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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矛盾的转变 [从管理到治理:社会矛盾化解的思维转变]

发布时间:2019-07-12 03:48:11 影响了: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该过程中蕴含着一个悖论性困境:改革需要政治社会的稳定,但改革过程本身又是引发不稳定因素的直接原因。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矛盾冲突的频频发生,容易造成社会秩序的破坏、社会财产的损失、社会心理的失衡,甚至导致国家权威受损、执政党合法性遭受质疑。有鉴于此,如何有效地化解矛盾、构建真正的和谐社会,就成了转型时期党政领导者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社会矛盾的多发、矛盾化解的低效,很大程度上是领导者与决策者的思维取向问题,即过于强调控制取向的管理,而忽视“治理”(governance)的考量。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发展理念和实践方式,治理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当代治理运动的兴起是现代社会组织转型与发展的产物;第二,当代治理的组织载体发生了根本变化,它既包含政府组织,但又不绝对局限在唯一的、单一中心的政府组织;第三,当代治理意味着国家和公民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第四,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形成和社会网络组织体系的构建,是当代治理运动的制度结构和组织的基础;第五,公民积极参与,政府与公民之间建立的相互信任、相互依赖与相互合作关系,是当代治理的社会与道德基础;第六,当代治理不仅表现为一定的制度构造,而且也表现为一定的发展进程;第七,当代治理的基本理念及善治的重要评价标准是参与、公开、透明、回应、公平、责任、合法性等重要原则;第八,各种利益关系进入并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过程是治理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促使政府的功能及其领导者的行为取向和工作重点发生重要变化。具体到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本文将治理的理论取向和实践展开分解为目标、主体、理念、战略和方式等五个方面,通过对比分析传统管理思维与新的治理思维的差异,来确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改革的目标定位。
  一、治理目标:从同一到和谐
  管理思维追求的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证社会秩序的实现和维持。控制的手段以法律的、行政的乃至暴力的为主,具有强制性特征。控制的目标在于实现社会秩序即整个社会的组织化与稳定性,以及对于国家权威命令、规则、意识形态的服从。以往政府权威者惯性地认为,要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就必须通过全方位的人身与思想控制来实现。当前,许多地方政府部门以同一性思维为主导,认为社会的异质性必然蕴含着不稳定的隐患,追求一种“刚性稳定”。然而三十多年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打破了我国原有的整体性利益格局,社会利益结构快速分化,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变化促使利益表达的多元化成为现实。同时,单位社会的解体、户籍制度的松动以及阶级身份的废弃,共同导致社会的异质性不断增强,我国从一个“总体性社会”逐渐演变为“复调社会”。作为转型时期矛盾化解的目标取向,对于“和谐”的追求承认社会各群体与阶层在经济、文化、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以求同存异、尊重“他者”的思维来选择矛盾化解方式,力求将社会矛盾的根源消弭于社会整体的和谐中。在这个过程中,需正确处理共识与异议的关系。从政治决策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权威决策还是民主决策,都尽量追求最终结果的代表性,即以决策共识的获得来彰显自身的合法性,认为异议的出现是对自身统治地位与合法性的挑战。对应于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就是力求将社会“异质”主体加以压制或排斥,认为同一的必然是稳定的。但在多数情况下,共识的获取仅仅是一种“乌托邦”,而通过压制与排斥所取得的“共识”也是不道德的,合理的选择应该是通过尊重“他者”来创造出“我们”。在具有高度认同的“我们”之中,是不会出现无法调和的矛盾冲突的,从而能够实现真正的和谐状态。
  二、治理主体:从单一到多元
  就社会公共事务的承担主体而言,包括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三类。市场能够自发供给某些社会必需品,但存在盲目、滞后等“市场失灵”。政府能够弥补市场缺陷,但公共选择理论告诉我们,政府的“失灵”同样存在。社会组织(第三部门)既不依赖政府的强制力,也不采用市场的自由交易机制,而是以其特殊的贴近民众的教育同化、倾诉发泄、交流沟通、互相帮助、激励引导等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传统的管理思维过于倚重政府职能,忽视了市场与社会组织的效用。应该说,即使是在公共治理的理念下,政府主体仍是最为重要的社会矛盾化解主体,其权威性不容质疑。只是在治理实践中,政府不再是唯一的主体了。政府、市场、社会组织都应当纳入到矛盾化解的主体范围之内。鉴于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无法根除,当前应当强调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当前我国所实施的民间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对其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限制。因此,必须对约束性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为第三部门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会,进一步发挥第三部门的社会整合作用,预防、缓解、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总之,公共治理理念强调多中心性,即对于单一中心、单一权威的消解。我们对于我国社会矛盾化解合理的主体格局的预期是,在发挥政府主体主导性作用基础上的多元互动、协作的动态治理局面。
  三、治理理念:从人治到法治
  在国家现代化的过程中,政治转型的最重要特征就是从人治走向法治。需指出的是,在人治时期并不是没有法律,但法律仅仅是政府主体管理社会的手段和工具,“法制”的主体还是政府,只不过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为自己的施政与管理增加合法性而已。至于“法治”,其主体不是任何现存的组织主体,而只能是法律本身。同时法治所“治”的对象首先就是政府,它要界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边界,以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法治相对于人治,在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上有很大不同:人治把人民群众作为管理的对象,要求人民群众按长官意志办事;法治则要求领导者、管理者按人民意志办事,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面对转型期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分化,只有实行法治,社会成员的民主权利才能有制度化、法律化的根本保障,才能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尽量使用合法的方式和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实现法治,通过法律程序和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纠纷和冲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只有实现法治,坚持依法治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把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决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才能避免社会矛盾激化为对抗和冲突,从而保障社会的秩序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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