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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1年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_四川对口支援

发布时间:2019-07-20 10:51:58 影响了:

四川省2011年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总体要求,根据《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等三个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6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规范和落实我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逐步形成层级分明、富有针对性的对口支援全覆盖框架体系,并使各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特制定《四川省2011年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推进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充分发挥城市优质医疗资源的辐射作用,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为城乡广大百姓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

对口支援工作与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城市三级医院支援县级医院、县级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城市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有机结合,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二)分级实施。省卫生厅制定三级医院对口支援部分市州和县(市、区)医院、内地二甲综合医院支援民族地区中心卫生院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州)和县(市、区)卫生局制定建立县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方案并组织实施;省、市(州)、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城市内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注重实效。

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以取得实效为根本目的,杜绝形式主义。对口支援工作3年为一个周期,受援医院要在诊疗技术水平、医疗服务、管理等方面有明显改进并被考核合格。

(四)相互衔接。

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要与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医院年度目标考核、医院评优创先、医院等级评审和复查、医务人员职称晋升等工作有机衔接起来,合力推进,逐步形成对口支援工作长效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市(州)、县(区)医院。

1.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自治县(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对口关系原则不变,维持一定的稳定性。按照卫生部文件要求,项目县总数变更为37所。

2.区域经济条件较好,已具备一定服务水平和能力的县级区、市医院(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除外)和成都市的县医院暂不列入受援范围。

3. 原为受援方但新近通过三级医院评审的医院,不再作为受援对象。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州医院除外。

4. 18个地震重灾县中,都江堰市人民医院、江油市人民医院属于地震重灾县医院,但2010年度已通过三级乙等医院评审,故暂不纳入对口支援体系。其余16个县市医院由于外省对口支援工作已经结束,故纳入受援体系。

5.三级医院支援县医院具体对口支援关系见附件。

(二)二甲医院对口支援民族地区中心卫生院。由全省94个二甲综合医院对口支援全省民族地区59个县的291个中心卫生院(共60个民族地区县,其中金口河区没有中心卫生院),每个二甲医院向对口支援的每个中心卫生院每年至少派驻1名中级职称以上医务人员。确定有支援任务的二甲医院要主动与受援民族县卫生局联系,共同确定支援的中心卫生院,在此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上报受援地区市州卫生局审核后,2011年4月10日前报省卫生厅备案。

(三)县级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方案。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制定,相关市(州)卫生局审核汇总后,于2011年4月10日前报省卫生厅备案。

(四)城市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方案。由省、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相关市(州)卫生局审核汇总所辖地区方案后,于2010年4月10日前报省卫生厅备案。

四、工作内容和方式

(一)人员派驻。支援医院应当选派以高年资主治医师(护师、技师)和副主任医师(护师、技师)为主的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下派人员要业务能力强、素质高、品德好。对口支援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派驻医务人员的专业、数量和时间,统筹安排医务人员工作。在确保支援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主治医师下派时间一般为6个月,副主任医师和中央在川单位下派人员下派时间一般为3个月。

(二)临床诊疗。派驻医务人员要参加受援医院的临床诊疗工作,承担基层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症的诊疗服务;要开展临床教学和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医院的技术水平。

(三)技术支援。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要确定具体的技术协作项目,重点是要帮助受援医院独立开展适宜新技术、新业务,建设一批特色专科、重点专科,培养一批骨干人才和科室带头人。

(四)进修培训。支援单位要根据受援单位的实际需求和适宜技术推广情况,每年帮助受援医院选拔医务人员到本院或其他机构接受培训,强化理论基础,掌握适宜技术,提高管理水平。每年接收进修人员数量应不少于支援单位下派人员数量的1/2。原则上进修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其中,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中,执行卫生部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工作要求,全年培训县级医院骨干医师430人,人员培训方案我厅另行下发。

(五)巡回医疗。受援医院及其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支援医务人员和当地医务人员积极开展巡回医疗和流动医疗工作,积极参加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扩大对口支援工作的受益面。

(六)远程会诊。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网络、视频等形式开展远程会诊、培训,丰富对口支援工作的形式,提高工作效率。

(七)管理输出。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可以互派管理人员到对方医院管理岗位工作,有条件的可以任职,把支援医院成熟的管理经验输出到受援医院,同时也加强对口支援双方的沟通协调。核心工作是科学制定和完善医院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各项医院管理制度及推动各项制度执行落实等方面。

(八)实物捐赠。支援医院根据自身实际,支援期内以实物或经费支持的方式,帮助受援医院改善硬件设施、设备配置,以提高受援医院医疗服务条件和诊疗能力,方便当地群众看病就医。

(九)推进医改。支援医院要帮助受援单位认真领会国家和省上有关医改政策,推动受援医院完成各项医院改革任务。按照国家医改文件精神,30万人口以上但

没有二甲及以上公立医院的县(犍为县、华蓥市、开江县、蓬溪县、汉源县、盐源县、会东县、越西县、屏山县),对口支援的三级医院要全力在软硬件方面予以帮扶,确保本年度二甲创建合格。

(十)妇幼保健。妇幼保健机构组织产科、儿科、护理等技术骨干对受援县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技术帮扶,促进基层妇幼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和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全面改善受援县妇幼保健专业综合救治水平。

(十一)中医中药。充分发挥我省中医药的优势作用,加强对我省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薄弱的地区的帮扶,大力推进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应用,

(十二)重点学科。通过对口支援工作,对有关专科医院进行重点倾斜扶持,着力建设有关重点学科如精神科、肿瘤、口腔和职业病防治,积极打造相关区域专业医疗中心。其中,精神科重点学科建设主要向地震灾区县医院精神专科倾斜。

(十三)其他形式。除上述形式外,支援与受援医院还可以从医院管理、技术进步、科研教育等方面持积极探索对口支援的其他形式,不断创新,推进工作。

五、工作管理

对口支援管理工作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本方案的要求严格管理,并纳入到医院等级评审与复查工作中。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相关医院要加强对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监督管理,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作为医改重要工作措施,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支

援和受援医院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为该项工作的管理责任部门,各单位要成立相关组织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二)签订工作协议。

对口支援双方要签定对口支援工作协议(协议书参考文本见附表2),确定年度执行计划,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义务。省卫生厅安排的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任务,由支援与受援双方签订协议后报省卫生厅备案;市(州)和县卫生局安排的对口支援任务,由支援与受援双方签订协议后,报相应的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医疗机构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支援与受援双方签订协议后,报相应的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卫生厅备案。

(三)加强日常监管。

支援医院所在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支援医院的管理,每年组织一次协议执行情况督查考核,监督支援医院落实对口支援协议。受援医院所在地的市(州)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日常监管,组织受援医院和支援医院进行年度考核和终末考核,考核结果要及时通报支援医院所在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受援医院有义务配合做好对口支援工作。一是对下派援助医务人员要提供安全、便利的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在生活上尽可能地关心、照顾下派人员。二是要加强派驻人员的管理,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年度工作量、医德医风、连续工作时间(以病历文书记录为依据)、病员群众反映、科室负责人意见、单位负责人意见等,并反馈支援单位。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监督管理工作。我厅将通过抽查、暗访、电话调查等形式,了解全省各地对口支援工作落实情况。如因受援医院原因使援助工作流于形式的,主管部门必须追究受援医院主要负责人责任,同时取消对该受援医院5年内所有援助及国家和省的经费支持与项目、医院等级评审资格等。若因支援、受援双方达成默契,致使下派医务人员擅自脱岗并对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瞒报、谎报者,一经查实,直接取消双方医院等级并进行全省通报批评。

(四)目标考核。

年度对口支援工作结束时,受援市(州)、县(区)医院能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对口支援工作协议确定的各项目标全部完成。

2.新开展的适宜新技术不得少于10项。

3.住院患者和医务人员对对口支援工作满意度每年均达到90%以上。

4.2011年6—7月,市(州)、县(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四川省医院评审标准》,组织对所辖受援医院进行年度考评。受援医院分值每年增加50分以上。

人员下派时间,上半年为3月上旬—同年9月下旬;下半年为9月下旬—次年3月中旬。

支援医院要会同受援医院向各自所在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半年和全年总结、考核结果和工作信息表(见附表3)。

今年10月10日前和次年4月10日前,支援医院所在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督查、考核情况汇总上报至省卫生厅。

部省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情况按照上述要求同时报省卫生厅和受援医院所在地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

附表:1.四川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安排部署表

2.四川省对口支援协议书(参考文本)

3. 四川省对口支援工作信息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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