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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清欠民营企业账款报告

发布时间:2019-07-23 10:30:31 影响了:

金融支持清欠民营企业账款报告_企业清欠与债权管理法律实务

企业清欠与债权管理法律实务企业清欠是指债权企业根据债务人的不同情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 各种法律手段,采用各种方式清收欠款,保全企业资产。它涉及众多复杂 的法律问题。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的现状,规范和指导企业依法清收欠款、保全企业资产,现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

一、企业清欠应遵循的原则 企业在企业清欠工作中,要讲实际、重实效,自始至终地贯彻好以下 几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在企业清欠工作中采取的各种措施,必须要有相 应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才能达到相应的效果。

(二)讲求效益、注重效率原则。企业清欠要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分 析,依据可得比较利益和处理效果来优选处理方案,采取相应措施。

(三)诉讼与执行并重原则。企业清欠要注重最终的清收效果,不仅要 注重在诉讼中胜诉,还要运用各种手段在执行过程中收回欠款,两者不能 偏废。

(四)多种手段相结合原则。在企业清欠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 采取一种或多种手段以达到清收最佳效果。

(五)保守商业秘密原则。在企业清欠中,对涉及企业客户的商业秘密 以及企业为清收不良债权而采取的法律手段、措施、处置方案等要保守秘 密。

二、 应收账款管理工作做的好,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信用政策是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信用标准、信用条件 和收账政策三个方面。信用标准是企业同意向用户提供商业信用而提出的 基本要求。通常以预期的坏账损失率作为判别标准。如果企业的信用标准 较严,只对信誉很好、坏账损失率很低的用户给与赊销,则会减少坏账损 失,减少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但这可能不利于扩大销售量,甚至是销售 量减少;反之,如果信用标准交款,虽然会增加销售,但会相应的增加坏 账损失和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信用条件是指企业要求用户支付赊销款项 的条件,包括信用期限、折扣期限和现金折扣。信用期限是企业为用户规 定的最长付款时间,折扣期限是为用户规定的可享受现金折扣的付款时 间,现金折扣是在用户提前固款是给与的优惠。提供比较优惠的信用条件 能增加销售量,但也会带来应收账款机会成本、坏账成本、现金折扣成本 等额外的负担。收账政策是指信用条件被违反时,企业采取的收账策略。

企业如果采用较积极的收账政策,可能会减少应收账款成本,减少坏账损 失,但要增加收账成本。如果采用较消极的收账政策,则可能会增加应收 账款成本,增加坏账损失,但会减少收账费用。在制定收账政策时,应权 衡增加收账费用与减少应收账款机会成本和坏账损失之间的得失。合理的 信用政策应把信用标准、信用条件、收账政策结合起来,考虑三者的综合 变化对销售额、应收账款机会成本、坏账成本和收账成本的影响。

根据应收账款管理制度,针对在企业应收账款分析中发现的问题采取 相应的办法,解决公司在应收账款回收中出现的问题,加快公司的资金循 环,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实现企业的效益目标。

三、加强清欠的管理 1、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在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有些方面做得不够细,比如说, 对用户信用状况的分析,账龄分析表的编制等。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 方面做好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1)做好基础记录,了解用户(包括子 公司)付款的及时程度,基础记录工作包括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信用条件, 建立信用关系的日期,用户付款的时间,目前尚欠款数额以及用户信用等 级变化等,企业只有掌握这些信息,才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2)检查 用户是否突破信用额度。企业对用户提供的每一笔赊销业务,都要检查是 否有超过信用期限的记录,并注意检验用户所欠债务总额是否突破了信用 额度。(3)掌握用户已过信用期限的债务,密切监控用户已到期债务的增 减动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与用户联系提醒其尽快付款。(4)分析应收账 款周转率和平均收账期,看流动资金是否处于正常水平,企业可通过该项 指标,与以前实际、现在计划及同行业相比,借以评价应收账款管理中的 成绩与不足,并修正信用条件。(5)考察拒付状况,考察应收账款被拒付 的百分比,即坏帐损失率,以决定企业信用政策是否应改变,如实际坏账 损失率大于或低于预计坏帐损失率,企业必须看信用标准是否过于严格或 太松,从而修正信用标准。(6)编制账龄分析表,检查应收账款的实际占 用天数,企业对其收回的监督,可通过编制账龄分析表进行,据此了解, 有多少欠款尚在信用期内,应及时监督,有多少欠款已超过信用期,计算 出超时长短的款项各占多少百分比,估计有多少欠款会造成坏账,如有大 部分超期,企业应检查其信用政策。

2、加强应收账款的事后管理 收账管理包括如下两部分工作:(1)确定合理的收账程序,催收账款 的程序一般为:信函通知、电报电话传真催收、派人面谈、诉诸法律,在 采取法律行动前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遇以下几种情况则不必起诉:诉讼 费用超过债务求偿额;客户抵押品折现可冲销债务;客户的债款额不大,起 诉可能使企业运行受到损害;起诉后收回账款的可能性有限。(2)确定合理 的讨债方法。若客户确实遇到暂时的困难,经努力可东山再起,企业帮助 其渡过难关,以便收回账款,一般做法为进行应收账款债权重整:接受欠 款户按市价以低于债务额的非货币性资产予以抵偿;改变债务形式为"长 期应收款",确定一个合理利率,同意用户制定分期偿债计划;修改债务条 件,延长付款期,甚至减少本金,激励其还款;在共同经济利益驱动下, 将债权转变为对用户的"长期投资",协助启动亏损企业,达到收回款项的 目的。如客户已达到破产界限的情况,则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以期在破产 清算时得到部分清偿。针对故意拖欠的讨债,可供选择的方法有:讲理法; 恻隐术法;疲劳战法;激将法;软硬术法。

3、应收账款核算办法和管理制度 加强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和监控,改善应收账款核算办法和管理制 度,解决好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账款回收问题,下面从几个方面给出一些建 议:(1)加强管理与监控职能部门,按财务管理内部牵制原则。该公司在 财务部下设立财务监察小组,由财务总监领导配置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对 营销往来的核算和监控,对每一笔应收账款都进行分析和核算,保证应收 账款账账相符,同时规范各经营环节要求和操作程序,使经营活动系统化 规范化。(2)改进内部核算办法。分别针对不同的销售业务,如公司与购 货经销商直接的销售业务,办事处及销售网点的销售业务,公司供应部门 和贸易公司与欠公司货款往来单位发生的兑销业务,产品退货等,分别采 用不同的核算方法与程序以示区别,并采取相应的管理对策。(3)对应收 账款实行终身负责制和第一责任人制。谁经手的业务发生坏帐,无论责任 人是否调离该公司,都要追究有关责任。同时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了明 确界定,并作为业绩总结考评依据。(4)定期或不定期对营销网点进行巡 视监察和内部审计。防范因管理不严而出现的挪用、贪污及资金体外循环 等问题降低风险。(5)建立健全公司机构内部监控制度。针对应收账款在 赊销业务中的每一环节,健全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努力形成一整套 规范化的对应收账款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程序。

四、灵活运用多种方式清收欠款 通过非诉讼方式进行企业清欠,可避免诉讼费用高、耗时长、执行难 带来的问题。但非诉讼方式有非经法定程序或由人民法院认可缺乏强制执 行力的缺陷。因此,在运用非诉讼方式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直接催要要采取多种方式,以求取得实效。

1、电话催付 电话催付在收帐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电 话催付只是催款手段的一种,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什么样的人在使 用它。电话催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专业知识(合同、付款条件、供应 商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等);技巧(步骤、说话口气、火候的掌握等); 权力(与客户谈判的权力、是否有权对欠帐进行打折、是否有权决定停止 向债务人供货及停止提供赊销等)。

注意:在债权快过诉讼时效时,还一直用电话催收是有风险的,这时 一定要使用书面的形式催收,以便于证明诉讼时效的中断。

2、信函催收 随着电话和传真机的普及,很多企业已不再使用信函进 行催帐了。但信函催帐的优点是不应该被忽视的: -采用信函进行催帐是非常正式的。必须明确地向债务人传递一个信息, 您需要它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付款, 不要过多地使用谦恭性的语言, 例如: "很抱歉在您百忙之中打扰您"。信函的结束处一定要给对方确定的付款或 回复信函的时间。

当然,对于特殊的客户,可以设计出一套特别的政策,但必须拥有这 样的政策,因为,一味地容忍对方拖欠帐款只会增加您的成本和发生坏帐 风险的可能性。最重要的是信函是诉讼时效中断非常有效的证据。

3、传真催收 传真的最大优点就是速度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让客户 了解您的要求。它的缺点是首先看到传真的人很可能不是传真上注明的收 件人。因此,用传真进行催帐时必须慎之又慎。应尽量避免使用威胁性语 言。

4、索要确认函和书面付款计划 在催收帐款过程中获取客户对债务的书面确认或要求对方提供书面 的付款计划是非常重要的。首先,书面确认和付款计划比较正式,能给客 户留下比较深刻的印象。其次,书面确认和付款计划对于日后通过法律或 其他严厉手段追收欠款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书面确认或付款计 划越早拿到越好,因为,随着催帐手段越来越严厉,就越来越不容易拿到 了。而且,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可能在被催帐的过程中更换人员,如果 能早拿到这样的书面确认,催款会更加容易。

(二) 债转股 首先,要选好债务人。通过债权变股权的方式解决企业负担问题 , 并不适应所有负债企业。有两类企业可以考虑作为选择对象:一是国家支 持、保护的行业中的骨干企业,二是一些虽然负债率较高,但仍有发展潜 力。当然这需要银行对企业进行详细的评估和论证。其次,对选好的债务 人的逐笔负债进行分析,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债权作股权转换。即使某家企 业符合转股条件,也并不是说该家企业的全部负债都可以不加区分地全部 转为股权。

(三)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目标公司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人承担的 行为。相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务转移。该第三方一般是目标公司 的关联企业或是有意对目标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然后入主目标公司的其他 企业。对于目标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对应地是一种债权转让,一般由第三 方出资购买债权,并由第三方承接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当然,作为购买债 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进行支付, 甚至可以以其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对外债权与购买债权进行置换。如 果第三方购买债权后,其自身对目标公司的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第三方 可以向负债企业的债权人主张抵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债务转移的规 定,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且,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 务与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 转移债务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根据我国合同 法的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且,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与债权应一同转 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转让债权或者转移债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比如,外债的债权转让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重新登记。又比如,根据对 外贸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2001 年 10 月 26 日发布的《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资产 管理公司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可以向外商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 司的债权,转让前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实践中很多债务重组行动,都由债务转移开始,并被经常采用。比如 郑百文重组案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由三联集团公司以 3 亿元的价格 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其对郑百文的部分债权约 15 亿元,并在购买后 将该债权全部豁免。再如上市公司济南轻骑的债务重组方案也是通过实施 的债务转移方式。我国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经常会将不良债权转 让,甚至为此举行国际拍卖。很多外国投资者抓住时机,从购买中国的不 良债权入手快速进入中国市场。

律师介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在我国的 发展历程与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进程是一致的。《物权法》之前,由于抵 押融资主要依赖和参照《担保法》和《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相应 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开展也需要在此框架下讨论其可行性。依据《物 权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以应收 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 记时设立。特别是《物权法》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已建立应收账款担保交 易登记体系国家的经验,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登记制度,这是我国物 权担保法上的一大突破,为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了法 律保障。

但是。就截至目前对各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调查来看,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并不乐观。根据表 1 国内主要银行网站公布 的融资产品统计资料可以看出。各银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主要还是集中在 应收账款让售或保理(达到了 100%):对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尽管《物权 法》已经实行了近半年,但是各银行明确可以开展此项融资业务的只达到 50%左右。而且,从目前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所规定的条件比如对融资企 业信用等级的要求等来看,也还处于比较谨慎的态度。这种状况在一定程 度上反映了银行对于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担忧,也体现了目前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体系的不完善。

应收账款质押提供资料 1、申请人和担保人各自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公司)章程、《贷款卡》;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其授权书和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及复印件; 3、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 4、抵(质)押物清单、产权证明(原件)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或 保证人愿意提供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表明真实贸易背景的经济合同和相关单据 6、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决议书 7、明确付款金额、方式与期限的应收账款证实书 (四)债务抵销 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 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 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 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 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 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 或者附期限,是为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 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是为合意抵销。抵销有利于节省清偿 债务的费用,并保障债权的及时实现。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经常 结合债权转让这种重组方式配套运用。

(三)“以资抵债”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1)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 者有争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 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2) 欠款行在实现债权时, 首先应以货币形式受偿; 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的, 应当以拍卖、 变卖抵押、 质押财产或其他非货币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 既无货币资金,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欠款行可以根据与债务人之间的 约定或法院、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将非货币资产或事先抵 押、质押的财产折价收归欠款行,实行以资低债。(3)以资抵债的金额应 根据市场原则确定,要以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评估为基础, 同时考虑扣除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的必要费用。对于中介机 构故意高估或者低估资产价值,或者资产评估的结果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 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必要时依法追究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发送律师(法律顾问)函时要充分认识发送律师函的目的和可能 形成的后果,做好诉讼准备。律师(法律顾问)函是主张债权的形式之一, 但不能奏效时,可能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等不利后果。因此,发送律师(法 律顾问)函不能代替正常的催收,特别是在准备对债务人采取保全措施时 不宜使用。

(五)申请公证机关办理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后,债务人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企业 可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程序规则》对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效 力的公证作出了以下要求:(1)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2)债权文书以给 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 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应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4)公证书应在公证证 词中注明有强制执行效力,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强制执行标的 名称、种类、数量等。

(六)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是企业依法清收的一个重要途径。仲裁方式 有专家裁决,利于案件处理的公正合理、一裁终局,且具有减少讼累、节 约诉讼费用、提高清收效率等优点。但采用仲裁方式应注意:(1)必须有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 发生后请求仲裁的协议,有明确选定的仲裁机关和约定的仲裁事项。约定 不明的应达成补充协议,否则仲裁协议无效;(2)当发生《中华人民共和 国仲裁法》第 58 条规定的事项时,人民法院有权撤销仲裁裁决。

(七)申请支付令可以快速及时、方便有效地处理简单的债权债务关 系,对小额欠贷企业,采用申请支付令方式,既快捷又节省费用。但需要 注意的是:(1)只能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2)仅限于债权企 业依法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3)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异议,无论理由是否成立,督促程序随之终止,支付令自动失效;(4)申 请支付令能够导致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但连带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 时效除外。(5)支付令必须送达债务人,不能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八)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 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 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 依约履行的行为; 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 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 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法 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 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 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所谓债务重组,是指通过削债、豁免债务、债务转让、债务豁免、债 务抵销、债转股等方式对企业的负债进行重新组合的行为。债务重组是一 种报表性的重组,是企业财务运作的重要手段。它能够减轻企业的债务负 担,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从而为企业后续进行的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 并购融资等活动进行铺垫。可以说,债务重组是最终成功实现各类复杂的 资产运作的基础和前提。

案例: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星美联合”或“公司”)因资不抵债陷入债 务危机,新世界中国房产有限公司(“新世界房产”)拟通过其下属企业收 购星美联合,完成借壳上市。为此,新世界房产与星美联合债权人进行了 多轮谈判,以期通过与各债权人达成妥协从而解决星美联合的负债问题, 为后期并购奠定基础。但由于星美联合债权人众多,债务关系较为复杂, 谈判始终难以取得进展,因时间紧迫,而谈判又陷入僵持阶段,星美联合 最终选择通过重整在短时间内彻底化解其债务负担。

一、星美联合重整的背景 星美联合系经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1997]12 号”文批准,于 1997 年 11 月 16 日由原四川三爱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四川海陵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合并组建成立。

1998 年 10 月 19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证 监发字[1998]268 号”文和“证监发字[1998]269 号”文批准,公司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50,000,000 股,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经转增、送股 及配股后,公司总股本为 413,876,880 股,其中非流通股为 293,876,880 股,占总股本的 71.01%;流通股为 120,0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28.99%。

星美联合经营范围主要为通信产业投资、通信设备制造、通信工程及 技术咨询、增值电信业务、机械产业投资及设备制造、自营进出口业务。

公司设立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曾陆续向多家商业银行、企业大笔举债, 债务负担十分沉重;同时,公司还为其他企业贷款提供了大量担保。因经 营不善,公司发生巨额亏损,无力偿付到期债务,且公司全部有效资产均 已被抵押、查封或冻结,生产经营全部停止,丧失了自我挽救的能力。此 外,由于 2005 年和 2006 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星美联合自 2007 年 5 月 8 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所有者权益为-1,185,511,232.70 元,公司已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

星美联合进入重整程序前,新世界房产曾与星美联合各家债权人先后 进行了多轮谈判,提出以 30%的清偿率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并承诺愿以新 世界房产将来获得的星美联合部分股票在前述 30%清偿比例范围内向债权 人进行清偿。但由于各债权人对新世界房产提出的方案所持意见各有不 同,选择现金清偿和股票清偿的比例亦不统一,且新世界房产提出的方案 没有法院强制约束力保障,无法取得债权人的信服,因而,谈判一直无法 取得进展,无法完成对星美联合的重组。

(九)商业惩罚措施 若在应收帐款管理政策规定卖方可以接受的时间内买方仍然没有付 款,卖方应考虑采取商业性的惩罚措施。商业惩罚措施包括: 1、停止供货 如果客户拖欠货款,供应商是继续供货呢还是停止供 货呢?停止或中止供货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行为。对于供应商来说,它可能 丧失了一个客户;对于客户来说,它可能需要供应商继续供货以维持其生 产或经营。对于供应商来说,损失客户可能是非常严重的事项。但是,需 要注意的是,停止供货不仅是一项商业惩罚措施,更是降低信用风险的一 种手段。对于不付款的客户继续供货只会增加供应商的坏帐风险。

2、征 收逾期帐款利息 销售合同中一般都规定有延期付款的利息,即:供应商 有权对逾期帐款收取利息。

当然, 是否收取利息完全取决于供应商的态度。

对于出现临时财务困难的客户,供应商没有必要行使这一权力。但对于长 期拖欠货款的客户,供应商应该行使这一权力。

3、委托专业合法追帐机构进行追收(比如律师) 供应商把逾期帐款 委托给律师追收是一种商业性的惩罚措施,同时也是供应商所作的最后努 力的一部分。

委托专业追帐机构的好处包括:能收回相当比例的逾期帐款,不严重损害 买卖双方的合作关系,为将来的再次合作留有余地,突出和解决客户的投 诉和疑问,提高卖方的信用管理形象,收帐方式灵活。

五、有效利用诉讼手段清收欠款 采取诉讼方式追偿债权是企业清欠最主要的方式。一是在诉前要做好 调查取证工作,制定周密的诉讼方案,必要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确保诉 讼效果。二是要树立效益和成本观念。企业应当建立诉讼效益预测机制, 对诉讼效果进行预测、评估,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三是要注意运用 各种法律手段提高执行效果。

(一)把握诉讼时机。

运用诉讼手段追偿债权时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具体情况把握好 诉讼的时机。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起诉:(1)债务人或保证人拒绝在催 款通知上签字盖章的;(2)债务人或保证人隐匿资产、转移资金或采取其 他方式逃避企业债务的;(3)债务人或保证人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偿还的; (4)债务人对其他债权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或面临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而对 企业欠款构成危险的;(5)债务人或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或有效资产迅 速减少,给企业欠款造成重大威胁的;(6)通过非诉讼手段已经不能有效 保全企业债权的;(7)改制企业拒不落实企业债务的。

在诉讼时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方式延续诉讼时效、保全 债权:(1)实地催收。实地送达《催收通知书》,由债务人签字盖章后作 为我行主张债权的证据,引起诉讼时效中断;(2)公证催收。债务人拒绝 书面认可债务或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时,欠款行可以请公证部门对催收 事实予以公证,作为主张债权的有效证据;(3)直接扣收。合同有约定的, 可以直接从借款人的账户上扣收欠款本息,每扣收一次,诉讼时效均重新 计算;(4)重新达成还款协议。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与债务人达成还款 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 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的批复》(法复〔1997〕7 号),由债务人在催 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均发生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力。

为提高企业清欠效果,对长期经营效益不佳且欠款逾期时间较长的企 业,不能仅仅满足于催收和延续诉讼时效,应在做好诉前准备的前提下尽 早采取诉讼手段清收欠款。

(二)做好诉前法律审查、论证。 1.合同效力审查。诉前应该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进行严格审 查。应注意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同要素、签章、连接条款等内容,对可 能影响诉讼的缺陷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因下列原因造成担保无效的,应 尽可能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或依法补办有关登记手续:(1)保证人不符合法 定主体资格的;(2)担保物是禁止流通物的;(3)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而未办理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担保方式。欠款行与债务人协商, 变更原债务合同(如欠款展期)的,未取得原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书面 同意,需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担保人不知道借 款用途,而办理“贷新还旧”的。

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只是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 法》司法解释第 7 条、第 8 条规定,担保人应承担如下相应的民事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 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 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 一。(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 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 部分的三分之一。

2.把握企业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清算后的诉讼主体。(1) 歇业。企业歇业并成立清算组织的,该清算组织为诉讼主体;企业歇业并 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 的主体为诉讼主体;企业歇业后未注销,也无清算组织的,企业和负有清 算之责的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可以该企业和负有清 算之责的主体为共同被告。(2)撤销。撤销是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因企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依法责令其关闭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企业法人未 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诉讼主体;没有清算组 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诉讼主体。(3)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 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 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归于消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 至被注销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 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可将被吊销 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4)上述情况下,人民法院判令清算主 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其应在三至六月内清算完毕,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当 清算主体在判决限定时间内不尽清算责任,或在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的长时间内不清理企业,造成企业财产流失、贬值,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 到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注重收集和保全证据。

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诉的关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第二款规 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 院认定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收集的途径主 要有: (1)当事行及其代理律师自行调查取得; (2)申请有权部门通过审计、 鉴定方式取得;(3)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通过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取得;(4)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得。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的,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参加人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予以保全。 (四)适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判决最终得以执行的保障。它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 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财 产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注意:(1)须情况紧急,不采取 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须由利害 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4)人民法院 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 15 日内不起诉的则裁定解除保全;(5)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 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 的执行;(6)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 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认为有 必要时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性保护财产的措施。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注意: (1)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2)须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 以执行;(3)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4)申请人需提供担保,法院未责 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五)注意区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是当事人间约定或法定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如果 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一般保证情况下)或担保人(连带担保情况下)主张 权利,则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 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时间而致使请求权或权利(胜诉权)消灭的法律事 实。保证期间属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或延长,这是与诉 讼时效的根本区别。根据《担保法》第 25 条、第 26 条规定,对一般保证 欠款,欠款行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 或申请仲裁,否则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对连带保证欠款,欠款行应当在 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否则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 32 条至第 36 条就有关保证期间的确定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的起算、中断、中止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六)运用法人人格否认权追偿不良债权。

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某一法人被他人 操纵从而丧失其独立性、自主性,并被用来规避法律或逃避合同义务时, 视该法人为无独立人格,判令法人的开办者、操纵者直接向债权人承担民 事责任的一项制度。《民法通则》第 49 条、《公司法》第 214 条第 3 款, 以及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和司法解释如国务院 国发〔1985〕102 号《关于要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各类公司的通知》、中共 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 号《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 商办企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97〕33 号《关于行政单位 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1990 年 12 月 12 日 国务院国发〔1990〕68 号《关于在清理整顿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 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1〕10 号《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 用国务院国发〔1990〕68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 年 3 月 30 日最 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 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吊销或歇业后 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清贷收息过程中, 对下列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可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向债务人的开办 者、操纵者主张自己的权利: 1.注册资金不实,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一是开办者虚假出资,骗取 登记机构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实际上并无法人财产;二是开办者先投入 注册资金,待法人成立后,抽逃出资,使企业成为空壳,即俗称的“皮包 公司”。

2.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自然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挂靠 在全民单位(含机关团体)或集体单位,利用或借用被挂靠单位的名号和有 利条件进行经营。一方面以法人形式取信于债权人,进行欺诈交易;另一 方面又享有国家赋予法人的税收、欠款方面的优惠。

3.名集体实私营或个体。一些企业虽然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为集体所 有制企业,并领有集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上是个人投资、家庭投资 或合伙人投资,当受到追究时,主张集体承担责任;当获取利润时,则又 是私人所有。

4.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如以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作 假股东,设立名为公司、实为独资企业,当企业亏损时,主张公司承担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

5.利用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有的企业负债累累,却不清 理、注销,而是将企业现有资产抽出举办新的企业,把债务甩给“空壳” 企业,俗称“金蝉脱壳”。

6.法人与其成员人格混同。即一人设立数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彼 此相互独立,实质上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各公司经营决 策权均由投资者掌握,即所谓“一套人马,数块牌子”。当其中一个公司 因欠债受到追究时,赶快把财产转移给另一个公司,使债权人债权落空。

7.不正当操纵。开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其优势地位,随着干涉 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将不利后果推给下属公司,甚至无偿划拨下属 公司的财产,下属公司实际上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开办单位、主管部门 以下属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逃避债务。

8.个人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事不法活动。公司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 企业的承包者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向金融机构大量举债,供个人消 费挥霍。

(七)运用合同债权保护制度,维护企业权益。

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债权保护制度的规定,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 正确运用代位权、撤销权的有关规定,清收欠款。

1.行使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急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企业因此遭受损 害时,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行使代位权 需注意:(1)应以对债务人经济活动的及时了解为前提,有关业务部门应 多方面掌握债务人信息(包括订立合同情况、债权情况、债权的行使以及 次债务人经营情况等),把对客户信息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监督形成制度; (2)须是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且债务人怠于(未通过诉讼或仲 裁方式)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行使;(3)债务人的债权不 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4)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代位权诉讼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清偿义 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 灭。

2.行使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 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如果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放弃或转让行为。行使撤销权要注 意以下几个问题:(1)以对债务人经济信息的及时了解为前提,业务人员 应及时、全面掌握债务人的经营动态和资金变化情况,以防债务人实施损 害企业利益的行为;(2)现阶段,行使撤销权较多的是针对企业利用“改 制”逃废债务、悬空债务等损害企业债权的行为,因此应重点监督资信不 良企业,关注企业改制;(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该撤销权消灭;撤销事由发生 5 年内,即使债权人 不知道撤销事由而没有行使此权利,该撤销权也自动消灭;(4)行使撤销 权只能使债务人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无效,并不能直接收回债权。作为债权 人, 企业行使撤销权后要及时主张债权、 行使代位权或抵销权等其他权利。

(八)发挥执行的强制力,保障企业债权的充分实现。

执行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强制手段,是 企业最终实现清收欠款最重要的手段。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1.把握执行时机、及时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 219 条第 1 款规 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为 6 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 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 88 条第 1 款 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 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 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为此,企业在案件胜诉后,应把握时 机并尽早申请执行,做到“申请即能执行,执行即有效益”。

2.灵活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企业在执行过程中, 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可从以下途径查找:(1)申请法院查封其会计账册,了解资金去向;(2)从 被执行人办理的公证文书、签订的合同,或者往来信件、传真及有关文件 中查找财产线索;(3)调查被执行人交纳水、电、气、暖等费用的情况及 账号;(4)到当地人民企业或商业企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 行人的开户、投保情况;(5)到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辆 状况;(6)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 产的情况;(7)通过查看证书、作品及向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查 询办法取得被执行人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详细资 料。3.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 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转 由其他主体来承担。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 行主体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依法追加其他主体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 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 213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71 条至第 274 条、《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 76 条至第 83 条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4.注意在企业改制后确定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时往往会碰到被执行企业改制的情况,对此,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企 业将其资产折成股份卖给职工的,该企业仍应对改制前的债务负责;(2) 企业被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应由兼并的企业承担;(3)企业将部 分净资产投入另一企业, 成为另一企业的股东, 该企业仍应对原债务负责, 如果该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执行其从另一企业得到的红利; (4)企业将其财产、设备租赁给他人使用的,该企业仍是被执行人,申请 执行人可通过强制执行获得其租金,或变卖,或以物抵债。

5.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权。“其他财产权”是指动产、不动产、 金钱、企业存款以及债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 50 条至第 56 条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投资 权益的执行和处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他如股权、工业产权、经营权、 证券交易席位权、租赁权等被执行人的其他权益也可以作为执行的对象。

(九)依靠新《刑法》维护企业债权。

1997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新《刑法》), 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作了详细规定。在企业清欠中发现债 务人有下列情形的,欠款行可以通过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利用刑事诉讼 程序维护金融债权: 1.对于申请公司登记时用虚****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 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造成企业债权悬空,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新《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2.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 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造成企业债权悬空,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新《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3.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 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 (新《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4.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 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或者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企 业债权悬空,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徇私 舞弊造成破产损失罪”、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 资产罪”)。

5.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 得数额较大,造成企业巨大损失的(新《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 贷罪”)。

6.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企业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欠款,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或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使 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 复担保;或以其他方法诈骗企业的(新《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欠款诈 骗罪”)。

7.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 企业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新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

8.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新《刑法》第三 百一十三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六、清收改制、破产企业欠款,防止企业逃废企业债务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不少企业利用改制、破产之机逃废企 业债务,企业要利用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防 止企业假改制、假破产、真逃债。

(一)企业改制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债务人有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或 合作等改制情况的,企业应积极参与,把好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债务转 移、担保、认股配股、现金交易、落实检查等七个环节。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人民企业 《有效防止企业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发〔1994〕40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 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法〔2001〕105 号)规定,应做如下分类处理: 1.企业变更法人实体或名称时, 欠企业的欠款本息, 由新的企业法人承担; 2.将老企业改组成新企业或者实行“改、租、卖”,划分小核算单位和分 立时,要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新组建的企业按有效资产的实际划分比 例分担、清偿老企业企业欠款的责任,并由分立后各企业共同承担债务的 连带清偿责任。

3.企业兼并时,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的企业承担。

4.企业发生合资、联营、分立等经济行为时,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动 用已向企业设定抵押的资产对外投资。

5.实行兼并、承包、改制、分立、合资等经营方式的企业,在清偿所 欠的企业欠款之前,必须在原欠款企业开设基本账户,不得通过转移账户 的形式转移资产,逃避还贷责任。

6.对于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违法操纵,不合理分割低价变卖、私分、 隐匿、擅自转移企业财产等形式逃避债务的行为,要及时行使撤销权并提 起法律诉讼。

7.对于改制企业遗留债务,当事人约定了新的债务承担人、并经债权 人同意的,可依当事人的约定;对于虽未经债权人同意,但新的债务承担 人有足够能力清偿债务的,法院可按照实际情况确认新的债务承担人承担 债务;对于仅对企业的财产进行了处理,而未处理改制企业债务的,原则 上应当由改制变更后的企业在所接受财产的等值范围内承担原企业遗留 债务。

(二)企业破产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正确运用破产法律法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宣告破产。在企业破产中维护企业债权,关键是以适用的法 律法规来规范破产。正确运用相关破产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债权需要注意的 是:(1)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联营企业) 破产,适用《破产法(试行)》;(2)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 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 商独资企业等,适用《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3)国务院 确定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市区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和试点城市管 辖内的县(市)内的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还要同时适用 1994 年 10 月以来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企业等部委发布的一系 列通知;(4)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 2.严格把握企业破产界限。企业亏损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企业 破产的主要条件。对于不符合破产条件,企业或地方政府利用破产逃避偿 还债务的,欠款行应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向上级有关 主管部门反映。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 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 院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3.及时申报债权。《破产法(试行)》第 9 条第二款对债权人申报债权 有严格的时限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 的债权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 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因此,企业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 报债权, 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情况, 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参加债权人会议。《破产法(试行)》第 15 条赋予债权人会议的职 权主要有:(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 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由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因此,欠款行要以积极 的、认真负责的态度参加债权人会议,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 企业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 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5.界定破产财产范围。根据《破产法(试行)》第 32 条规定,已作为 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 后,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欠款行要根据担保法、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及时对有效担保抵押(质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

6.积极采取合法的补救措施。根据《破产法(试行)》第 35 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 列行为无效:(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 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为此,一方面欠款行对债务人的上述行为要及 时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另一方面,如果签订借款合同时未要求企业提 供财产担保后又准备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欠款,应在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六个月前完成。

7.制止破产欺诈行为。破产欺诈又称“恶意破产”,是指破产企业利 用现有法律、政策上的不完善,使用各种手段,非法转移、处置破产财产, 以此逃避应承担的债务。欠款行要切实加强防范措施,根据国务院 1994 年《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 年《国务 院就国企兼并破产和再就业问题发出补充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在审理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 (法〔2001〕105 号)等有关规定,注意制止下列破产欺诈行为:(1)以“整 体接收”或“整体收购”的方式逃废企业债务。这种“整体接收”与兼并 不同, 兼并是指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 且要承担全部被兼并企业的债务; 而“整体接收”是指优势企业收购破产企业,“接收”企业只承担“被接 收”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所确定清偿的债务,而且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政策。为此,坚决制止“假破产、真逃债”的“整 体接收”或“整体收购”方式(即企业只是换了一块牌子,却未真正破产)。

(2)以“先分立后破产”的方式转移企业资产,逃废企业债务。即债务人 将有效资产重组为一个或多个独立企业法人,而将“老弱病残”职工及债 务留给老企业,然后以老企业申请破产。(3)低价转让破产企业财产。根 据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处理前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 估,并以评估价值作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4)在有多 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 抵押给对方,因而丧失或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损害其他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对此,欠款行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2 号文和《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9 条规定,主张 抵押无效,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律师提醒:企业欠款纠纷之法律风险防范 首先,应该签订专业的书面买卖合同 企业在日常买卖中,最好是避免口头合同,否则产生这种无故拖欠货 款的纠纷后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份条款完备的专业的书面买卖合 同,会让恶意违约的人大幅减少,他们在违约前通常也要考虑违约成本, 因此书面合同中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不可缺少。但是目前很多企业的供货 合同中还在沿用很多年前的格式合同版本,比如违约责任条款中写得很含 糊“一方违约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向另外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其实这 句话等于没写,因为目前除了适用定金罚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 于欺诈条款“退一赔一”外,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 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 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 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很显然在没有约定违约 金的情况下,违约责任是相当小的,往往很多企业都需要资金周转而愿意 承担这种惩罚性微不足道的违约责任而换取企业的资金周转(尤其是大宗 的货物买卖比较常见)。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 要不是明显约定过高或过低因违约所造成的守约方的损失, 《合同法》 根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减少或增加违 约金的数额。同时作为出售方来说,还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方未支 付全部价款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出售方所有。这样在买受方无力支付余 下的货款时仍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同时要求买受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

其次,是要保留好相关的供货证据 作为出售方来说,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必须要保留好送 货单,买受方的签收单、对账单等相关证据,否则一旦进行诉讼,若没有 这些证据而买受方又不承认已经收到货物就很麻烦了,同时对于企业的发 票一般在买受方未付款之前不要开具给买受方,因为发票在没有特别的约 定情况下,一般都视为付款凭证。

最后,在买受方拒付货款后应该立即采取积极的措施 无论是对于恶意违约还是其他原因致使买受方延迟货款,都应该积极 和买受方进行有效的沟通,确定买受方的付款时间表,同时要求提供相应 的担保,这样在买受方无力支付货款后还可以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若 经过调查发现买受方已无力支付货款,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在胜诉后可以执行变卖买受人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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