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警察职业学院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刑法教案》
刑法教案
学 期: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
班 级:2020级各专业
单 位: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课程负责人:张岭梓
刑法 “课程思政”育人元素设计表
序号 |
“课程思政”育人元素 |
教育目的 |
体现章节 |
备注 |
1 |
公平、正义、法治、忠诚、使命、责任、担当等 |
从刑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价值体系的构建,到内在价值体系引领下逻辑严密的外在规范体系的成就,在较高程度上体现和表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职业意识和责任担当,形成更高的人文素养、科学素养和政治素养。 |
刑法概述 |
基本原则;效力范围和目的、任务 |
2 |
爱国、守法、文明、忠诚、友善、和谐、担当、敬业、使命和责任 |
犯罪论 |
含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和罪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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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诚信、忠诚、友善、和谐、自由、法治 |
正当防卫 |
包括紧急避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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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敬畏生命、尊重保障人权、爱国、守法、文明、友善、忠诚、担当、使命和责任 |
刑罚论 |
累犯、自首、立功、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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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敬畏生命、尊重保障人权、爱国、守法、和谐、自由、平等、诚信、忠诚、担当、使命、 |
分则重点罪名 |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 |
第一单元:刑法概说(一)
课题名称 |
刑法概说(一) |
授课课时 |
2课时 |
课程名称 |
刑法 |
教学方式 |
混合式教学 |
授课年级 |
2020级 |
授课时间 |
2021年3月8日 |
教学目标 |
1.了解刑法的概念、分类和性质 2.理解刑法制定的宗旨、根据和任务 3.学会运用所学知识正确辨析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案例,培养学生守法、明理、诚信、公平、正义、法治、使命、责任、担当等法律意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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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情分析 |
授课对象为2020级大学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进行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对刑法有一定的了解。能够结合法律知识对社会现象有一定的常识性判断;但是运用法言法语和刑事法治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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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元素 |
法治、公平、正义、忠诚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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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与难点 |
刑法的机能、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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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实施 过程 |
一、导入新课……………………………5分钟 【教师活动预设】 以历史典故“约法三章”和社会热点案例中有关刑事法律问题导入新课。 【学生活动预设】 学生根据教师提示,独立发表自己对“约法三章”的看法。 【设计意图】 刑法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敬畏法律、信仰法律,以法治知识和法治方式应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学以致用。 【引经据典】 《史记·高祖本纪》:“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汉书·刑法志》:“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 【社会热点】 网络大V“辣笔小球”诋毁戍边英雄案件的进展情况备受关注,3月1日有了最新进展,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1日发布案情通报,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也就是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的博主依法批准逮捕。 带着问题,开启本次课程的学习——解读刑法 三、要点讲解……………………………60分钟 【教师活动预设】 1.提出刑法的概念、特征。 2.提出刑法的渊源、任务、机能和目的等基本问题。 【学生活动预设】 学生根据教师提出的案例,认真思考,积极发言和辩论,鼓励学生对知识进行迁移。 【设计意图】 在这个环节,既有理论知识点的讲解又有案例分析,能够较好的锻炼学生的逻辑知识能力和法言法语的组织和表达能力,以便于更好的掌握新学的知识。 【教学内容】 (一)刑法的概念、渊源 1.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2.特征:强制性、规范性、补充性、最后性 (二)刑法的渊源、任务、机能和目的 1.渊源:宪法、刑法典及其11个修正案等 2.任务——《刑法》第2条 3.机能 (1)行为规制机能 (2)法益保护机能 (3)自由保障机能 【热点评析】 以呼格吉勒图和聂树斌案为切入点,分析刑法的机能,提炼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增强学生学习刑法的积极性和今后从警路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 4.目的: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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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与 反思 |
四、总结评议、布置作业………………5分钟 【课终小结】 以理论讲授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展开教学,学生对刑法整体上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掌握,达到了预期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 思考题:刑法的机能如何体现对司法机关的行为规制? |
第一单元:刑法概说(二)
课题名称 |
刑法概说(二) |
授课课时 |
2课时 |
课程名称 |
刑法 |
授课方式 |
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 |
授课年级 |
2020级 |
授课时间 |
2021年3月11日 |
教学目标与要求 |
1.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刑法的效力范围概念 2.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3.学会运用所学知识正确辨析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案例,培养学生守法、明理、法治、厚植爱国主义精神和彰显中国特色法治文化自信,履行公安学警的使命、责任、担当,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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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情分析 |
授课对象为2020级大学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进行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对刑法有一定的了解。能够结合法律知识对社会现象有一定的常识性判断;但是运用法言法语和刑事法治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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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元素 |
法治、公平、正义、忠诚、爱国、责任、担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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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与难点 |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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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实施 过程 |
一、导入新课……………………………5分钟 以10.5湄公河惨案和仇某明案等社会热点案例中有关刑事法律问题导入新课。 【社会热点】 案例1、2020年6月份中印边境对峙事件详细过程披露后,中央军委表彰了中印边境冲突中涌现的戍边英雄,授予祁发宝“卫国戍边英雄团长”荣誉称号,追授陈红军“卫国戍边英雄”荣誉称号,给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追记一等功。5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事迹持续刷屏,亿万国人为之动容。然而,拥有250多万粉丝的微博大V“辣笔小球”却为了博眼球、谋私利,在微博上公然诋毁这些卫国戍边的英烈,对他们的英勇行为、事迹恶意歪曲和抹黑,引起了国人的强烈愤慨。2月19日,“辣笔小球”账号被禁言一年,接着被依法关闭,第二天,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为什么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某明批准逮捕? 案例2:10.5中国船员金三角遇害事件又被称为湄公河惨案,是指2011年10月5日上午,“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袭击的事件。此事件造成“华平号”上的6名中国船员和“玉兴8号”上的7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其中1人失踪。2011年10月28日下午,泰国表示,嫌犯是隶属于泰国第三军区“帕莽”军营的9名士兵。2012年4月25日,“10.5”案件联合专案组在老挝波桥省抓获案件主犯糯康。2013年3月1日,案件主犯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在云南昆明被执行死刑。 带着问题,开启本次课程的学习——基本原则、适用效力 三、要点讲解……………………………60分钟 在这个环节,既有理论知识点的讲解又有案例分析,能够较好的锻炼学生的分析和法言法语的组织和表达能力,以便于更好的掌握新学的知识。学生对典型案例发表看法,展现公安警察的忠诚、英勇、坚韧、智慧的崇高品质,彰显公平正义。 【教学内容】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概念 2.具体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理依据——《刑法》第3条;四个派生原则: 禁止类推原则、排斥习惯法原则、禁止事后法即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理依据——《刑法》第4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理依据——《刑法》第5条;具体体现和司法适用 【以案说法】 英雄烈士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领土,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民法典均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自以为言论标新立异,实则逾越道德底线、触犯法律红线。损害英雄形象、伤害民族情感、情理法皆不容!仇某明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二)刑法的适用效力 1.空间效力 我国以属地主义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 注意: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所在国管辖。 (2)属人原则:我国公民在外国犯罪的,适用本法,但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 (3)保护原则:外国人在我国境外对我国公民,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为了在法律上表明我国的立场,这对于保护我国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 (4)普遍原则: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此即为普遍管辖,如对战争犯罪、海盗、贩毒、种族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的管辖。 【以案说法】 案例1:我国有权对糯康案件行使管辖权:案发时悬挂中国国旗,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船员均为中国籍。故依照属地管辖权原则适用我国刑法。通过案例讨论结合所学知识,注重培养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审判运用法律武器,展现中国司法力量,维护我国在海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彰显司法主权,坚定文化自信,制度自信。 2.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 《刑法》第12条 【以案说法】 案例2:《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后生效,生效后本案仇某的行为将符合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构成要件。虽然仇某的行为发生在刑十一生效之前,但是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量刑上限为三年)相较于寻衅滋事罪(量刑上限为五年)更轻,应当适用于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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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与 反思 |
四、总结评议、布置作业………………5分钟 【课终小结】 以理论讲授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展开教学,学生对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效力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掌握,达到了预期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 思考题: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
第二单元:犯罪与犯罪构成概述——犯罪和犯罪构成
课题名称 |
犯罪和犯罪构成 |
授课课时 |
2课时 |
课程名称 |
刑法 |
授课方式 |
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 |
授课年级 |
2020级 |
授课时间 |
2021年3月15日 |
教学目标 |
1.了解犯罪、犯罪构成的概念 2.掌握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构成要件 3.学会运用所学知识正确辨析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案例,培养学生守法、明理、法治、敬畏生命、敬畏法律,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宗旨意识,求真务实。履行公安学警的使命、责任、担当,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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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情分析 |
授课对象为2020级大学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进行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对刑法有一定的了解。能够结合法律知识对社会现象有一定的常识性判断;但是运用法言法语和刑事法治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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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元素 |
法治、宗旨意识、敬畏生命、求真务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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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与难点 |
犯罪特征、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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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实施 过程 |
一、温故知新……………………………5分钟 回顾上节课知识,以提问方式请学生谈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认识。 二、导入新课……………………………10分钟 全国第一起安乐死案中有关刑事法律问题导入新课。生命权是公民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任何人未经法律许可,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通过以案说法探究传统孝道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冲突解决方案。 充分调动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所学知识对社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从道德伦理和法治层面进行观点阐述,从而巩固所学知识。 【典型案例】 1984年10月,陕西汉中人夏素文被诊断为“肝硬变腹水”。1986年6月23日,汉中市传染病医院给患者家属发了病危通知书,表示治疗无望。夏素文因疼痛难忍,表示想死。6月26日,夏素文之子王明成在院长证实其母获救无望的情况下,要求给其母实施“安乐死”遭到拒绝。6月28日,王明成及其妹有要求医院住院部肝炎科主任蒲连升实施“安乐死”。在王明成及其妹表示承担一切责任的情况下,蒲连升给夏素文开了100毫克冬眠灵处方,在处方上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并让王明成签了名。夏素文被注射冬眠灵后于6月29日凌晨5时死去。 思考:安乐死的罪与非罪? 带着问题,开启本次课程的学习——犯罪 三、要点讲解……………………………60分钟 【教学内容】 (一)犯罪的概念、特征 1.概念:犯罪是一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要件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需要哪些法定条件?”——具体标准和规格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三)犯罪客体 1.概念: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分类:一般客体;直接客体;同类客体 刑法分则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划分为十大类罪:危害我国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四)犯罪客观方面 1.概念: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害某种社会关系而构成犯罪所必须的诸种客观事实特征。具有客观性;危害性;法定性 2.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1)危害行为;(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5)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 3.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的概念、特征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特征: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注意:无意识的行为、有违意志的行为);危害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是为刑法所保护的。 (2)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 【以案说法】 1987年9月,汉中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王明成批准逮捕,并于1988年2月向汉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处理结果:1987年9月,汉中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王明成批准逮捕,并于1988年2月向汉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2月28日批复陕西省高院:“你院请示的蒲连升、王明成故意杀人一案,经高法讨论认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于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可以依照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对蒲、王的行为不作犯罪处理。” 1991年4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蒲连升、王明成的行为“属于剥夺公民生命权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够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十条,宣告蒲连升、王明成无罪。” 这起案件中,公安司法机关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做到维护公平正义,体现法治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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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与 反思 |
四、总结评议、布置作业………………5分钟 【课终小结】 以理论讲授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展开教学,学生对犯罪及其犯罪构成要件等问题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掌握,达到了预期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 思考题: 冷某生前患有多种疾病,又意外摔断了腿,生活长期不能自理,只能卧床由女儿和女婿照料。在养病期间,冷某逐渐产生厌世情绪,多次要求大女婿帮忙购买老鼠药用以自杀。2017年8月,女婿(王某)帮冷某买来了老鼠药,在其丈夫(马某)、女儿(马某晶)、女婿(王某)的见证下,冷某服药自杀。期间,三名被告人跪在床前恸哭,但没有采取任何阻拦或救助。 试运用所学刑法知识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并分析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
第二单元:犯罪与犯罪构成概述——犯罪客观方面
课题名称 |
犯罪客观方面 |
授课课时 |
2课时 |
课程名称 |
刑法 |
授课方式 |
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 |
授课年级 |
2020级 |
授课时间 |
2021年3月18日 |
教学目标 |
1.了解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2.掌握作为、不作为的认定 3.学会运用所学知识正确辨析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案例,培养学生知法、懂法、学法、用法,崇尚友爱互助的高尚道德情操、敬畏法律,履行公安学警的使命、责任、担当,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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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情分析 |
授课对象为2020级大学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进行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对刑法有一定的了解。能够结合法律知识对社会现象有一定的常识性判断;但是运用法言法语和刑事法治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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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元素 |
守法、敬业、敬畏生命、宗旨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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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与难点 |
危害行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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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实施 过程 |
一、温故知新……………………………5分钟 回顾上节课知识,以提问方式请学生回答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 二、导入新课……………………………10分钟 开展课堂讨论: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通过以案说法探究传统文化中的诚信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冲突解决方案。 【典型案例】 2013年4月,债主(李某永)携三人(张甲、王乙、李三)一同追债,没钱还的欠债人(刘某)无路可走跳了河,但他并不会游泳,岸上讨债的四人对他的呼救无动于衷,最后甚至直接扬长而去,刘某就此溺亡。 思考:李某永等四人是否有救助义务? 带着问题,开启本次课程的学习——危害行为 三、要点讲解……………………………60分钟 【教学内容】 (一)作为 1.概念: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是诸多犯罪的主要形式,即不应为而为。 2.表现形式:自身的动作;利用工具;利用动物;利用自然力;利用他人等 (二)不作为 1.不作为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应为而不为 2.不作为的表现 (1)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 (2)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作为违反了禁止性罪刑规范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义务性规范或者命令性规范 3.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具体为: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所要求履行的义务、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课堂互动话题:女友(妻子)与母亲同时落水,先救谁?通过学生讨论,分别从道德和法律层面来分析问题。作为未来从事公安工作的学警而言,分析问题要注重严谨的法律知识培养,学会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知识灵活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以案说法】 根据不作为中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本案中, 4名追债人对欠债人围追堵截,直至对方落水后仍不予施救,放任了欠债人死亡的发生。故人民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永有期徒刑14年。 (三)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1.危害结果的概念:指刑法规定的、能够说明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所受的侵害及程度的客观事实。 2.危害结果的特征:侵害性;客观性;法定性。 3.危害结果的类型 4.危害结果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 (四)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 1.特定的时间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2.特定的地点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3.特定的手段、方法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的含义:研究某种行为与某种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范围: 3.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1)共同性:客观性;相对性;时序性;规定性;复杂性。 (2)特殊性:范围的特定性;作用的单向性;内容的法定性。 3.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类型 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原因+条件); 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作为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4.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和作用 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只是解决了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问题,而并非解决了刑事责任的全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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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与 反思 |
四、总结评议、布置作业………………5分钟 【课终小结】 以理论讲授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展开教学,学生对危害行为等问题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掌握,达到了预期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 思考题: 恋爱中一方提出分手,另一方对情绪失控一方进而引起的自杀自伤有无作为的阻止或者救助义务?试运用所学刑法知识如何理解刑法上的不作为? |
第二单元犯罪主体(一)
课题名称 |
犯罪主体(一) |
授课课时 |
2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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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
刑法 |
授课方式 |
混合式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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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年级 |
2020级 |
授课时间 |
2021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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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标 |
1.了解犯罪构成的基本知识; 2.掌握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基本知识; 3.学会运用所学知识正确辨析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案例,进一步培养刑事法律意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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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情分析 |
授课对象为2020级大学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进行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对刑法有一定的了解。能够结合法律知识对社会现象有一定的常识性判断;但是运用法言法语和刑事法治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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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元素 |
法治、敬畏生命、诚信、友爱、正义、文化自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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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与难点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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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实施 过程 |
一、课前回顾……………………………2分钟 回顾刑法上的不作为。 二、导入新课……………………………5分钟 【教师活动预设】 根据学生的回答适当引导,进入新课内容。 【学生活动预设】 学生通过社会发生的实际案例,能够独立发表自己的看法。 【设计意图】 充分调动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所学知识对社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运用法言法语进行观点阐述,从而巩固所学知识。 案例1:【工友被害案】甲与乙曾在同一车间工作多年,彼此很又好。某日,甲得知乙在背后将自己曾经在工作期间将厂里的两大包棉线偷走并贩卖的事告知了别人,甲心里很气愤,便带了一把水果刀到乙家中。正好,乙一人在家,甲便拿刀向乙捅刺,乙边求饶边向窗外看,乙心里想趁机从窗口跳出去(乙家住在二楼)。不料,乙在往外跳时,不小心头部磕在了石头上,当场死亡。 问:甲对乙的死亡是否负刑事责任? 带着问题,开启本次课程的学习——犯罪主体 三、要点讲解……………………………55分钟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学内容】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1.概念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体的基本特征 (1)犯罪主体是一定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的含义;单位的含义。 (2)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3)犯罪主体是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 已经造成危害的行为;足以造成危害的行为。 3.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 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概念。 2.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划分:(1)一般主体;(2)特殊主体。 3.自然人犯罪一般主体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 (1)刑事责任年龄: ①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②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划分: 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12周岁以下); 相对负责任年龄时期(12周岁至14周岁;14周岁至16周岁); 完全负责任年龄时期(16周岁); 从宽负责任年龄时期(12周岁至14周岁;14周岁至18周岁)。 ③刑事责任年龄的司法认定: 第一,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算; 第二,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的认定: 第三,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的把握; a.从宽处罚原则。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不适用死刑。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不适用死刑;(注意:是犯罪时而不是审判时) c.不成立累犯原则; d.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e.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2)刑事责任能力:
①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②刑事责任能力与相对意志自由。 ③关于几种特殊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立法规定: 精神病人:完全性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限制性精神病人。 醉酒的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 残疾的人:聋哑人;盲人 四、案例分析……………………………8分钟 【教师活动预设】 选取典型案例,以选择题、案例分析题等形式在课件中展示给学生,学生以小组形式进行讨论,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意见交给老师,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 案例材料:【陈某盗窃案】 陈某(15周岁),因喜欢玩网络游戏,经常从家里偷拿父母的钱,每次金额都不大,但很快就会挥霍掉,囊中羞涩导致陈某无法畅快的玩游戏。某日,陈某趁买水的机会,偷偷将超市收银台上的2000元现金拿走。问:陈某应当如何处理? 五、答疑解惑……………………………7分钟 针对学生在“案例分析”环节的表现和回答情况,将有关知识点再次串讲,提出案例分析的解题方法。任何犯罪都是由一定的犯罪主体实施,没有犯罪主体,就没有犯罪行为。犯罪主体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且犯罪主体是刑罚承受者或者刑罚的对象。本案中陈某(15周岁)偷拿父母钱的行为根据一般社会观念可不认定为犯罪行为。偷拿超市现金的行为,虽然数额较大,但刑法中却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这不仅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也是矜老恤幼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彰显中华传统法文化的文化自信。以案例促进教学,检验学习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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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与 反思 |
六、总结评议、布置作业………………3分钟 【课终小结】 以理论讲授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展开教学,学生对自然人犯罪主体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掌握,达到了预期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 思考题:从犯罪主体角度考虑,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
第二单元:犯罪与犯罪构成概述——犯罪主体(二)
课题名称 |
犯罪主体(二) |
授课课时 |
2课时 |
课程名称 |
刑法 |
授课方式 |
混合式教学 |
授课年级 |
2020级 |
授课时间 |
2021年3月25日 |
教学目标 |
1.了解犯罪构成的基本知识; 2.掌握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单位犯罪的认定; 3.学会运用所学知识正确辨析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案例,进一步培养刑事法律意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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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情分析 |
授课对象为2020级大学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进行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对刑法有一定的了解。能够结合法律知识对社会现象有一定的常识性判断;但是运用法言法语和刑事法治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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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元素 |
法治、责任意识、诚信、爱岗敬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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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与难点 |
身份犯的认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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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实施 过程 |
一、课前回顾……………………………2分钟 对相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简短回顾,以提问的方式进行。 二、导入新课……………………………10分钟 【教师活动预设】 根据学生的回答适当引导,单位是否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带着问题,进入新课内容。 【学生活动预设】 学生对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识别能力进一步增强,特别是对未达法定年龄的自然人的认定。 【设计意图】 发挥学生的积极思考和想象力,通过让学生回忆并巩固所学知识。 案例1:【苏某康抢劫案】 苏某康,1993年8月2日出生,于2007年7月23日、7月29、8月5日连续三次抢劫财物,价值4万元;于2007年7月30日、8月3日连续两次盗窃财物,价值2万余元;于2009年5月9日又绑架一个小男孩,因勒索财物未成,遂即将女孩杀害。问:苏某康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带着问题,开启本次课程的学习——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三、要点讲解……………………………50分钟 【教学内容】 (一)自然人犯罪特殊主体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 1.自然人犯罪特殊主体的含义 刑法所规定的影响性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 2.自然人犯罪特殊主体的构成条件:年龄;能力;特定身份 3.自然人犯罪特殊主体的类型: (1)特定公职人员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军人。 (2)特定法律义务主体:纳税义务人;赡养、抚养义务人;负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打假职责、解救职责、追究刑事责任等)。 (3)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特定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特定在押人员;首要分子。 (4)特定职业人员主体: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 对案例1的评析:苏某康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主体 1.概念 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实施的犯罪。 2.注意 (1)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然后从事犯罪活动的; (2)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是单位犯罪。 四、案例分析……………………………15分钟 【教师活动预设】 选取典型案例,以选择题、案例分析题等形式在课件中展示给学生,学生以小组形式进行讨论,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意见交给老师,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 案例材料:顶峰公司于2015年2月成立,2016年3月份开始经营手机APP客户端业务,2017年3月份注销。顶峰公司成立初期正常运行,并按合同履行了APP客户端的制作开发、上传义务,顶峰公司的账目信息、转账凭证等证据表明该公司部分营收支付工资、办公费用、APP货款等运营成本印证上述事实,后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技术支持、更新维护、后期服务、推广招商等主要条款、义务。 问:顶峰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学生活动预设】 学生分成8个小组,每组10名学员,以小组形式对案情进行分析讨论。 【设计意图】 锻炼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实践的能力。 小试牛刀:下列犯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的是()。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C.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D.受贿罪 答案: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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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与 反思 |
五、总结评议、布置作业………………3分钟 【课终小结】 自然人犯罪特殊身份和单位犯罪的认定。 思考题: 1.自然人犯罪特殊主体的类型有哪些? 2.构成自然人犯罪特殊主体的条件? |
第二单元:犯罪与犯罪构成概述——犯罪主观方面(一)
课题名称 |
犯罪主观方面(一) |
授课课时 |
2课时 |
课程名称 |
刑法 |
授课方式 |
混合式教学 |
授课年级 |
2020级 |
授课时间 |
2021年3月29日 |
教学目标 |
1.了解犯罪构成的基本知识; 2.掌握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3.学会运用所学知识正确辨析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诚实守信、团结互助的协作精神,进一步培养刑事法律意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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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情分析 |
授课对象为2020级大学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进行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对刑法有一定的了解。能够结合法律知识对社会现象有一定的常识性判断;但是运用法言法语和刑事法治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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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元素 |
法治、责任意识、诚信、爱岗敬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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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与难点 |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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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实施 过程 |
一、课前回顾……………………………2分钟 对相关知识点进行简短的回顾,以提问的方式进行。复习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犯罪的基本特征。提问学生,并就“罪刑法定原则”提出问题“为什么同一种犯罪,刑罚有差异?”引导学生向犯罪主体的主观方面思考问题。 二、导入新课……………………………10分钟 案例1:【打猎案】 甲上山打猎,发现猎物附近有一个人乙在割草,乙离猎物非常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开枪有可能将乙打死。由于打猎心切,心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该!”遂开枪打猎物,结果将乙打死。 问:甲当时的心理态度如何? 带着问题,开启本次课程的学习——犯罪故意。 三、要点讲解……………………………50分钟 【教学内容】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1.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人的罪过(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目的;犯罪的动机等。 2.特征 (1)犯罪主观方面是支配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体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状态。 (2)犯罪主观要件存在的客观性。 3.意义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 (二)犯罪故意 1.法条依据:《刑法》第14条 2.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1)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构成要素 第一、认识因素——明知。 第二,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 希望:对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心理。 放任:既不积极追求,也不坚决反对(容忍) 案例1评析:甲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一种对结果发生的既不积极追求也不坚决反对的容忍态度。 3、犯罪故意的类型 (1)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必然发生+希望发生、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思考:行为人如果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一定是直接故意吗? 案例2:甲想杀害仇人乙蓄谋已久。某日,甲见乙正在距离地面约30层楼高的脚手架进行作业,甲心想“报仇的机会来了”,只要砍断脚手架上的绳索,乙必死无疑。但是,乙的工友丙也在脚手架上,如果甲砍断了绳索,丙也会被摔死。但是,甲杀乙心切,也顾不上丙的死活了,于是将绳索砍断,致使乙、丙两人都摔死了。 问:甲对丙的死亡持何种心理状态?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的存在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A.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B.行为人为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C.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案例2评析:甲明知砍断脚手架绳索必然造成丙的死亡结果,但仍实施该行为的,是直接故意。 四、案例分析……………………………15分钟 【教师活动预设】 选取典型案例,以选择题、案例分析题等形式在课件中展示给学生,学生以小组形式进行讨论,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意见交给老师,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 【学生活动预设】 学生分成8个小组,每组10名学员,以小组形式观看《6.22杭州保姆案》的视频进行分析讨论。 【设计意图】 锻炼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实践的能力。 案例材料:观看《6.22杭州保姆案》的视频(4分钟) 思考:结合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知识,全面分析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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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与 反思 |
五、总结评议、布置作业………………3分钟 【课终小结】 以理论讲授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展开教学,学生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掌握,达到了预期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 思考题: 1.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2.结合所学知识,谈谈疫情期间,行为人故意隐瞒病史的情形认定与处理。 |
第二单元:犯罪与犯罪构成概述——犯罪主观方面(二)
课题名称 |
犯罪主观方面(二) |
授课课时 |
2课时 |
课程名称 |
刑法 |
授课方式 |
混合式教学 |
授课年级 |
2020级 |
授课时间 |
2020年4月1日 |
教学目标 |
1.了解犯罪构成的基本知识和意外事件。 2.掌握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之间的区分;掌握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3.运用犯罪客观方面知识辨析罪与非罪,进一步培养刑事法律意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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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情分析 |
授课对象为2020级大学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进行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对刑法有一定的了解。能够结合法律知识对社会现象有一定的常识性判断;但是运用法言法语和刑事法治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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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元素 |
法治、责任意识、诚信、爱岗敬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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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与难点 |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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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实施 过程 |
一、课前回顾……………………………2分钟 温故知新,请学生回答“什么是间接故意?” 二、导入新课……………………………5分钟 案例1:【盗窃手枪案】被告人沈某华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教育两次。2017年5月9日晚,沈某华又在西安市火车站第二候车室,趁一个旅客熟睡之际将其提包偷走。出站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查发现提包内有“五四”式手枪一支、人民币200元、银行储蓄卡3张以及衣物等。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沈某华只承认自己想盗窃财物,没料到提包里有手枪。 问题:本案被告人沈某华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枪支罪? 带着问题,开启本次课程的学习——犯罪过失、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三、要点讲解……………………………50分钟 【教学内容】 (一)犯罪过失 1.概念 刑法第15条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所谓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的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不一致 (2)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不一致 2.类型 根据行为人的心理态度不同,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亦称无认识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认识因素: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过于自信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亦称有认识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认识因素: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案例1评析:构成盗窃罪。盗窃枪支罪必须要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即明知是枪支而盗窃才构成盗窃枪支罪。在本案中,并未认识到提包内有枪支,因而主观上不存在盗窃枪支的故意,不构成该罪。 (二)意外事件 1.概念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这条规定称之为广义的意外事件。 2.特征 四、案例分析……………………………15分钟 【教师活动预设】 选取典型案例,运用犯罪主观方面的有关知识分析问题。学生以小组形式进行讨论,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意见交给老师,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 【学生活动预设】 学生分成8个小组,每组10名学员,以小组形式进行讨论。 【设计意图】 锻炼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实践的能力。 案例材料:【误食白糖案】 徐某长期开店,从事预包装、散装食品销售。某日上午徐某在店内准备用亚硝酸盐调制硝卤水,因一时慌忙,将亚硝酸盐遗留在经营区域,店内其他销售人员误将亚硝酸盐当白糖混入白糖销售箱,将亚硝酸盐当作白糖销售给张某、蔡某等人。当天下午,被害人唐某在食用张某购买的白糖后发生亚硝酸盐中毒死亡;九天后,被害人蔡某食用购买的白糖后也发生亚硝酸盐中毒造成轻微伤。 思考:徐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五、答疑解惑……………………………5分钟 【教师活动预设】 针对学生在“案例分析”环节的表现和回答情况,将有关知识点再次串讲,提出案例分析的解题方法。 【学生活动预设】 学习如何将理论知识具有应用的方法。 【设计意图】 以案例促进教学,检验学习效果。 以案说法:徐某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徐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失,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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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与 反思 |
六、总结评议、布置作业………………3分钟 【课终小结】 犯罪过失;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 思考题: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