。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留下了空间,导致贪污、截留、挪用补偿款等腐败行为的出现。(5)制度不够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据调查了解,部分新农村建设项目、城中村改造工程没有参加招投标,或者虽然进行了招投标,但流于形式,有些村居干部入了干股的或其亲属开办的施工单位在中标评定之前就已内定,招标过程只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要求,这是导致职务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同时,上级主管部门疏于监管也为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土壤。(6)管辖权界定不清晰,查处不到位。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从而造成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不清。在管辖范围上,村居干部职务犯罪一部分归检察机关管辖,一部分归公安机关管辖。这样,这类案件在侦办过程中,极易由于定性争议而引起管辖不到位,形成执法的空白地带,出现群众告状无门的现象。在案件查办中,检察机关由于受到法律规定的职能限制不能实行管辖,而公安机关社会治安任务较为繁重,无力实行管辖,加之有些公安干警对村居干部犯罪的管辖问题认识不清,甚至认为应全部属检察机关管辖,这就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7)刑罚处罚偏轻,惩罚力度不够。目前,村居干部犯罪判处缓刑的比例较大,轻刑化趋势明显,职务犯罪付出的代价过低,使一些村居干部敢于以身试法,敢于挑战法律的威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