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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正在慢慢学会“打官司”

发布时间:2019-04-07 04:26:06 影响了: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法律逐步走进人们的生活,法治精神像雨露一样滋润着世世代代盼清官的平民百姓。人们的法律意识开始觉醒。
  在人们眼里,法律不再是一种单纯的手段,法律与个人的幸福息息相关。
  打官司,历来是中国人忌讳的一个字眼。
  在传统的中国人的观念中,“清清白白地做人,老老实实地做事”几乎是平民百姓最高的做人准则,而进没进过法院似乎是对“清白”与“老实”的最终界定。“一辈子没进过法院”成为一个人一生最大的荣耀。
  几千年来,对于人们的财产、田土、婚姻等民事纠纷,传统中国总是一味地进行压制、调解、和息,争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万不得已时则以刑法处理。浙江萧山《朱氏宗谱》就告诫子孙:“居家戒争讼,如族中因口角细故及财帛田产至起争端,妄欲涉讼者,家法必先禀明本房房长处理,或公议是非,令其和息。”族规家法调节着人们的生活,法律在实际生活和人们的心目中处于次要地位。一代又一代的平民百姓把“黑脸包公”尊为偶像,奉为神明,呼唤和盼望着生活中出现一个又一个“青天大老爷”为自己主持公道。
  “解放了,天亮了”。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开始了建设人民法制大厦的工程。我们有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然而在一个没有法制传统,经济文化极其落后的国度里,人们不仅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更不懂得诉讼程序,根本不知道怎样依法保护自身的权利。当极左路线横行时,以言整人、因人废言的现实无情地嘲笑了宪法的有关规定,人格被侮辱、尊严被践踏,一切法律都被个人的意志所代替。宪法不仅保护不了全国人大庄严选举出来的国家主席,也保护不了掏粪工人出身的全国人大代表,更保护不了无数个普通的共和国公民。
  直到那场浩劫结束后,整个民族在痛苦的反思中才真正开始认识法制建设对于一个图求现代化发展的社会有着何等重要的涵义和意义。伴随着经济改革的时代潮流,民主与法制,连同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一起被提到现代化的重要议程,成为每一个中国人,每一个中国青年共同关心的政治课题。
  1979年,瘫痪多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了。仅1979年至1985年就有600多项法律与行政法规、600多项地方性法规出台。尤其是像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等一批重要的民事法律的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为中心的民事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公民的人身权利缺乏法律保障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正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许多人开始懂得,法律不只是管杀人越货的事,不再只是一种单纯的惩罚手段,它和每一个人的幸福息息相关。上海一长途汽车提前发车,致使一名旅客因漏乘未能按时上班被扣发奖金。过去,乘客往往会自认倒霉。如今,这名乘客却将此事诉诸法律,法院据理查明,认定汽车司机违约(应定点发车),依法判决被告人赔偿受害人损失。
  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依法办事,这是公民法律意识增强的必然结果。过去,人们家庭有了矛盾或邻里纠纷,不是到领导那里去哭诉,就是吵着闹着让组织出面,更甚者便是大打出手,武力解决。现在不同了,爱打官司的人多起来。一张状纸递到法庭,公堂裁断是非,省得清官难断家务事,也犯不着还得请客送礼走后门。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从1985年到1990年9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及其它民事法律,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746.3万多件,民事上诉案件46.6万多件,处理简易民事纠纷101.5万多件。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正以每年21%的递增速度大幅度增长。越来越多的公民和法人在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再缄默不语,自认倒霉,而是勇敢地走进法院大门,打官司去,向法律寻求公正。
  法律是人民生活的保护神,社会生活的调解器。谁掌握了法律,谁就拥有生活的自由,谁就拥有人的尊严和价值。法学家们的理论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公民的共识。
  民告官,一纸书状改写了官民不同堂的历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88年8月,浙江省苍南县61岁的农民包郑照指控县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尽管包老汉捧着竹制水烟筒,领着全家6口人登上原告席之前,全家人哭成一团;尽管在法庭上包老汉神情木然,在他的潜意识中还有点“怕”,但一个农民老汉能提起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不能不说明祖祖辈辈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中国农民觉悟了。
  10年,甚至100年,在历史的长河中也许算不得什么;然而,20世纪80年代的10年,对于普通的中国人来说,不单打破了“民不可告官”的千年禁忌,以一纸书状改写了官民不同堂的历史;而且“民告官”的千年梦想终于从戏剧舞台进入了现实生活,人们再也不用到古装戏里发泄积怨,寻求解脱了,官民对簿公堂的“好戏”在现实生活中有声有色地上演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只要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迈进公堂,把行政机关推上被告席。
  1988年12月,与江苏省溧阳机械厂有一笔债务纠纷的辽宁轻质建材厂,被辽宁省人民政府撤销,溧阳机械厂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以辽宁省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诉讼。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受理了外省法人控告本省人民政府的诉讼,而且向省长李长春发了传票,通知他到庭应诉。李省长因参加全国人大七届二次会议未能到庭,但他委托副省长陈素芝全权处理此事。结果辽宁省人民政府败诉。
  1因债务纠纷,省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向在职的省长发传票,这一举动在中国实在是一个奇迹,它实实在在地向人民宣告,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大小官员都是人民的公仆。不管官有多大,政府的级别有多高,法律面前无级别,这标志着一种历史的进步。
  1989年9月10日的《法制日报》,以《庶民打官司告倒交通部》的长篇通讯,介绍了北京市民朱增荣等因房屋买卖纠纷呈状法院“告倒”交通部的经过,这个事实再次告诉人们,民可告官,民也能胜官,那种投诉无门、不可告官的历史结束了。
  1990年12月,湖南省衡东县中学教师胡金华,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衡东县人民政府,告它“违法摊派”,一时轰动了整个县城。1991年3月21日,市法院行政庭公开审理此案,法庭辩论异常激烈。尽管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胡金华不服继续上诉,法院正在进行二审,但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吸取了对方的合理意见,修改了征收水电站建设资金原来规定中的不恰当之处,改变了“行政行为”。用袁柏顺律师的话说,从形式上看,是原告败诉了,但被告在被起诉后改变了行政行为,这实际上是一场胜中有败、败中有胜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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